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有何侵權行為,故其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辛○○賠償50萬元,並無理由。
㈥關於原告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 部分:
⑴附表編號4僅有提及己○○三字,並無其他內容;編號7提及 褚X涵、哈佛水景園,但從文字無法判別二者之關聯,也 無法特定褚X涵為何人;編號12提及褚X涵、中山女中,但 從文字無法判別二者之關聯,也無法特定褚X涵為何人; 編號14有提及二寶,但一般人無法得知二寶為原告己○○之 小名;編號15內容在討論玉米對原告己○○並無侵害,一般 人也無法得知褚X涵為何人;編號16、17照片為中山女高 班聯會之公開照片,內文未提及己○○,留言難認與其有關 聯。至編號1、3、10、13、14、20、23則全然未提及原告 己○○。再由系爭帳號非公開帳號,編號4、13、14、15、1 7、20為限摯友可見之限動,非任何人均可瀏覽。故原告 己○○主張被告甲○○前開貼文、發布限動行為侵害其隱私、 名譽、自由、身心安全及居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並無可採 。退步言之,即令其主張為有理由,請求50萬元賠償亦有 過高,並無理由。
⑵被告甲○○因僱於系爭事務所,協助被告辛○○處理相關事務 ,依法得經手相關文件。被告辛○○否認被告甲○○是利用執 行職務機會取得原告己○○之個人資料,退步言 ,縱被告 甲○○是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取得原告己○○之個人資料,亦不 構成侵權行為,故被告辛○○並無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 與被告甲○○連帶負賠償責任之由。另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 辛○○有何侵權行為,故其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辛○○賠償50萬元,並無理由。
㈦關於原告褚○源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 部分:
⑴附表編號2僅有提及褚X源,一般人無法特定褚X源為何人, 內文也與其無關;編號4僅有提及褚○源三字,並無其他內 容;編號7提及褚X源、哈佛水景園,但從文字無法判別二 者之關聯,也無法特定褚X源為何人;編號12提及褚X源、 聖心小學,但從文字無法判別二者之關聯,也無法特定褚 X源為何人;編號14有提及小寶,但一般人無法得知小寶 為原告褚○源之小名,另提及褚X源,一般人無法特定其為 何人,照片亦經遮掩,難認為是褚○源;編號15未提及褚○ 源;編號18提及褚X源,一般人無法特定其為何人,詢問2 00萬、2000萬、2億如何運用,亦與揭露受詢者之財務狀 況 有別;編號19提及褚X源,一般人無法特定其為何人,
內容亦與其無關。至編號1、3、13、20、23則全然未提及 原告褚○源。再由系爭帳號非公開帳號,編號4、5、13、1 4、15、17、18、19、20、21、25為限摯友可見之限動, 非任何人均可瀏覽。故原告褚○源主張被告甲○○前開貼文 、發布限動行為侵害其名譽、隱私、自由、身心安全及居 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並無可採。至原證4對話內容全然未 提及被告甲○○或系爭帳號,亦全然未提及原告所稱「褚X 源的媽媽是小三」或「其他抹黑訊息」。退步言之,即令 其主張為有理由,請求50萬元賠償亦有過高,並無理由。 ⑵被告甲○○因僱於系爭事務所,協助被告辛○○處理相關事務 ,依法得經手相關文件。被告辛○○否認被告甲○○是利用執 行職務機會取得原告褚○源之個人資料,退步言 ,縱被告 甲○○是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取得原告褚○源之個人資料,亦 不構成侵權行為,故被告辛○○並無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 定與被告甲○○連帶負賠償責任之由。另原告未舉證證明被 告辛○○有何侵權行為,故其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辛○○賠償50萬元,並無理由。
㈧關於原告丙○○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 部分:
