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34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被 告 樂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坤田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6,34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3,56
6,400 元,嗣原告於96年3 月21日追加請求被告再給付1,94
5,000 元,合計共請求被告給付5,51 1,400元,訴訟標的核
定為新臺幣5,511,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6,343元,尚不足新臺幣19,305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
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