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729號
PCDV,102,重訴,729,20150630,1

2/2頁 上一頁


│ │ ├────┼───────┼─────────┼─────────┤
│ │ │原告 │楊月美 │1/30 │1/30 │
│ │ ├────┼───────┼─────────┼─────────┤
│ │ │原告 │李文斌 │1/40 │1/40 │
│ │ ├────┼───────┼─────┬───┼─────┬───┤
│ │ │原告 │池輝水 │1576/13125│2600/ │1576/13125│2600/ │
│ │ │ ├───────┼─────┤21000 ├─────┤21000 │
│ │ │ │池輝煋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
│ │ │ │池輝發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
│ │ │ │賴池美燕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
│ │ │ │池美菁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
│ │ │ │池徐珍鈺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
│ │ │ │池宗玲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
│ │ │ │池宗穎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被告 │李錦衣 │1/35 │1/35 │
│ │ ├────┼───────┼─────────┼─────────┤
│ │ │被告 │吳江雲 │1/70 │1/70 │
│ │ ├────┼───────┼─────────┼─────────┤
│ │ │被告 │李明慧 │1/140 │1/140 │
│ │ ├────┼───────┼─────────┼─────────┤
│ │ │被告 │李茂源 │1/140 │1/140 │
│ │ ├────┼───────┼─────────┼─────────┤
│ │ │被告 │李金生 │1998/70000 │1998/70000 │
│ │ ├────┼───────┼─────────┼─────────┤
│ │ │被告 │李朝和 │1998/70000 │1998/70000 │
│ │ ├────┼───────┼─────────┼─────────┤
│ │ │被告 │尤美蘭 │1998/70000 │1998/70000 │
│ │ ├────┼───────┼─────────┼─────────┤
│ │ │被告 │李玉璇 │1/70000 │1/70000 │
│ │ ├────┼───────┼─────────┼─────────┤
│ │ │被告 │李欣蕙 │1/70000 │1/70000 │
│ │ ├────┼───────┼─────────┼─────────┤
│ │ │被告 │林順金 │1/70000 │1/70000 │




│ │ ├────┼───────┼─────────┼─────────┤
│ │ │被告 │李孟玲 │1/70000 │1/70000 │
│ │ ├────┼───────┼─────────┼─────────┤
│ │ │被告 │余採蓮 │1/70000 │1/70000 │
│ │ ├────┼───────┼─────────┼─────────┤
│ │ │被告 │李昇原 │1/70000 │1/70000 │
│ │ ├────┼───────┼─────────┼─────────┤
│ │ │被告 │李孟賢 │21994/60000 │21994/60000 │
│ │ ├────┼───────┼─────────┼───┬─────┤
│ │ │被告 │李吳秀子 │1/60000 │ │1/60000 │
│ │ ├────┼───────┼─────────┼───┼─────┤
│ │ │被告 │李良安 │1/60000 │ │1/60000 │
│ │ ├────┼───────┼─────────┼───┼─────┤
│ │ │被告 │張怡甄 │1/60000 │ │1/60000 │
│ │ ├────┼───────┼─────────┼───┼─────┤
│ │ │被告 │宋偉航 │1/60000 │ │1/60000 │
│ │ ├────┼───────┼─────────┼───┼─────┤
│ │ │被告 │李淑芬 │1/60000 │ │1/60000 │
│ │ ├────┼───────┼─────────┼───┴─────┤
│ │ │被告 │李至柔 │1/60000 │1/60000 │
└─────┴──────┴────┴───────┴─────────┴─────────┘
三、原告訴之聲明之附表:
┌─────┬──────┬────┬───────┬───────────────────┬─────────┬─────┬─────────────┬──────┐
│地號 │面積 │原告 │所有人 │權利範圍 │合併分割後取得之區│面積 │分割後之法律關係 │備註 │
│ │(平方公尺)│ │ │ │(如附圖)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地號0805 │地號0809 │ │ │共有關係 │權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0805-0000 │560.04 │原告 │李繼旺 │1/30 │1/30 │B │557.91 │左列34人分別│1/19 │ │
│0809-0000 │320.86 ├────┼───────┼─────────┼─────────┤ │ │共有,其應有├──────┼──────┤
│總面積 │880.90 │原告 │李繼全 │1/40 │1/40 │ │ │權利範圍如右│3/76 │ │
│ │ ├────┼───────┼─────────┼─────────┤ │ │所示。 ├──────┼──────┤
│ │ │原告 │李丹月 │1/40 │1/40 │ │ │ │3/76 │ │
│ │ ├────┼───────┼─────────┼─────────┤ │ │ ├──────┼──────┤
│ │ │原告 │李丹貴 │1/40 │1/40 │ │ │ │3/76 │ │
│ │ ├────┼───────┼─────────┼─────────┤ │ │ ├──────┼──────┤
│ │ │原告 │楊朝欽 │1/40 │1/40 │ │ │ │3/76 │ │
│ │ ├────┼───────┼─────────┼─────────┤ │ │ ├──────┼──────┤
│ │ │原告 │楊美姜 │1/20 │1/20 │ │ │ │3/38 │ │




