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029號
PCDV,106,司促,31029,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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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29號
債 權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債 務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捌佰貳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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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