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10年度,5號
PCDV,110,司消債核,5,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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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鍾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淑真間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 務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 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 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鈞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 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0年4月1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 方案內容(如附件),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是依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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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