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34號
PCDV,105,司促,29934,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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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4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謝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陸仟叁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按月計收叁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
  為限,最高收取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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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