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72號
PCDV,107,司促,14672,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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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2號
債 權 人 王笙庄
債 務 人 游貴珠
債 務 人 游健發
債 務 人 李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債權人
  所提出之借據並未約定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而用以釋明之
  本票,因未就違約金部分記載,故亦不得請求連帶給付,是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部分駁回,如不服該部分,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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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