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 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有明文規定。查被告抗辯:原告已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獲得保險金給付51萬3,133元等情,已如 前述可認為真正,按諸前開法律規定,此部分已受之給付自 應予以扣除。又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之金額迭經2次擴張,其 擴張前後各部分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均有所不同,是參酌民法 第322條第2款規定:「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 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㈡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 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 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 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之意旨,自應以利息起算日較先 者之數額部分,儘先扣除,方屬妥適。基上,經與原告起訴 得請求金額220萬8,880元扣減結果,此部分原告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金額應為169萬5,747元(2,208,880-513,133= 1,695 ,747)。
七、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 180萬4,016元(1,695,747+75,069+33,200=1,804,016), 及其中169萬5,747元,被告劉阿城自98年12月18日;被告三 重客運公司自98年12月22日起;其中7萬5,069元,自99年11 月12日起;其餘3萬3,200元自100年5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 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 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
九、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 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 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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