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同上
被 告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昌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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