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44號
PCDV,106,訴,3144,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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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參照)。故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0萬元懲 罰性賠償金,難認有據,不能准許。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 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原告主張以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雖未舉證系爭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難認被 告有何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或違反保護 他人法律(即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致生損害於原告之 侵權行為,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惟存在物之瑕疵,應 予減少價金。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59 條、第179 條規定, 請求被告美俥公司給付16萬8000元,及自106 年10月4 日( 起訴狀繕本係於106 年10月3 日送達被告美俥公司,有本院 卷一第121 頁所附之送達證書1 紙可稽)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美俥公司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 明。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 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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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維修日期 │ 維修金額 │ 保養廠 │ 卷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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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2 月25日│ 2,713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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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 年2 月25日│ 22,027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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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4 月14日│ 10,632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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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 年10月12日│ 50,498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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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 年10月17日│ 2,451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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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 年11月25日│ 53,210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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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 年1 月9 日│ 17,875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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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 年1 月11日│ 43,473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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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 年3 月9 日│ 9,897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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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5 年3 月29日│178,510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37 頁│
│ │ │ │ │本院卷二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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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5 年10月19日│ 28,792元 │華禕公司│本院卷一第2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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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6 年2 月8 日│ 41,066元 │新凱公司│本院卷一第1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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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6 年2 月15日│ 1,260元 │新凱公司│本院卷一第1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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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6 年2 月27日│ 38,379元 │新凱公司│本院卷一第1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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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500,78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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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
│編號│ 出險日期 │ 賠付險種 │ 賠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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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2 月17日│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 6,6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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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 10,632元 │
│ 2 │104 年4 月11日├─────────────┼─────┤
│ │ │第三人財損責任險 │ 8,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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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10月8 日│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 78,371元 │
├──┼───────┼─────────────┼─────┤
│ │ │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 96,662元 │
│ 4 │104 年11月24日├─────────────┼─────┤
│ │ │車體丙式代車費日額型 │ 6,000元 │
├──┼───────┼─────────────┼─────┤
│ 5 │104 年12月17日│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 3,875元 │
├──┼───────┼─────────────┼─────┤
│ │ │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 43,473元 │
│ │ ├─────────────┼─────┤
│ 6 │105 年1 月4 日│第三人財損責任險 │ 8,354元 │
│ │ ├─────────────┼─────┤
│ │ │車體丙式代車費日額型 │ 4,500元 │
├──┼───────┼─────────────┼─────┤
│ 7 │105 年2 月6 日│道路救援費用補償保險保障型│ 1,000元 │
├──┼───────┼─────────────┼─────┤
│ │ │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184,360元 │
│ │ ├─────────────┼─────┤
│ 8 │105 年3 月28日│第三人財損責任險 │ 34,050元 │
│ │ ├─────────────┼─────┤
│ │ │第三人責任險體傷 │ 6,600元 │
├──┼───────┼─────────────┼─────┤
│ │ │ 合計 │492,6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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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