⑴關於原告丙○○主張被告甲○○寄送攻擊原告戊○○之黑函予原 告丙○○一事,因黑函指涉對象為原告戊○○,並非原告丙○○ ,難自認其人格權有受損。至其主張被告甲○○有以電話騷 擾一節,觀其提出截圖(下稱原證24)僅顯示於被告甲○○ 於3月13日有與不明人士通話一次,縱原證24為原告丙○○ 電話之截圖,也無從證明除3月13日該次以外,原證24所 載「私人號碼」是被告甲○○所撥打,因此,原告丙○○依民 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88條、第185條請求被告連帶對 其負賠償之責,並無理由。
⑵關於附表編號5限動並非公開,僅摯友可見,一般人亦無法 得知幫兇為何事;編號12提及胡X芯,但無法特定其為何 人,內容也與原告丙○○無關;編號15提及胡X芯,但內容 與附圖是在討論玉米,對其並無侵害,且一般人無法得悉 胡X芯為何人。至編號3、6、23則全然未提及原告丙○○。 再由系爭帳號非公開帳號,編號5、15為限摯友可見之限 動,非任何人均可瀏覽。故原告丙○○主張被告甲○○前開貼 文、發布限動行為侵害其名譽、隱私、自由、身心安全及 居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並無可採。至原告主張被告甲○○比 照發表與原告丙○○曾在IG帳號發表之餐廳、飯店紀錄,發 表類似食記等進行跟踪騷擾行為部分,由原告丙○○提出資 料,僅能證明其等在不同時間曾至同一處所用餐、旅遊,
不能認屬不法跟踪騷擾。另附表編號28(原證5-1)部分 固有顯示「0802hu」但無使人誤認系爭帳號為丙○○所使用 ,縱有誤認,肇於系爭帳號並非公開帳號,亦不使其人格 權受損。
⑶被告甲○○因僱於系爭事務所,協助被告辛○○處理相關事務 ,依法得經手相關文件。被告辛○○否認被告甲○○是利用執 行職務機會取得原告丙○○之個人資料。實則被告辛○○110 年間以個人名義送水蜜桃禮盒給原告戊○○及其友人丙○○、 乙○,委由妻子甲○○幫忙,其才取得其等電話、住址,屬 個資法第51條第1項情形,故被告甲○○並非因執行職務取 得丙○○、乙○之資料,被告辛○○並無依民法第188條、第18 5條及個資法規定負賠償之義務。丙○○、乙○均僅有以口頭 或LINE與被告辛○○聯繫,並無留存文字資料於系爭事務所 。退步言,縱被告甲○○是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取得原告丙○○ 之個人資料,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故被告辛○○並無依民法 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甲○○連帶負賠償責任之由。另原 告未舉證證明被告辛○○有何侵權行為,故其本於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辛○○賠償30萬元,並無理由。 ㈨關於原告乙○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0萬元部 分:
⑴被告甲○○否認有以無顯示號碼不定時日夜連續撥打原告乙○ 的電話。關於原告乙○主張:被告甲○○112年5月11日自臉 書得知陳超母親死亡,遂於同年月15日凌晨1時24分撥打 電話騷擾侵害其自由權、身心安全及居住安寧部分,如不 起訴處分書所載,被告甲○○並不認識乙○,因長期憂鬱服 用安眠藥,故沒有印象有做過這件事,且只打一次電話, 不能認為騷擾。附表編號6、7、9、23、26內容完全未提 及原告乙○。編號6閏蜜所指何人,無法與原告乙○直接聯 結;編號26「陳X超」也不能當然認為即是陳超;編號7、 9提到民宿,則與其主張受侵害權利無涉,是以原告乙○主 張被告甲○○前開行為侵害其名譽、隱私、自由、身心安全 及居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並無可採。
⑵被告甲○○因僱於系爭事務所,協助被告辛○○處理相關事務 ,依法得經手相關文件。被告辛○○否認被告甲○○是利用執 行職務機會取得原告乙○之個人資料,退步言 ,縱被告甲 ○○是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取得原告乙○之個人資料,亦不構 成侵權行為,故被告辛○○並無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 被告甲○○連帶負賠償責任之由。另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辛 ○○有何侵權行為,故其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辛 ○○賠償30萬元,並無理由。
