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54號
PCDV,102,聲,54,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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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原 告 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趙延堤
代  理  人 高亘瑩律師
相對人即被 告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毓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後,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四四一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 定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41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 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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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