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8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慕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吉志
債 務 人 林易承
債 務 人 林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叁
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及就未償本金叁拾玖萬陸仟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年利率百分
之一計付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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