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雙鳳宮
法定代理人 陳國順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陳世村
被 告 歐美英
盧瑞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丹鳳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高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民國一0五年度即一0五年九月三日起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