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高偉晉即高平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高偉翔即高平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高逸樺即高平和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正本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
籍謄本正本。
二、若其他繼承人同意聲請人等聲請本件公示催告,應提出同意
書之正本,否則由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
三、分配股數為零之繼承人,應於股份協議書上登載姓名、股數
、身分證號並蓋章。
四、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