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62號
PCDV,107,司促,5462,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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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王聖堡
債 務 人 王大豐即王百勳
債 務 人 王聖發即趙敏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乙樺即趙敏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乙樺王聖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敏秀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王大豐王聖堡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
  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
  王大豐原名王百勳王聖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
  捌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王聖堡前就讀穀保家商、醒吾科
  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期間,邀案外人趙敏秀(105年7月20
  日歿)、債務人王大豐原名王百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
  借最高額度新臺幣30萬元及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共二筆
  ,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
  總金額為新臺幣254,768元(證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
  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
  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
  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一)穀保家商期間: 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
     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
     時亦同,目前利率為年息1.15%(證2 )。
  (二)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期間: 借款人應負擔之
     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
     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目前利率為年息1.15%
     (參證2 )。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
     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6 年8 月1 日預定收息日( 即借款人應
     於106 年8 月1 日前繳納106 年7 月1 日至106 年7
     月31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
     即106 年7 月1 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
     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12,308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6 年12月
     20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
     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
     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案外人趙敏秀(105年7月20日歿)、債務人王大豐原名王
  百勳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
  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關於債務人王聖發王乙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敏秀
    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釋明:
  查案外人趙敏秀於105年7月20日去世,經向其最後住所地之
  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情形,無人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則債務人王聖發王乙樺王聖堡(兼借款人)、王大豐
  名王百勳(兼連帶保證人)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敏秀之遺產
  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
    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
    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4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乙樺(即│自民國106年7│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27151 │趙敏秀繼承│月1日起   │2月19日止  │       │
│  │元  │人)、王大├──────┼──────┼───────┤
│  │   │豐原名王百│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勳、王聖堡│2月20日起  │      │       │
│  │   │、王聖發(│      │      │       │
│  │   │即趙敏秀繼│      │      │       │
│  │   │承人)  │      │      │       │
├──┼───┼─────┼──────┼──────┼───────┤
│ 002│新臺幣│王大豐原名│自民國106年7│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185157│王百勳、王│月1日起   │2月19日止  │       │
│  │元  │聖堡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乙樺(即│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151 │趙敏秀繼承│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王大│      │      │百分之十,逾期│
│  │   │豐原名王百│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勳、王聖堡│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王聖發(│      │      │之二十計算  │
│  │   │即趙敏秀繼│      │      │       │
│  │   │承人)  │      │      │       │
├──┼───┼─────┼──────┼──────┼───────┤
│ 002│新臺幣│王大豐原名│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5157│王百勳、王│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聖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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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