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敏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訴字第1442號代位給付債權事件,上
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