㈩關於原告丁○○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0萬元 部分:被告甲○○否認有自111年5月27日起以無顯示號碼不定 時日夜連續撥打原告丁○○的電話。關於原告丁○○主張:被告 甲○○於113年3月13日12時3分至8分連續撥6通電話給原告丁○ ○一事,被告甲○○不爭執,但僅此一次,且發生於5分鐘內, 不能認為騷擾。附表編號2僅提及陳X君,一般人無法特定為 何人,且內文與原告丁○○無涉,另提及is義大利麵成大店, 則未損及丁○○,內文亦與該店無關;編號3未提及原告丁○○ ;編號6閏蜜所指何人,無法與原告丁○○直接聯結;編號7提 及is義大利麵成大店,則未損及丁○○,內文亦與該店無關; 編號11僅提及陳X君,一般人無法特定為何人,照片亦無法 看清原告丁○○之五官,且留言內容並非騷擾;編號15僅提及 陳X君,一般人無法特定為何人,且內容與附圖是在談玉米 ;編號22未提及原告丁○○;編號26未提及丁○○,且無法看出 發布時間是否在編號11之後,難認「學佛的人」、「陳x君 」、「@陳xyy」是指丁○○。且系爭帳號非公開帳號,編號15 僅摯友可見限動。另被告甲○○否認有在日間多次撥打電話至 is義大利麵成大店,其在該餐廳臉書粉專留言「曾經發生火 災,用餐客人要留意該餐廳有無通過消防檢查」,是基於事 實對社會大眾提醒,未侵害原告丁○○之權利,系爭帳號在該 餐廳IG頁面,亦僅有該篇留言,不能認有反覆、持續騷擾情 事。
關於附表所示編號4、5、13至15、17至21、25均為限動,在 發布後24小時即會自動刪除。編號8、10、24未提及何人何 事;編號9、23未提及何人;編號27僅一般食記,但為避免 爭議,被告甲○○已將附表編號2至30全部移除。 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系爭帳號為被告甲○○111年2月間申請使用之帳號。 ㈡附表所示編號2至30之貼文或限動為被告甲○○所發布;附表編 號4、5、14、15、17、18、19、20、21、25、26、29、30為 限動(其上均有星號,僅摯友可見),於發布後24小時自動 刪除;附表編號2至30所示限動以外貼文亦均已經刪除。 ㈢被告辛○○為系爭事務所(獨資)負責人,並為新北市地政士 公會理事長。被告甲○○受僱於系爭事務所擔任助理員,被告 2人並為夫妻關係。被告甲○○因受僱於系爭事務所擔任助理 員執行職務取得原告戊○○、庚○○、己○○、褚○源之聯絡電話 、婚姻狀況、家庭狀況、地址、繼承遺產之財務情況等個人 資料。
㈣原告(甲方)與被告辛○○(乙方)、甲○○(丙方)於110年11 月20日簽署系和解契約(詳原證1),系爭和解契約內容略 以:緣甲方及甲方之友人、甲方住處社區住戶及管委會曾於 110年9月下旬至同年10月上旬接獲內容含有侵害甲方名譽及 隱私之黑函,丙方認為甲乙雙方曾有不正當往來(以上合稱 系爭糾紛),為免日後訟累,茲就上開爭議成立和解,約定 如下:
第1條:乙方應於本和解契約簽立3日內給付甲方50萬元…。 第2條:乙、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回復甲方名譽…。 第3條:乙、丙方連帶擔保本契約前2條之履行,並連帶擔 保除前述110年10月20日存證信函提及之情形外, 不再有任何足以妨害甲方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隱私之行為,違者願連帶給付甲方200萬元之 懲罰性違約金。
第4條:甲、乙方共同向丙方擔保甲、乙方不再單獨私下來 往,但不可避免之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違者 甲、乙方願無條件連帶給付丙方200萬元懲罰性違 約金。
第5條:甲方、乙丙方雙方均承諾除本契約第2條已知悉系 爭糾紛之人士外,不得將系爭糾紛及本和解契約內 容揭露予第三人(包含新聞媒體或散佈於眾): ⑴甲方違反者,應給付乙、丙方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 。
⑵乙、丙方任1人違反者,乙、丙方應連帶給付甲方懲 罰性違約金200萬元。
㈤原告提出原證1至35書證形式為真正;被告提出被證1至9證據 形式為真正。
四、原告主張:被告被告甲○○於系爭和解契約簽署後,以系爭帳 號所為附表編號1至4、6至10、12至15、17、19至21、23至2 6、29至30所示追踪、貼文或限動發佈行為,足以侵害原告 戊○○之隱私權,妨害原告戊○○之名譽、自由及身心安全、居 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違反系爭和解契約第3條約 定,被告2人應連帶賠償原告戊○○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等情 。經核:
