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563號
PCDV,102,司促,44563,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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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63號
債 權 人 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培
債 務 人 張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伍佰貳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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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