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先扣除該喪葬費用1,708,860 元,為有理由。 ㈢被告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就醫之醫療費用273,754 元,係由被 告4 人支出,而非被繼承人自己支付,是否有理由? 被告抗辯被繼承人生前就醫支出醫療費用273,754 元等情, 業據被告提出支出明細表、被證5 楊少甫生前醫療費用支出 明細各1 紙、醫療費用收據57紙為證(見本院卷㈠第40、51 至98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固堪信為真正。惟被告抗辯 :上開醫療費用係由被告等人為被繼承人代墊,亦應自遺產 中扣除云云,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就此僅提出上開醫療費 用收據為證,然上開收據僅足以證明被繼承人生前就醫曾支 出上開醫療費用,尚難以此遽謂該等醫療費用係由被告等人 代墊,且觀諸證人楊陳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平常都是伊帶 爺爺看病,另外三阿姨楊餘萍、小阿姨楊靜萍也有,之前楊 曉萍也有帶爺爺看病過。伊帶的次數最多,再來是小阿姨楊 靜萍,再來是三阿姨楊餘萍,楊曉萍的次數最少,因為伊跟 小阿姨楊靜萍及爺爺同住,所以伊們2 人輪流照顧爺爺。從 100 年8 月到爺爺楊少甫過世,爺爺楊少甫就醫的醫院順序 為和信醫院,再來是新光醫院,還有一個雙和醫院。爺爺是 胃癌,到和信醫院掛那些科別伊不知道。到新光醫院是看心 臟科,基本上是心臟的問題。這些費用是爺爺拿錢請三阿姨 楊餘萍去繳的,或者伊帶爺爺去,就是伊拿爺爺的錢去繳。 伊會知道三阿姨楊餘萍帶爺爺楊少甫去看病時,都是楊少甫 拿錢給楊餘萍去繳醫藥費,是因為爺爺都會拿錢出來,而錢 都是楊餘萍在保管的。爺爺楊少甫有親口跟伊說過,醫療費 用都是用爺爺楊少甫的錢付的,爺爺在住院時,爺爺的錢都 是由阿姨們在保管,也就是誰在病房陪爺爺,錢就在誰身上 ,伊陪爺爺住院也是這樣,爺爺的錢就由伊保管,就由伊拿 爺爺的錢去付醫藥費。伊有親眼看到這些阿姨們還有伊媽媽 是拿爺爺的錢去付爺爺的醫藥費,阿姨們會跟爺爺說,這次 開刀要多少錢,講完後阿姨就去付錢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 7 至8 頁),可知被繼承人生前之生活支出、就醫費用均係 由被繼承人自己之存款支出,是被告辯稱:上開醫療費用係 被告代為支出云云,即難採信。
㈣被告主張原告積欠被繼承人楊少甫至少400 萬元之債務,是 否屬實?
被告主張原告先前向第三人廖松潭借款400 餘萬元,並以兩 造母親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附之 11房地及坐落土地設定抵押,之後因無力清償,第三人廖松 潭即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嗣由被繼承人於抵押物拍賣程 序中,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於該第三人異議之訴審
理中,被繼承人清償第三人廖松潭400 萬元為和解條件,而 原告亦簽立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家中所有房地產及金錢之切書 結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與廖松潭簽立之和解書、廖 松潭簽立之收款書、原告簽立之切結書各1 紙(見本院卷㈠ 第35至37頁),並據證人廖松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 問:之前是否有見過原告?)有。(問:你是否在這之前有 借錢給原告?金額多少?)有,金額我記不清楚,有兩次, 後來原告的爸爸拿400 萬給我。(問:原告向你借錢時,是 否有拿永和的房子設定抵押權?)有。(問:原告設定抵押 給你後,有如實還款嗎?)沒有。(問:原告沒有還款,你 是否有聲請拍賣永和的房子?)有。(問:這個案子楊少甫 是否有為原告出面清償借款?)有,楊少甫有跟我打官司, 楊少甫敗訴後就還我錢。(庭呈鈞院85年度訴59號民事判決 ),這個官司就是楊少甫對我的拍賣抵押物執行程序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鈞院判楊少甫敗訴,楊少甫沒有上訴就確定 了,楊少甫就還我400萬,楊少甫是用執行程序的擔保金260 萬給我,餘款部分就是開票每個月10萬分期清償,總共清償 我400 萬。(問:請鈞院提示被證一和解書(本院卷第35、 36頁),是否你所簽的?)是。(問:這份和解書上寫的楊 曉萍以永和的房子向你借款400 萬,並有抵押權設定,後來 楊少甫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被法院判決敗訴,雙方同意由 楊少甫付給你4 百萬元,是否屬實?)是。(問:你認不認 識兩造的母親楊胡君妹、被告楊書義?)我有看過楊胡君妹 ,這是原告的母親,但不認識,被告楊書義我沒有印象。( 問:是否曾經借款給楊胡君妹、被告楊書義?)沒有,都是 原告親自跟我借錢,我錢是拿給楊曉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 53頁反面、54頁),足認被繼承人生前確有代原告償還原告 積欠第三人廖松潭之欠款400 萬元,是被告主張原告積欠被 繼承人債務400 萬元,即堪採信。至原告主張上開借款之借 款人實係被告楊書義云云,核與前揭事證不符,殊難採信。 從而,被告主張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原告積欠被繼承人之 債務400 萬元,應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原告 之特留份內予以扣還,即屬有據。
㈤關於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之分割方法之爭議:
