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1年度,1號
PCDM,111,金重訴,1,2022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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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ok了」(偵41023卷二第315-316頁);於同年9月6日(即 「黃志明等人」來臺出席JCI說明會當日)18時45分、及於 同年月7日11時17分、同年月9日0時35分別發訊稱:「各位 領導 造神造完了」、「開始收單了」、「我會規劃出北中 南每週的固定JCI外匯理財說明會!屆時請各位領袖帶領優 質的客戶前往」、「以培訓課程模式來做金融投資理財概念 做分享或教育客戶...北每週一次 中與南每兩週一次 其餘 時候各自談客戶或者 舖墊客戶」(偵41023卷二第317-319 頁)。
⑹被告玄○○於108年9月10日0時8分傳送JCI紅利制度解說圖至群 組後,發言稱:「團隊若沒有共識很容易成為散兵 儘速安 排開會 所有做法跟流程也要確定下來 然後開打」、「江老 師和 葉哥已經啟動 但其他人還沒找到方法 這樣是不對的 」、「會議內容包含:全台啟動策略、定點作業、區域攻防 ...砍單環節會嗎、都有在跟進嗎」。經被告N○○詢問:「如 果500跟1.2.3.4.5.6.7.8.9.10萬的排線要怎麼排」,被告 玄○○稱:「@CoCo女神 等等用畫的給你」(偵41023卷二第32 0-322頁、第331頁)
⑺被告玄○○同年10月9日17時47分發表其已排定之JCI說明會每 位幹部應負責事務表、並稱:「各位領導!傾全力配合!大 大大咖需要幫忙的話,提早說!我砍!」、「我昨晚看了一 下網體」、「愛迪達和均生的策略完全正確」、「阿凱現在 的步驟也對」、「切記開四線衝兩線」、「這是策略」、「 這是最快速跟最穩定的」、「@Christine(按即證人地○○) 把握這次 強大人脈帶進來」、「愛迪達 幾個後面接觸的大 咖 把握這次 給我全帶進了..」、「這次我要啟動子群了 好酒沈甕底」(偵41023卷二第324-325頁、第333頁)。 ⒉被告玄○○於微信「JCI(臺灣)客服..(20人)」群組之發言 ⑴被告玄○○於108年8月16日發言向客服人員稱:「需要什麼一 次講清楚 不要總一樣出現問題解決後又一樣」、「確定只 有台灣這樣嗎」、「知不知道我不敢給我核心以外的團隊長 看跟註冊」、「不是他們買不買批量問題 是無法註冊」( 偵41023卷二第337頁)、於同年9月26日0時18分許發言稱: 「@Alan Chen @愛迪達 @james @寅○○ @Simon913 親愛的各 位~除了你們都是我信賴的核心人物可進客服群外,其餘的 客戶或者是各位的幕僚,皆不讓給進!需佈達的就由各位往 下交代!」、「先讓江老師進群」、「他比較好做事」、「 我需要再接進一位生力軍(鱈魚)」(偵41023卷二第337-3 38頁)。
⑵JCI客服人員於108年10月13日21時26分在群組發布促銷投資



方案,被告玄○○即以語音、文字訊息稱「@JCI Suport 回收 」、「受不了你們」、「不能先讓我知道嗎」,艾軍回:「 @靚 此促銷無效」,被告玄○○仍難掩怒氣稱:「所有我們自 家領導 先不對外公佈 16號佈達 而且說詞要改變 明天會教 大家」、「促銷是生意做不好促銷」、「促什麼銷 jci不需 要促銷」、「只有給優質客戶一些回饋 懂嗎」、「我從來 不給促銷 jci很優質不用促銷 是回饋台灣韓國的優質客戶 牢記!」;經被告寅○○發言稱:「@靚 怎麼大陸群也發圖」 ,被告玄○○即以文字稱:「叫顧問回收 現在」、「都還沒 收大錢 促銷什麼」、再以語音稱:「現在JCI很廉價是不是 ?所有顧問要發這些東西的時候可不可以跟我講一下?全部 回收可以嗎?人家繳錢給我們,我們在做什麼促銷啊」(偵 41023卷二第339-340頁、偵41545卷第61-62頁)。㈥、被告申○○與被告玄○○微信對話訊息:
