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43號
PCDV,112,訴,2043,2024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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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
編號 日期(民國)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10年1月20日 150萬元 匯款轉入甲○○○之帳戶 2 110年3月21日 10萬元 ATM提款 3 110年3月21日 1萬元 ATM提款 4 110年3月22日 10萬元 ATM提款 5 110年3月22日 2萬元 ATM提款 6 110年3月23日 30萬元 現金提領 7 110年3月24日 10萬元 ATM提款 8 110年3月24日 2萬元 ATM提款 9 110年3月26日 10萬元 ATM提款 10 110年3月26日 2萬元 ATM提款 11 110年4月9日 10萬元 ATM提款 12 110年4月9日 2萬元 ATM提款 附表1(被告所提附表1):
編號 項目 日期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被告所提證物 被告答辯說明 1 醫藥費 110/2/1 600元 被證5第1頁 110年2月1日急診費用 2 醫藥費 110/2/27 210,265元 被證5第2頁圖4 110年2月15日至同年2月21日醫療費用 3 醫藥費 110/4/9 104,982元 被證5第2頁圖3 110年2月1日至同年4月1日醫療費用(已扣除110/2/27所繳納醫療費用210,265元,計算式:315,247元-210,265元=104,982元) 4 醫藥費 110/4/19 45,579元 被證5第2頁圖1、2 110年4月2日至同年4月19日醫療費用 5 看護費 110/2/1至110/2/28 61,600元 被證2第5頁圖4、被證6第1-3頁、被證7 1.高志寬於雙和醫院住院期間,因希望家人在旁照顧,主動表示會給付看護費,故自110年2月1日至同年2月13日上午止,皆由曾梅香(被告丙○○配偶)24小時照料,然曾梅香因過於勞累致閃到腰需要休養,始委請24小時女性看護。 2.依被證2第5頁圖4,可知原告母親亦知悉高志寬於住院期間有24小時看護陪同,佐以被證6第2頁圖3,原告及其母到院探視高志寬時,亦有看護在旁協助。 3.每日看護費2,200元,110/2/1至110/2/28計有28日,看護費共計61,600元(計算式:2,200元X28=61,600元) 6 看護費 110/3/1至110/3/31 68,200元 同上 每日看護費2,200元,110/3/1至110/3/31計有31日,看護費共計68,200元(計算式:2,200元X31=68,200元),其餘說明同編號5第1點 7 看護費 110/4/1至110/4/19 42,800元 同上 4/10前為女性看護,每日看護費2,200元,嗣改為一名男性看護(見被證6第1至3頁),因男性看護費用較高,故每日看護費更為2,300元,110/4/1至110/4/19計有19日,看護費共計42,800元(計算式:2,200元X9+2,300元X10=42,800元),其餘說明同編號5第1點 8 清償借款 110/2、3 60萬元 被證8 高志寬生前常向被告丙○○借款周轉,110年2月1日高志寬又向被告丙○○借錢,被告丙○○以匯款方式匯入60萬元至系爭永豐帳戶內,嗣高志寬陸續於110年2、3月間以現金方式給付丙○○以清償債務。 9 車貸還款 110/3 259,503元 被證9、10 高志寬生前感念姪子戊○○在其生病期間載送醫院回診、外出及協助相關事宜,主動表示欲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贈與之,並於000年0月間催促被告丙○○及姪子戊○○盡速清償台新銀行車貸並辦理繳納牌照稅、汽車燃料費及車輛過戶事宜 10 牌照稅 111/3/23 11,230元 被證11第1頁 110年使用牌照稅(車牌號碼:000-0000號),其餘同編號9 11 汽車燃料費 111/3/23 6,180元 被證11第2頁 110年汽車燃料使用費(車牌號碼:000-0000號),其餘同編號9 12 汽車燃料費 110/4/6 7,710元 被證1、被證12 109年汽車燃料使用費(車牌號碼:0000-00號),高志寬將該車賣予第三人陳聞進,但過戶前之費用仍由其負擔(見被證1備註3) 13 汽車燃料費 110/4/14 7,710元 被證1、被證12 110年汽車燃料使用費(車牌號碼:0000-00號),其餘同編號12 14 轉存款項 110/3/29 1萬元 被證2第1至2頁、被證6第2頁圖2、被證1第4頁下圖 原告之母乙○○告知被告胞妹丁○○,高志寬帳戶(戶名:友聯汽車有限公司)內無足夠供其保險扣款,嗣110年3月29日被告配偶曾梅香將現金1萬元存入該帳戶 15 塔位費 111/4/21 6萬元 被證13第1至2頁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公立骨灰(骸)存放之塔位費用 16 喪葬費 111/5/1 216,510元 被證13第3至5頁 景福禮儀公司治喪費用總額 17 其他 由被告丙○○代墊,迄今未請求原告己○○返還款項 被證4及被證6第1頁、第3頁圖4 被告丙○○尚有為高志寬代墊各式營養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亞培倍力素、安素雙卡、樟芝益菌絲體、鱸魚精等)、電話費、信用卡費、衛生用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衛生紙、濕紙巾、尿布、看護墊、尿壺等)、氧氣製造機、手尾錢(原告及其母均有收到)、健保費及其他供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百日、對年等)等 18 總計 至少1,712,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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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