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余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零陸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壹仟壹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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