  經本院勘驗被告申○○扣案手機內與被告玄○○微信對話(使用 暱稱:連靚紋)訊息,足認被告玄○○確有指示被告申○○對外 尋找投資人投資JCI外匯方案,其不僅傳送JCI公司介紹之PD F檔案予被告申○○,並在被告申○○針對投資方案之紅利、退 款有疑問時,加以解說,向被告申○○保證JCI財務透明,可 放心招攬下線加入投資;且被告玄○○並掌控JCI上線投資人 加入核心領導人微信群組權限,其對被告申○○所招攬之下線 於組織中應如何安排亦會給予指導,並以各微信群組指揮JC I各主要幹部、上線領導人,協助其等招攬下線投資人,且 自承其係整個組織中「帶頭的人」,均核與被告申○○證稱被 告玄○○即係引進JCI外匯投資方案入臺之人、為JCI公司在臺 最高負責人等情相符:
⒈被告申○○於108年7月12日向被告玄○○表示:「還有妳那的外匯 我也挑了幾個金主,如果有搞頭可以先跟他們談」;被告玄○ ○回稱:「可以」、「我回台跟你談」;被告申○○續稱:「但 你回台灣給的網址要夠力」、「不要讓人查到吐血」、「現 在的人都講求證據」(見本院卷七第7頁);嗣被告玄○○即在 108年8月1日下午4時36分傳送檔名為「JCI公司介紹2.5.pdf 」之PDF檔案予被告申○○,被告申○○稱:「不錯哦」、「剩制 度了」,被告玄○○稱:「對的」(見本院卷七第8頁)。 ⒉被告申○○於108年8月11日14時19分在微信「群組(4人)」群 組裡針對JCI外匯投資方案每週可提領獲利、提領的幣別、鎖 倉期間、退出是否需扣違約金、招攬下線之紅利計算方式等 提出疑問,被告玄○○、艾軍即一一針對上揭問題回答,被告 申○○乃稱:「..我想收USDT or USDC,這樣至少比較不會有 爭議..」、「這禮拜開始陸續投資者進單」(見本院卷七第7



9-80頁)。
⒊被告申○○於108年8月12日14時29分以微信私訊詢問被告玄○○: 「如果公司給usdc or usdt,這樣他們比較難A錢」、「財務 在你那都是公開透明嗎」;被告玄○○稱:「是啊」、「免驚 阿姐會把控」(見本院卷七第8頁)。
⒋嗣被告申○○即於108年8月25日傳送其本人及「偉凱」、「鴻宇 」於JCI投資帳戶截圖予被告玄○○(顯示被告申○○暨「偉凱」 團隊總批量《即本人暨下線帳戶投資額》各已達85批量、65批 量,即美金8,500元、6,500元,「鴻宇」則係自己投資了100 批量即美金10,000元,被告申○○並再傳送其試圖招攬「馬加 生」加入投資,惟經「馬加生」拒絕之對話截圖予被告玄○○ (見本院卷七第15-16頁);惟被告玄○○仍指示被告申○○要找 馬加生見「黃志明」院長,嗣被告申○○在108年8月27日下午3 時13分即向被告玄○○回報已成功招攬林鴻宇、華哥等人加入 投資,並詢問被告玄○○匯款帳戶,被告玄○○即提供附表二編 號4所示蔡廷邦上海商銀帳戶之帳號,嗣因馬加生復表達沒時 間投資,被告玄○○始指示被告申○○:「好哦」、「跳過」( 見本院卷七第16-19頁、第21頁)。
⒌被告申○○嗣於108年9月1日傳訊詢問被告玄○○關於下線投資人 「偉凱」領取JCI獎勵之事,稱:「偉凱底下蠻多人,但好像 只能領3代,妳不是要幫他搞6代!?」被告玄○○即回稱:「 我都知道 我要跟艾軍當面對 他已經到台灣了」等語(見本 院卷七第24頁)。
⒍被告申○○於108年9月3日18時47分傳送108年9月6日說明會出席 名單予被告玄○○過目,被告玄○○即稱:「鴻宇的人 要填在核 心群」(本院卷七第22頁)。
⒎被告申○○嗣於108年9月14日23時44分傳訊詢問被告玄○○稱:「 弟要一直陪秀蓉姐(按即附表一編號35投資人戊○○)拉低賽 嗎(按指打屁亂聊)」,被告玄○○回稱:「不用啦」、「但 對她要客氣」、「葉哥(按即附表一編號35投資人M○○《 原名 葉啟皇》的大大大線」、「她跟葉哥是合夥人」、「金主都是 她的」(本院卷七第27頁)。
