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張貼文字:「給鎖匠 此屋非丙○○先生所有 未經屋主王 小姐同意 請勿開鎖 屋主會保留法律追訴權」等語,僅敘明 該屋屋主為甲○○而非丙○○,全無貶損丙○○社會上評價之言論 ,縱然丙○○觀覽上開語句,主觀上感到不快,仍與名譽權遭 侵害有間,丙○○主張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難認有據 。
㈡甲○○上開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丙○○得請求賠償 :
⒈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 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定有 明文。
⒉丙○○雖主張甲○○於大門張貼文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云云 ,然迄未主張丙○○之個人資料有何遭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 ,致丙○○權利受損之情事,而本院於112年10月11日與丙○○ 確認本案中主張何種個人資料被何種不法利用,僅答稱:「 姓名權,其餘再具狀」,顯然將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法姓名 權保護混為一談,是丙○○既未能主張其個人資料遭何種不法 蒐集、處理或利用,致其受有何種損害,其請求甲○○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賠償,顯然無據,應予駁回。
四、丙○○請求返還附表三所示物品,有無理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 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丙○○雖主張其對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有所有權存在,然僅提出自行整理之附表,自無從證明丙○○ 對於附表三所示物品具有所有權,更無從證明上開物品由甲 ○○無權占有,是丙○○該部分主張,難認有據,應予駁回。五、丙○○主張無法使用個人物品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部分: ㈠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 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有特別 規定,於侵權行為,即指民法第194條有關「不法侵害他人 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民法第195條有關「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㈡丙○○主張因無法使用其放置於房屋內物品,受有精神上損害 ,無論是否屬實,丙○○受侵害者,為財產權,並非人格權, 丙○○未舉證證明甲○○有何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之行為或結
果,空言主張受有精神上損失,並據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自屬無據。
六、丙○○主張甲○○張貼其姓名、禁止丙○○使用本身物品、無權占 有如附表三之物品,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第76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之規定,請求甲○○賠償90 萬元,及返還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參、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以法定財產 關係消滅,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丙○○請求甲○○自反訴起 訴狀繕本送達甲○○翌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其中 120萬元部分(即丙○○依民法第1023條請求部分),為無確 定期限之債務,丙○○依上開規定請求自其催告之翌日起即11 0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自屬有據。然就剩餘財產分配差 額即289,676元部分,因兩造於110年12月30日調解離婚成立 ,在本件離婚判決確定前,兩造婚姻關係尚存在,法定財產 制關係仍未消滅,甲○○並無平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義 務,是以,丙○○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之遲延利息 起算日,應自兩造離婚之翌日即110年12月31日起算。肆、綜上所述,丙○○主張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1023條之規定 ,請求甲○○給付1,489,676元,及其中120萬元自110年12月1 7日起,其餘289,676元自110年12月31日起,軍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丙○○依民 法第1030條之1其餘部分之請求、依民法第195條規定、第76 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甲○○給付損害賠償 、返還所有物,及甲○○主張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 求丙○○給付1,290,028元部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陸、丙○○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甲○○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丙○○ 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 回。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一(甲○○之婚後財產):
編號 財產(債務)名稱 原告主張價值 (新臺幣) 【A欄】 被告主張價值 (新臺幣) 【B欄】 本院認定價值 (新臺幣) 【C欄】 證據資料 婚後財產(A)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含共有部分同段4338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0,000分之69)及所座落同段190地號(應有部分10,000分之65) 13,329,360元,但丙○○不應扣除土地增值稅,以求公平。 13,329,360元 13,329,360元 見外放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2 蘆洲區農會帳號0000000號帳戶 632,333元 632,333元 632,333元 見本院卷二第193頁 3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58元 4,158元 4,158元 見本院卷一第407頁 4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08元 208元 208元 見本院卷二第347頁 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主張 508元 508元 見本院卷二第355頁 6 南山人壽金美滿還本終身保險 0元 85,967元 85,967元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7 南山人壽年年春還本終身保險 0元 323,100元 323,100元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8 南山人壽新年年春還本終身保險 0元 194,813元 194,813元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9 南山人壽312還本終身保險 0元 267,330元 267,330元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婚後債務(B) 10 蘆洲區農會貸款 1,000,000元 1,000,000元 1,000,000元 見本院卷一第217頁、第445頁 11 對丙○○債務 無債權債務關係,0元。 1,200,000元 1,200,000元 詳判決 應依民法1030條之3追加計算(C) 12 蘆洲區農會帳號0000000號帳戶110年7月13日提款 不應追加為婚後財產 80,000元 不應追加為婚後財產 詳判決 13 蘆洲區農會帳號0000000號帳戶110年7月14日提款 不應追加為婚後財產 270,000元 不應追加為婚後財產 詳判決 14 蘆洲區農會帳號0000000號帳戶110年7月22日提款 不應追加為婚後財產 100,000元 不應追加為婚後財產 詳判決
附表二:
編號 財產(債務)名稱 原告主張價值 (新臺幣) 【A欄】 被告主張價值 (新臺幣) 【B欄】 本院認定價值 (新臺幣) 【C欄】 證據資料 婚後財產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含共有部分同段4338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0,000分之24)及所座落同段190地號(應有部分10,000分之46) 12,117,300元 11,957,616元 11,957,616元 見外放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號帳戶 27,015元 27,015元 27,015元 見本院卷二第84頁 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號帳戶 23,258元 23,258元 23,258元 見本院卷二第95頁 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號帳戶 37,663元 37,663元 37,663元 見本院卷二第109頁 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號帳戶 10元 10元 10元 見本院卷二第111頁 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892元 16,892元 16,892元 見本院卷二第137頁 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579元 7,579元 7,579元 見本院卷二第141頁 8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44元 11,444元 11,444元 見本院卷二第146頁 9 南山人壽新二十年限期繳費增值分紅終身保險 279,151元 279,151元 279,151元 見本院卷一第323頁 10 聯勤家電器有限公司資本額 50萬元 0元 0元 詳判決 11 對甲○○債權 債權不存在 120萬元 120萬元 詳判決 婚後債務 1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借款 未表示意見 1,952,202元 1,952,202元 見本院卷二第409頁 13 對丁○○債務 債務關係不存在,0元 30萬元 0元 詳判決 14 對戊○○債務 債務關係不存在,0元 166萬元 0元 詳判決 應依民法1030條之3追加計算 1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5日提款 137萬元 並非婚後財產 並非婚後財產 詳判決 1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4月26日現金提款 50萬元 並非婚後財產 8萬元 詳判決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665,803元 並非婚後財產 37萬元 詳判決
附表三
編號 項目 數量 金額 購買時間 1 大新牌兩噸冷氣機 1台 35,000元 104年購買 2 聲寶42吋電視 1台 16,500元 104年購買 3 電視櫃 1座 10,000元 104年購買 4 鞋櫃 1個 3,000元 104年購買 5 富士通一噸冷氣 1台 32,000元 103年購買 6 得麗床墊 1組 61,000元 104年購買 7 富士通冷暖一噸冷氣 1台 36,000元 104年購買 8 美得麗床墊 1組 38,000元 104年購買 9 國際牌洗衣機13公斤 1台 16,500元 104年購買 10 三洋乾衣機 1台 9,800元 104年購買 11 莊頭北熱水器 1台 8,600元 104年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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