⒈按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 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 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 減」。惟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 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以遺囑自由處 分遺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一種。我國民法第1065條允許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亦屬處分遺產之一種 。又我國民法固無被繼承人得指定應繼分之明文,惟觀諸民 法第1187條之立法意旨,既許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而指定應繼分,以變更法定應繼分則無不許之理,為此學者 間通說均認為固法無明文但仍許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應繼分。 遺囑人既可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範圍內,以遺囑指定遺產分 割之方法或指定應繼分,則侵害特留分時,自可類推適用民 法第1225條之規定,許特留分被侵害之人行使扣減權。換言 之,應繼分之指定與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時 ,得為扣減之標的。次按特留分權利人係以繼承人之資格而 享有特留分權,因此特留分權具有繼承權之性質,而特留分 之數額依應繼之比例而定,可謂是最低限度之法定應繼分, 特留分係遺產之一部分,特留分被侵害時,扣減之結果,係 採原物返還主義(參林秀雄教授著家族法論集㈢第293 、30 1 、302 頁)。另按遺產繼承與特留分之扣減,二者性質及 效力均不相同。前者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 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 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後者則係對遺產 有特留分權利之人,因被繼承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 於保全特留分之限度內,對遺贈財產為扣減。而扣減權之行 使,須於繼承開始後始得對受遺贈人(非必為法定繼承人) 為之;且為單方行為,一經表示扣減之意思,即生效力。於 法律未明文規定或當事人合意之情形下,應不生雙方間之公 同共有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282號判決參照)。 ⒉查原告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一,其應繼分之1/5 ,是就本 件被繼承人遺產之特留分為1/10,惟被繼承人以系爭遺囑指 定其全部遺產由被告楊靜萍繼承,被告楊靜萍亦已就被繼承 人存款予以領取,顯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原告自得對被告 行使扣減權,是被告楊靜萍得依系爭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 之範圍,應以不侵害原告之特留分之範圍為限,而侵害原告 特留分部分,自應以原物返還原告,惟被告楊靜萍主張於返 還原告特留份部分,應先自遺產中扣除被告代墊被繼承人之 喪葬費1,708,860 元後,再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就原告積 欠被繼承人之債務400 萬元,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 額,由原告之特留份內予以扣還。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 所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存款4,292,655 元扣 除喪葬費1,708,860 元後所餘之遺產元2,583,795 元(計算 式:4,292,655 元-1,708,860 元=2,583,795 元),計算 其特留份金額為258,380 元(計算式2,583,795 ×1/10=25 8,3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惟應再以原告積欠被繼承人
之債務400 萬元予以扣還後,被告楊靜萍已無再侵害原告特 留分之處,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以依特留分比但 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准將兩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存款,按如 附表所示方案予以分割。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之遺產,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証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述,併予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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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遺產標示 │金額(新臺幣)│ 分 割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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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款│南港富康郵局帳戶 │ 4,139,764元 │前揭所有存款應│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先扣除被告代墊│
├──┼──┼────────────┼───────┤之喪葬費用1,70│
│ 2 │存款│南港富康郵局帳戶 │ 95,757元 │8,860 元後,再│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扣抵原告積欠被│
├──┼──┼────────────┼───────┤繼承人之債務40│
│ 3 │存款│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 55,379元 │0 萬元,如有餘│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額,再由原告取│
├──┼──┼────────────┼───────┤得餘款之1/10。│
│ 4 │存款│南港富康郵局帳戶 │ 1,755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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