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2號
債 權 人 王笙庄
債 務 人 游貴珠
債 務 人 游健發
債 務 人 李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債權人
所提出之借據並未約定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而用以釋明之
本票,因未就違約金部分記載,故亦不得請求連帶給付,是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部分駁回,如不服該部分,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