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
原 告 頂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交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林伶真
林青蓉
林青穎
林顯東
翁謝梅雀
翁許淑芬
翁吳富貴
楊詩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安律師
被 告 楊林瑞滿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中和為被告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第16 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 178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原為鄭啟禎,嗣於103 年7 月16日變更為王中和,有被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㈡第53至56頁),惟王中和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揆之首 揭規定,本院有依職權裁定本件應以王中和為被告北達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命其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之 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