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2年度,5號
PCDV,112,消,5,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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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原告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損害945萬4,124元本息,為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 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 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以前詞主張被告應就其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此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自應 負舉證責任。  
 ⒉查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損害之發生與系爭產品之使用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俱如前述,即與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不符 ,則原告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945萬4,124元本息,洵屬無據。  ㈢原告對於系爭傷害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945萬4,124元本息,均為無理由, 則被告抗辯原告與有過失部分,即無庸加以論述,附此敘明 。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93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45萬4,124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爰判決如主文。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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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品香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香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潔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