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46號
PCDV,99,訴,746,20111110,2

2/2頁 上一頁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附件】:
┌───────────────────────────┐
│ 道歉啟事 │
│本人郭明媛(住址: ,身份證字號: ),│
│於 年 月 日寄發存證信函散佈於眾,對湯耀中先生│
│作了不實指控,湯耀中先生為此提起民事訴訟, 年 月│
│ 日法院宣判本人敗訴,構成誹謗。在長達 年的訴訟中,│
│本人認識到,因本人於排水管下方天花板未留置維修孔,未履│
│行大寓公寓管理條例規定之修繕,管理,維修責任,於漏水發│
│生時,未先自我檢視漏水點位,便逕行指控湯耀中推卸責任,│
│使用不當等,為嚴重失實的誹謗言論,給湯耀中和他家人帶來│
│重大名譽損害和精神傷害。對此,本人深表歉意,並澄清湯耀│
│中並無推卸責任,使用不當,"牆體全體不施作",或致函給本│
│人。特此賠禮道歉。 │
│ 立書人: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