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頂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被 告 春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6,200元(計算式
:69,531元/ 平方公尺×200 平方公尺=13,90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4,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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