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437號
PCDV,105,司促,26437,2016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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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37號
債 權 人 林益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力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 ,本件兩造既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4 年7 月10日,應自翌日 即104 年7 月11日始得請求利息,是債權人就104 年7 月10 日之利息請求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 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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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