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6號
PCDV,105,重訴,86,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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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7 =494878】,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至於原告主張系爭火災係被告不法行為所造成,而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押租金及溢領租金之部分 ,惟未舉證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情事,均經本院析述如前 ,自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不符,此部分請求仍 難認可採。
㈢、代墊賠償鄰房修繕費用120 萬元之部分: ⒈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 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 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管理事務,利於 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 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 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 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2 條、第173 條第1 項 、第17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就系爭火災之發生並無故意或過失,亦無電力與 消防設備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未妥適維護保持系爭建物、 不完全給付或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等節,業經本院析述如前。 又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另案起訴向被告請求賠 償相鄰建物因系爭火災損受之損害,經本院三重簡易庭判決 駁回其訴確定在案,亦如前述(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㈤)。 足見被告並無就系爭相鄰建物因系爭火災所受損害應予賠償 之義務存在,則賠償鄰房損害自非屬應由被告管理之事務無 訛。是以縱令原告主張其支出鄰房修繕費用120 萬元一節屬 實,仍非屬其為被告管理事務甚明,而與無因管理之要件有 間。故原告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120 萬元 修繕費用,應屬無據,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押租金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49萬4878元,及自105 年1 月31日(起訴狀 繕本係於105 年1 月30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一第46頁所附 之送達證書1 紙可稽)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 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



明。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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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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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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