│ │ ├────┼───────┼─────────┼─────────┤ │ │ ├──────┼──────┤
│ │ │原告 │楊异家 │1/40 │1/40 │ │ │ │3/76 │ │
│ │ ├────┼───────┼─────────┼─────────┤ │ │ ├──────┼──────┤
│ │ │原告 │楊荔玉 │1/40 │1/40 │ │ │ │3/76 │ │
│ │ ├────┼───────┼─────────┼─────────┤ │ │ ├──────┼──────┤
│ │ │原告 │楊靚莘 │1/40 │1/40 │ │ │ │3/76 │ │
│ │ ├────┼───────┼─────────┼─────────┤ │ │ ├──────┼──────┤
│ │ │原告 │楊秋芳 │1/40 │1/40 │ │ │ │3/76 │ │
│ │ ├────┼───────┼─────────┼─────────┤ │ │ ├──────┼──────┤
│ │ │原告 │楊智鈞 │1/40 │1/40 │ │ │ │3/76 │ │
│ │ ├────┼───────┼─────────┼─────────┤ │ │ ├──────┼──────┤
│ │ │原告 │楊月美 │1/30 │1/30 │ │ │ │1/19 │ │
│ │ ├────┼───────┼─────────┼─────────┤ │ │ ├──────┼──────┤
│ │ │原告 │李文斌 │1/40 │1/40 │ │ │ │3/76 │ │
│ │ ├────┼───────┼─────┬───┼─────┬───┤ │ │ ├──────┼──────┤
│ │ │原告 │池輝水 │1576/13125│2600/ │1576/13125│2600/ │ │ │ │26/133 │依民事訴訟法│
│ │ │ ├───────┼─────┤21000 ├─────┤21000 │ │ │ │ │第254 條第1 │
│ │ │ │池輝煋 │16/30000 │ │16/30000 │ │ │ │ │ │項之規定,池│
│ │ │ ├───────┼─────┤ ├─────┤ │ │ │ │ │輝水雖將一部│
│ │ │ │池輝發 │16/30000 │ │16/30000 │ │ │ │ │ │應有部分移轉│
│ │ │ ├───────┼─────┤ ├─────┤ │ │ │ │ │池輝星等人,│
│ │ │ │賴池美燕 │16/30000 │ │16/30000 │ │ │ │ │ │基於當事人恆│
│ │ │ ├───────┼─────┤ ├─────┤ │ │ │ │ │定原則,故將│
│ │ │ │池美菁 │16/30000 │ │16/30000 │ │ │ │ │ │該此合併計算│
│ │ │ ├───────┼─────┤ ├─────┤ │ │ │ │ │之。 │
│ │ │ │池徐珍鈺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池宗玲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池宗穎 │16/30000 │ │16/30000 │ │ │ │ │ │ │
│ │ ├────┼───────┼─────┴───┼─────┴───┤ │ │ ├──────┼──────┤
│ │ │被告 │李錦衣 │1/35 │1/35 │ │ │ │6/133 │ │
│ │ ├────┼───────┼─────────┼─────────┤ │ │ ├──────┼──────┤
│ │ │被告 │吳江雲 │1/70 │1/70 │ │ │ │3/133 │ │
│ │ ├────┼───────┼─────────┼─────────┤ │ │ ├──────┼──────┤
│ │ │被告 │李明慧 │1/140 │1/140 │ │ │ │3/266 │ │
│ │ ├────┼───────┼─────────┼─────────┤ │ │ ├──────┼──────┤
│ │ │被告 │李茂源 │1/140 │1/140 │ │ │ │3/266 │ │
│ │ ├────┼───────┼─────────┼─────────┤ │ │ ├──────┼──────┤
│ │ │被告 │李金生 │1998/70000 │1998/70000 │ │ │ │37/821 │ │




