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90號
PCDV,106,訴,1190,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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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奇根 公司、陳河光應連帶給付原告2,482,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給 付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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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