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233號
PCDV,100,訴,2233,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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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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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