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94號
PCDV,109,補,994,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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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金露華 
被   告 富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富 
被   告 楊姓設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楊姓設計師之姓名,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整,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 亦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 (參萬零柒佰元整)。次查,本件原告尚未於起訴狀上具體 表明被告楊姓設計師之姓名,其起訴程式尚有未完備之處, 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提出 被告楊姓設計師之姓名,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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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