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55號
PCDV,107,司促,5855,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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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
債 權 人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郁宸
代 理 人 張齡允
債 務 人 宏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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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