│ │ ├────┼───────┼─────────┼─────────┤ │ │ ├──────┼──────┤
│ │ │被告 │李朝和 │1998/70000 │1998/70000 │ │ │ │37/821 │ │
│ │ ├────┼───────┼─────────┼─────────┤ │ │ ├──────┼──────┤
│ │ │被告 │尤美蘭 │1998/70000 │1998/70000 │ │ │ │37/821 │ │
│ │ ├────┼───────┼─────────┼─────────┤ │ │ ├──────┼──────┤
│ │ │被告 │李玉璇 │1/70000 │1/70000 │ │ │ │3/133000 │ │
│ │ ├────┼───────┼─────────┼─────────┤ │ │ ├──────┼──────┤
│ │ │被告 │李欣蕙 │1/70000 │1/70000 │ │ │ │3/133000 │ │
│ │ ├────┼───────┼─────────┼─────────┤ │ │ ├──────┼──────┤
│ │ │被告 │林順金 │1/70000 │1/70000 │ │ │ │3/133000 │ │
│ │ ├────┼───────┼─────────┼─────────┤ │ │ ├──────┼──────┤
│ │ │被告 │李孟玲 │1/70000 │1/70000 │ │ │ │3/133000 │ │
│ │ ├────┼───────┼─────────┼─────────┤ │ │ ├──────┼──────┤
│ │ │被告 │余採蓮 │1/70000 │1/70000 │ │ │ │3/133000 │ │
│ │ ├────┼───────┼─────────┼─────────┤ │ │ ├──────┼──────┤
│ │ │被告 │李昇原 │1/70000 │1/70000 │ │ │ │3/133000 │ │
│ │ ├────┼───────┼─────────┼─────────┼─────────┼─────┼──────┼──────┼──────┤
│ │ │被告 │李孟賢 │21994/60000 │21994/60000 │A │322.99 │左列7 人分別│21994/22000 │ │
│ │ ├────┼───────┼─────────┼───┬─────┤ │ │共有,其應有├──────┼──────┤
│ │ │被告 │李吳秀子 │1/60000 │ │1/60000 │ │ │權利範圍如右│1/22000 │ │
│ │ ├────┼───────┼─────────┼───┼─────┤ │ │所示。 ├──────┼──────┤
│ │ │被告 │李良安 │1/60000 │ │1/60000 │ │ │ │1/22000 │ │
│ │ ├────┼───────┼─────────┼───┼─────┤ │ │ ├──────┼──────┤
│ │ │被告 │張怡甄 │1/60000 │ │1/60000 │ │ │ │1/22000 │ │
│ │ ├────┼───────┼─────────┼───┼─────┤ │ │ ├──────┼──────┤
│ │ │被告 │宋偉航 │1/60000 │ │1/60000 │ │ │ │1/22000 │ │
│ │ ├────┼───────┼─────────┼───┼─────┤ │ │ ├──────┼──────┤
│ │ │被告 │李淑芬 │1/60000 │ │1/60000 │ │ │ │1/22000 │ │
│ │ ├────┼───────┼─────────┼───┴─────┤ │ │ ├──────┼──────┤
│ │ │被告 │李至柔 │1/60000 │1/60000 │ │ │ │1/22000 │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