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334號
PCDV,95,訴,2334,20070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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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34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被   告 樂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坤田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6,34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3,56
  6,400 元,嗣原告於96年3 月21日追加請求被告再給付1,94
  5,000 元,合計共請求被告給付5,51 1,400元,訴訟標的核
  定為新臺幣5,511,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6,343元,尚不足新臺幣19,305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
  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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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