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原告勝訴部分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 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再予逐一 論述,附此敘明。
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 、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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