㈠觀諸原告提出系爭帳戶截圖(詳原證5-1)既載「此帳號為私 人帳號」,衡情應僅有追踪系爭帳號且成為粉絲者可瀏覽系 爭帳號貼文。另附表編號4、5、14、15、17、18、19、20、 21、25、26、29、30為限動,且其右上有星號(詳原證2、1 2、13),意即僅限摯友可見,故可瀏覽人數應低於粉絲人 數,先此敘明。
㈡關於附表編號2提及「撞破褚陳X惠姦情」、編號3提及「陳X 惠的髒手碰過這個花盆、受詛咒的女人…就算你自願訂好房 間,主動脫光張開腿,男人插進來就是男人的錯…」、編號6 提及「陳X惠…寡婦手腕高明…當然幾十年沒男人,需求量大 ,每個月都要拋兒棄女去飯店住幾天,天曉得是跟我老公還 是跟她閨蜜的男朋友,私下性生活精彩…」(並張貼有原告 戊○○影象之新聞照)、編號7提及「需求量大,歡迎來找ㄔㄚ# 哈佛水景園,褚X源他媽,褚X儀她媽,褚X涵她媽,亡褚X裕 老婆,搜尋地政士殺小三新聞,遺孀自甘墮落成小三,事情 是自己做的,名譽是自己破壞的,腳是自己張開的,進房間 都是自己撲上來的,洞打開,不會叫床只會嗯嗯嗯,沒胸部 硬要露,沒男人只好倒貼,飯店錢都女的自己刷卡」、編號 12提及「幹了多少次,才會想到有三個人孩!…妳外出三天 二夜與別人老公相姦時,如何處置3個未成年子女的?…妳爽 到哇哇叫的時候…要不要讓妳兒子女兒也聽聽妳的淫叫聲? 看妳脫光光騎在別的男人身上搖晃的淫蕩樣?#褚X裕遺孀, #褚陳X惠」、編號14提及「@陳y惠 那我老公在你身上嗎? !不對啦!聽說妳喜歡在上面@陳y惠。所以那我老公在妳下 面嗎?還是在你嘴裡?@陳y惠…腿張開開的邀請又沒有人強 迫你@陳y惠…陳x惠從頭到尾都不是人,連狗都不如。@褚x源 你媽陪你吃烤肉的同時,一直跟 別人的老公電話談情說愛 ,你知道嗎?她剛才跟男人開完房間還在爽,笑的那麼淫蕩 ,就陪妳吃烤肉是不是很噁心?@褚x源。TIFFANY.C(原告 戊○○之英文名)000-0000(意指:死三八去死一死)」、編 號15提及「@陳X惠下面寬廣 欲壑難填啊!小黃瓜不夠看換 玉米囉!(引射被@對象欲求不滿,非僅談論玉米。)」、編 號17提及「帶塞的媽媽(下方張貼原告戊○○之女己○○之照片 ,足以特定媽媽是指原告戊○○。)」、編號25提及「腳開開 的@陳ea惠」、編號26提及「什麼都可以吃,只要不偷吃@陳 ea惠專門偷吃別人的老公」、編號29提及「癢了嗎@陳X惠來 FUCK吧!…@ffany438水瓶座下週又要不倫ㄛ…你不過是被玩而 已@tffany.c」、編號30提及「不要臉@陳GY惠的人生哲學」 部分,由系爭帳號粉絲包含原告戊○○及其親友IG帳號(此由 原告可取得系爭帳號貼文及限動截圖可知,被告甲○○亦未否 認其有以系爭帳號追踪原告戊○○及其親友IG帳號。),足使 瀏覽系爭帳號之原告戊○○及其親友將得前述貼文限動所指「 陳X惠」、「陳y惠」、「陳ea惠」、「陳GY惠」、「褚X源 他媽,褚X儀她媽,褚X涵她媽,亡褚X裕老婆」、「褚X裕遺 孀,褚陳X惠」、「TIFFANY.C」、「tffany.c」輕易與原告 戊○○聯結。前開言論既貶抑原告戊○○為不倫、小三,並影射
其與多人發生性關係,品性不端,自屬妨礙原告戊○○名譽權 之行為。故原告戊○○以被告甲○○於系爭帳號所為前述貼文、 發表限動行為,已妨害其名譽權為由,依系爭和解契約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應屬有 據。至附表編號1被告甲○○以系爭帳號追踪原告及其等親朋 好友之行為,既屬得被追踪者允許之行為(即倘被追踪者屬 公開帳號,本即允諾任何人都可瀏覽其帳號內容;倘被追踪 者屬私人帳號,則需被追踪者允其成為粉絲始得瀏覽該帳號 內容,申言之,准否追踪之控制權操之在被追踪方。),該 行為自難謂不法。編號4並未提及原告戊○○,且內文為空白 ;編號8、9、10、13、23、24未提及原告戊○○,且內文與原 告戊○○無一望即知之聯結性;編號19其中原證2第43至46頁 、48頁未提及原告戊○○第47頁雖有提及@褚X他媽,但內文「 是不是現在就該去給妳一巴掌啊!」僅能認屬情緒舒發,不 能認有侵害原告戊○○自由權(客觀上未達足致人心生恐懼程 度);編號20、21未提及原告戊○○,難認貼文內容是指原告 戊○○,故原告戊○○主張被告甲○○於系爭帳號所為前述貼文、 發表限動行為,有妨害其名譽等人格權,並無可採 ,附此 敘明。
㈢被告抗辯:被告甲○○是因其夫與原告戊○○外遇情事大受打擊 ,因而罹患憂鬱症,並有逆行性失憶及自殘行為產生,雖家 人已盡力看護與陪伴,仍屢次急診就醫,病況堪憐,無法控 制且非有意為前述貼文及限動。且直至系爭和解契約簽署前 ,才拿到由原告戊○○單方製作之系爭和解契約,在其等催促 下匆促簽名,依民法第252條、第74條第1項規定酌減被告甲 ○○之給付等語。
