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80號
PCDV,108,補,1680,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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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80號
原   告 林明來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宋佳恩律師
      林佳臻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即與被代位人劉福盛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 所示土地之人)」之年籍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附表所示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補正被代位人劉福盛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並按被代位人劉 福盛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及第77條之11 分別定有明文。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 分得共有物之價格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抗字第277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 定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雖以「與被代位人劉福



盛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人 」為被告,惟與被代位人劉福盛公同共有系爭土地之人之姓 名、住居所均不明,原告尚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具狀補正被告之年籍姓名、住居所,並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及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㈡又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劉福盛聲明請 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價金依被代位人劉福盛及被告各 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 被代位人劉福盛就系爭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亦即按被代位人劉福盛之應繼分,分割取得系爭土地之價 額計算之。惟原告未陳報被代位人劉福盛因本件分割共有物 事件所受利益之價額為何,亦未敘明被代位人劉福盛及被告 之應繼分各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陳報被代位人劉福盛及被 告之應繼分比例,並按被代位人劉福盛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 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土地面積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1,027.51 │1517/11830 │
│ │100 地號 │ │ │
├──┼─────────┼──────┼────────┤




│2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5.03 │17/126 │
│ │104 地號 │ │ │
├──┼─────────┼──────┼────────┤
│3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5,472.87 │1517/11830 │
│ │109 地號 │ │ │
├──┼─────────┼──────┼────────┤
│4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37.55 │17/126 │
│ │110 地號 │ │ │
├──┼─────────┼──────┼────────┤
│5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58.55 │17/126 │
│ │114 地號 │ │ │
├──┼─────────┼──────┼────────┤
│6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8.09 │17/126 │
│ │115 地號 │ │ │
├──┼─────────┼──────┼────────┤
│7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349.18 │17/126 │
│ │116 地號 │ │ │
├──┼─────────┼──────┼────────┤
│8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679.25 │17/126 │
│ │218 地號 │ │ │
├──┼─────────┼──────┼────────┤
│9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34.36 │1517/11830 │
│ │222 地號 │ │ │
├──┼─────────┼──────┼────────┤
│10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5.34 │1517/11830 │
│ │223 地號 │ │ │
├──┼─────────┼──────┼────────┤
│11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268.72 │17/108 │
│ │237 地號 │ │ │
├──┼─────────┼──────┼────────┤
│12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6.53 │17/108 │
│ │237-1地號 │ │ │
├──┼─────────┼──────┼────────┤
│13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2,929.71 │17/108 │
│ │242 地號 │ │ │
├──┼─────────┼──────┼────────┤
│14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785.45 │1517/11830 │
│ │248 地號 │ │ │
├──┼─────────┼──────┼────────┤
│15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34.26 │1517/11830 │




│ │252 地號 │ │ │
├──┼─────────┼──────┼────────┤
│16 │新北市新莊區青山段│91.28 │17/126 │
│ │258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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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