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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