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93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林宗賢
債 務 人 鑫寶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明豪
人
債 務 人 胡明豪
債 務 人 謝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陸萬肆仟伍
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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