⑴按因顯失公平而依民法第74條請求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 ,為形成之訴。上訴人不起訴為之,而僅在本件被訴中作 此抗辯,尚非可採(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4號裁判 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援引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酌 減,未以訴為之,於法已有未合,不應准許。況系爭和解 契約於110年11月20日簽署,被告延至113年11月14日始依 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減輕給付之聲請,亦早罹同法第2 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
⑵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 ,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 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 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 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又民 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則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顯失公平, 非不能依誠信原則予以檢驗(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9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本院審酌原告戊○○是因被告甲○○ 於110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發送黑函指射其與被告辛○○間 有不正當往來,而與被告2人共同簽署系爭和解書。被告 並因前開寄送黑函侵害原告名譽、隱私一事同意賠付原告 戊○○50萬元(詳系爭和解契約第1條)。被告甲○○於簽署 系爭和解契約書後,於111年2月設立系爭帳號,粉絲人數 曾達191位(詳原證5-1),並自119年8月23日起為編號3 貼文、111年9月間起(詳原證10;110年中秋節1日為110 年9月20日)開始為編號2所示貼文,接而陸續為編號6、7 、14、15、25、26、29貼文或限動,延至113年4月8日發 布編號30限動態止,期間長達1年餘,甚於言論中屢波及 與系爭糾紛無直接關聯原告戊○○之甫成年及未成年子女、 友人及其親友,對其日常家庭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相當程 度煩擾等情,認原告戊○○依系爭和解契約第3條約定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未過高,被告請 求酌減並無理由。
㈣基上,原告戊○○依系爭和解契約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戊○○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原告主張:被告甲○○使用系爭帳號為附表編號2、3、6至9、 12、14、21、23、24之貼文行為及發表限動已違反系爭和解 契約第5條約定。另被告甲○○以IG私訊原告戊○○及其子女之 親朋好友,傳送「褚○源的媽媽是小三」,其傳訊對象既非 系爭和解契約第2條已知悉系爭糾紛之人士,亦有違反系爭 和解契約第5條保密義務,爰依系爭和解契約第5條第2款約 定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賠償原告戊○○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等 情。查:
㈠由系爭和解契約前言記載「緣戊○○及戊○○之友人、戊○○住處 社區住戶及管委會曾於110年9月下旬至同年10月上旬接獲內 容含有侵害戊○○名譽及隱私之黑函,甲○○認為戊○○、辛○○雙 方曾有不正當往來(以上合稱系爭糾紛),為免日後訟累, 茲就上開爭議成立和解」,可悉所謂黑函內容應有敘及或影 射原告戊○○、被告辛○○雙方曾有不正當往來之事,再由系爭 和解契約除就侵害原告戊○○名譽及隱私黑函之寄送為賠償及 回復名譽方法之約定外,另於第4條更就原告戊○○、被告辛○ ○除有正當事由外,不會再單獨私下來往等為違約罰責之約 定,足認系爭和解契約第5條所稱「系爭糾紛」應包含「原 告戊○○、被告辛○○於和解書簽署前被告甲○○認為其等間曾有
不正當往來」之事,先此敘明。
