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查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 權,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反訴原告自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自 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為104年12月19日起)即受 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六、綜上所述,反訴被告既有前開侵害反訴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反訴原告自得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反訴被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從而,反訴原告請 求反訴被告應給付10,000元,及自10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反訴原告勝訴部 分,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丙、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丁、本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反訴訴訟費 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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