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00號
PCDV,103,補,500,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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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同上
被   告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昌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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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