㈡關於附表編號2提及「撞破褚陳X惠姦情,今天滿週年…109/3/ 21.22武陵農場二日遊;109/5/5.6樹也小屋;109/7/4.5.6 台東石尚玩家;109/8/1.2台南啤酒花酒店、台南IS義式 餐 廳成大店;109/11/6.7.8太魯閣馬拉松七星潭渡假飯店;11 0/4/16埔里某旅店;110/4/17清境老英格蘭;110/4/18日月 潭涵碧樓;110/5/2北投儷禧酒店泡湯」、編號3提及「陳X 惠…就算你自願訂好房間,主動脫光張開腿,男人插進來就 是男人的錯…鼓勵你掩護你去招惹爛桃花的你的閨蜜胡XXXX 君本來不關你們的事,你們自己攪進來,等著上天給你們因 果報應吧…」、編號6提及「陳X惠…寡婦手腕高明…當然幾十 年沒男人,需求量大,每個月都要拋兒棄女去飯店住幾天, 天曉得是跟我老公還是跟她閨蜜的男朋友,私下性生活精彩 …」(並張貼有原告戊○○影象之新聞照)、編號7提及「需求 量大,歡迎來找ㄔㄚ#哈佛水景園,褚X源他媽,褚X儀她媽, 褚X涵她媽,亡褚X裕老婆,搜尋地政士殺小三新聞,遺孀自 甘墮落成小三,事情是自己做的,名譽是自己破壞的,腳是 自己張開的,進房間都是自己撲上來的,洞打開,不會叫床 只會嗯嗯嗯,沒胸部硬要露,沒男人只好倒貼,飯店錢都女 的自己刷卡」、編號12提及「幹了多少次,才會想到有三個 人孩!…妳外出三天二夜與別人老公相姦時,如何處置3個未 成年子女的?…妳爽到哇哇叫的時候…要不要讓妳兒子女兒也 聽聽妳的淫叫聲?看妳脫光光騎在別的男人身上搖晃的淫蕩 樣?#褚X裕遺孀,#褚陳X惠」(並張貼磋商和解時,原告戊 ○○委任律師傳送予被告委任律師之對話內容)、編號14提及 「@陳y惠 那我老公在你身上嗎?!不對啦!聽說妳喜歡在 上面@陳y惠。所以那我老公在妳下面嗎?還是在你嘴裡?@ 陳y惠…腿張開開的邀請又沒有人強迫你@陳y惠…陳x惠從頭到 尾都不是人,連狗都不如。@褚x源你媽陪你吃烤肉的同時, 一直跟別人的老公電話談情說愛,你知道嗎?她剛才跟男人 開完房間還在爽,笑的那麼淫蕩,就陪妳吃烤肉是不是很噁 心?@褚x源」部分,屬系爭和解契約第5條約定應保密事項 。至附表編號8、9、21、23、24則肇於未提及原告戊○○,且 內文與原告戊○○無一望即知之聯結性,不能認其發表有違反 系爭和解契約約定保密義務。併編號2、3、6、7、12貼文既 為系爭帳號粉絲(由原證5-1截圖可知粉絲人數達191人,顯 逾系爭和解契約所載 已知悉系爭糾紛之人數)可隨意瀏覽 ,符合系爭和契約第5條所稱「散佈於眾」;編號14限動則 為系爭帳號摯友可觀,被告又未舉證證明系爭帳號之摯友均 屬已知悉系爭糾紛之人士。則原告戊○○以被告甲○○使用系爭
帳號為附表編號2、3、6、7、12、14之貼文行為及發表限動 已違反系爭和解契約第5條約定為由,依系爭和解契約第5條 第2款約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及 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無不合。
㈢原告戊○○另主張:被告甲○○以IG私訊原告戊○○及其子女之親 朋好友,傳送「褚○源的媽媽是小三」,其傳訊對象既非系 爭和解契約第2條已知悉系爭糾紛之人士,亦有違反系爭和 解契約第5條保密義務一節,固提出LINE截圖(詳原證4)、 準備程序筆錄(詳原證15)、刑事判決書(詳原證30),及 聲請向聖心國小調取校安通報紀錄為佐。惟由原證4截圖內 容及聖心國小檢送相關資料固可證明,確有某不知名人士在 該校與原告褚○源同年級學生IG留言「褚生媽媽是小三,爸 爸因小三案自殺」,同學間有此事討論,並向學校反應,學 生家長也有向學校反應,學校則將此事轉知原告戊○○等情屬 實。被告既否認前開留言是被告甲○○所為,卷附原證15、30 所謂「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也未包含被告甲○○曾為前開留 言,原告戊○○復未再提出其餘證據以佐前開留言確實是被告 甲○○所為,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戊○○前開主張,自不足認 屬真正。
㈣被告抗辯:被告甲○○是因其夫與原告戊○○外遇情事大受打擊 ,因而罹患憂鬱症,並有逆行性失憶及自殘行為產生,雖家 人已盡力看護與陪伴,仍屢次急診就醫,病況堪憐,無法控 制且非有意為前述貼文及限動。且直至系爭和解契約簽署前 ,才拿到由原告戊○○單方製作之系爭和解契約,在其等催促 下匆促簽名,依民法第252條、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 法院 酌減被告甲○○之給付等語。
⑴同前述,本件被告援引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酌減,未 以訴為之,於法已有未合,不應准許。況系爭和解契約於 110年11月20日簽署,被告延至113年11月14日始依民法第 74條第1項規定為減輕給付之聲請,亦早罹同法第2項所定 1年除斥期間。
