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97號
PCDV,104,司促,3997,201503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合商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永合商業有 限公司之營業址雖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惟該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梁國榮業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遷出國外 ,依法不得國外送達,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合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