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764號
PCDV,106,司繼,764,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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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孫玉伶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盈潔
聲 明 人 李婉瑜
      李瓔
      李旻
      李馥
聲 明 人 王聖硯
      王聖瑋
      李秉懃
      李昀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武霖、楊敦南
共同代理人 李文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李盈潔李婉瑜李瓔李旻李馥王聖硯王聖瑋李秉懃李昀達為被繼承人李重照之孫 ,聲明人孫玉伶則係被繼承人李重照曾孫,因被繼承人於民 國105年 12月27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 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 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分別係被繼承人之孫及曾孫,被繼承人於 105年12月 27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然依卷附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及戶籍謄本所載,被繼 承人有子女李紅紅李亞蒨(原名:李佳蕙)、李武憲、李 金寰、李佳緯李文樹李文良李佳燕李武霖等人,除 李文樹李文良李佳燕李武霖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



(另經准予備查),尚有李紅紅李亞蒨(原名:李佳蕙) 、李武憲李金寰李佳緯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尚未提 出拋棄繼承聲明,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存卷可參。是依 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 輩李紅紅李亞蒨(原名:李佳蕙)、李武憲李金寰、李 佳緯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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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