⑵經本院審酌系爭和解契約第5條就原告戊○○及被告2人保密 義務之違反,係約定同額(即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並無特意加重某一方違約責任。被告甲○○於簽署系爭和解 契約書後,於111年2月設立系爭帳號,粉絲人數曾達191 位,隨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陸續為編號3、 2、6、7、12所示貼文散佈原告戊○○與被告辛○○所謂不當 往來細節或一再影射其等間不當往來,並發布編號14所示 限動等情,認原告戊○○依爭和解契約第5條第2款約定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200萬元違約金,並未過高,被告請求酌減
並無理由。
㈤基上,原告戊○○依系爭和解契約第5條第2款約定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戊○○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原告戊○○主張:被告甲○○以系爭帳號所為附表編號1至4、6 至10、12至15、17、19至21、23至26、29至30所示追踪、貼 文或限動發佈行為,足以侵害原告戊○○之隱私權,妨害原告 戊○○之名譽、自由及身心安全、居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且情節 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甲○○賠償原告戊○○非財產精神損害100萬元;併依民法第1 88條、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辛○○與其負連帶賠償之責,或 依個資法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9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辛○○就原告戊○○所受前述100萬元損害,與 被告甲○○負不真正連帶賠償之責等語。經核:承前,被告甲 ○○以系爭帳號所為附表編號1、4、8至10、13、19至21、23 、24所示追踪、貼文或限動發佈行為,不足認有侵害原告戊 ○○之隱私權,妨害原告戊○○之名譽、自由及身心安全、居住 安寧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故原告戊○○本於(共同)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賠償之責,並無理由。另被告甲 ○○以系爭帳號所為附表編號2、3、6、7、12、14、15、17、 25、26、29、30所示貼文或限動發佈行為,故該當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戊○○之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事實,然其等既 已以系爭和解契約約定,被告任1人違反者,應由被告連帶 賠償原告戊○○200萬元違約金。原告戊○○又未舉證證系爭和 解契約約定200萬元違約金尚不足填補其因此所受非財產精 神損害。則原告戊○○就同一侵權行為事實,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個資法第29條規定,請求 被告應再連帶或不真正連帶賠償原告戊○○100萬元非財產損 害及法定遲延利息,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庚○○主張:被告甲○○於IG以系爭帳號所為附表編號1、4 、7、10、12、13、14、15、20、23所示追踪、貼文或限動 發佈行為,足以侵害原告庚○○之隱私權,妨害原告庚○○之名 譽、自由及身心安全、居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甲○○賠 償原告庚○○非財產精神損害50萬元;併依民法第188條、第1 85條規定請求被告辛○○與其負連帶賠償之責,或依個資法第 29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 被告辛○○就原告庚○○所受前述50萬元損害,與被告甲○○負不 真正連帶賠償之責等語。經核:
㈠關於附表編號7提及「需求量大,歡迎來找ㄔㄚ#哈佛水景園,
褚X源他媽,褚X儀她媽,褚X涵她媽,亡褚X裕老婆,搜尋地 政士殺小三新聞,遺孀自甘墮落成小三,事情是自己做的, 名譽是自己破壞的,腳是自己張開的,進房間都是自己撲上 來的,洞打開,不會叫床只會嗯嗯嗯,沒胸部硬要露,沒男 人只好倒貼,飯店錢都女的自己刷卡」、編號15提及「@褚X 誼下面寬廣欲壑難填啊!小黃瓜不夠看換玉米囉!(引射被@ 對象欲求不滿,非僅談論玉米。)」部分,由系爭帳號粉絲 包含原告戊○○及其親友IG帳號(此由原告可取得系爭帳號截 圖可知,被告甲○○亦未否認其有以系爭帳號追踪原告戊○○及 其親友IG帳號。),足使瀏覽系爭帳號之原告庚○○及其親友 將得前述貼文限動所指「褚X儀」、「褚X誼」輕易與原告庚 ○○聯結。前開言論既影射原告庚○○為小三之女,原告庚○○欲 求不滿,自已構成對原告庚○○名譽權之侵害。至附表編號1 被告甲○○以系爭帳號追踪原告及其等親朋好友之行為,如前 述,既屬得被追踪者允許之行為,該行為自難謂不法。編號 4僅提及@庚○○,但內文為空白;編號10、13、20、23未提及 原告庚○○,且內文與原告庚○○無一望即知之聯結性;編號12 固有提及#褚X誼,但內文與原告庚○○無一望即知之聯結性; 編號14固有提及「大寶」,未提及庚○○之姓名,一般人無法 由其發文得悉是在影射原告庚○○家庭事務,故原告庚○○主張 被告甲○○於系爭帳號所為前述貼文、發表限動行為,有妨害 其名譽等人格權,並無可採。基上,原告庚○○以被告甲○○發 布附表編號7貼文、編號15限動行為構成故意不法侵害其名 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 求被告甲○○應賠償其非財產精神損害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 主張,則屬無據。爰審酌原告庚○○、被告甲○○之教育程度、 經濟能力、身分、地位(詳不可閱卷)及本件侵權行為發生 之時間、侵權行為之樣態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庚○○請求非財 產上損害賠償5萬元,為有理由,應准許之,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屬過巨,應予駁回。
㈡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 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 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 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 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 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 告甲○○是因受僱於被告辛○○獨資經營事務所,為代辦繼承等 事項取得原告庚○○個人資料(即知悉原告庚○○為原告戊○○之
女等)等情,固為被告所未爭執,而可信屬實。然被告甲○○ 於得悉原告庚○○為原告戊○○之女,透過系爭帳號追踪原告庚 ○○之IG帳號,承前述既未涉不法,其所為發布附表編號7、1 5貼文及限動之行為客觀上又與其執行職務行為無關,則原 告庚○○援引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辛○○應就 被告甲○○前項所述侵權行為連對原告庚○○負賠償之責,於法 自有未合。併被告辛○○既非因符合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 定不負賠償責任,自無令其依同條第2項規定負賠償責任之 由。
㈢按共同侵權行為,於行為人相互之間固不以意思聯絡為必要 ,但行為人仍須有侵權之行為,且其行為與損害之間須有相 當因果關係,始應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84 年度台上字第798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侵權行為之債, 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惟相當 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 「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 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 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 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