⒏被告申○○於108年9月15日20時9分傳送地○○(Christine)與其 對話訊息予被告玄○○(地○○對幫下線會員freeman註冊JCI會 員帳號流程不熟,要求被告申○○協助),被告玄○○稱:「好 吧」、「她有心衝」、「我們就幫」、「因為她常狀況外」 、「你沒看今天我都群組開罵了」。嗣被告玄○○並於同年9月 16日18時12分傳訊告知被告申○○已和「freeman」約該週週五 碰面談(本院卷七第30-31、35-36頁)。 ⒐被告玄○○於108年9月15日20時19分傳訊向被告申○○抱怨稱:「



他(指愛迪達,即證人I○○之外號,見偵41023卷二第430頁) 很多很瞎的事」、「我幫他談玫瑰姐 談好要3萬 他就是插話 」、「高雄姐的事也瞎 我們是苦口婆心說很多次了」、「結 果傻到要自家老大去當人家下限(按應為線)」、「就這樣 所以不再多說 我相信沒人帶頭的像我這樣對底下人了」(本 院卷七第32頁)。 
⒑被告申○○於108年9月28日14時57分傳訊詢問被告玄○○:「均生 ( 按即附表一編號2投資人戌○○之子)財務你要讓他進去嗎 」;被告玄○○回稱:「我就是要問你」、「我覺得買心」、 「要」、「高雄見到玉秀( 按即附表一編號3投資人丁○○) 姐當他們面說」(本院卷七第39頁)。
⒒被告申○○於108年10月24日11時48分傳送附表一編號2投資人戌 ○○暨其下線投織人組織圖,詢問被告玄○○:「哪裡放5000比 較好 純甄姐的投資客」,被告玄○○回稱:「純甄姐也快上經 理了啊」、「放均生他們那裡」(本院卷七第42頁、卷三第6 6、477-478、575-576)。   ⒓被告申○○於108年10月29日14時48分詢問被告玄○○:「你踢掉A lan?女神猛男那個」〈按Alan即證人黃○○〉,被告玄○○回稱: 「他沒注意花蓮財務群」、「還說了理由」;被告申○○稱: 「沒事啦」、「他算努力了」、「跟中南部比起來」、「他 強多了」,被告玄○○始稱:「好啦」、「你拉他進去啦」。 (本院卷七第52-53頁)
㈦、被告玄○○與證人己○○、其女友莊子儀(英文名:Coco)間之LIN E對話訊息、對談錄音、證人己○○、莊子儀微信、臉書截圖 、出席JCI於高雄所舉辦說明會照片:
 觀諸上述事證可知:被告玄○○自108年8月18日起即積極與證人 己○○接洽,自稱其係JCI公司的4位股東之一,並安排證人己○○ 出席108年9月6日JCI「臺灣地區重要領導人會議」,以招攬證 人己○○投資JCI及於高雄發展組織,嗣並指示證人己○○籌備JCI 至高雄辦說明會事宜,亦核與證人己○○證稱被告玄○○即係引進 JCI外匯投資方案入臺之人等情相符:且被告玄○○曾向證人己○ ○自承JCI公司於109年2月間修改退款條件及應扣手續費,係基 於被告玄○○本人的意思,足認被告玄○○掌握設計JCI外匯投資 方案退款條件之權限;嗣在109年6月間黃志明對外公告退出JC I外匯操盤時,被告玄○○並直接質問黃志明怎麼可以「公司搞 成這樣」、「消費我的人」、「拿我們台灣開刀」,均足認被 告玄○○確係JCI公司在臺最高負責人,絕非單純受雇於JCI公司 擔任主持人而已。
⒈被告玄○○於108年8月18日上午10時44分許以LINE向證人己○○稱 :其和4位股東,請黃志明親自操作,其和黃志明及艾軍都是



好朋友,其並非受聘於黃志明云云,證人己○○則稱:「一切 見面談,內容我完全清楚了,當然當中很多可以討論操作方 式!而且既然妳是接這盤回來,我可以跟你說說」、「目前 團隊錢進去多少?」,被告玄○○稱:「我還沒啟動哦」(見 併辦卷-雄檢110他2199卷第77頁)。 ⒉嗣被告玄○○於108年8月27日親自南下高雄拜訪證人己○○洽談JC I投資事宜(見本院卷七第179頁),向證人己○○稱公司端的 人將於9月初來臺,其想帶證人己○○、莊子儀去見其股東、公 司端的人(見證人己○○所提出之108年8月27日錄音譯文,偵58 10卷三第83-84頁);證人己○○即於108年9月1日傳送黃志明所 操盤之「雷頓」投資案相關資料予被告玄○○,證人己○○並稱 :「雷頓公司獲得美國NFA和英國FCA監管..確保投資者的利 益」、「所以JCI開盤前是否都準備好了,因為必定有人會查 證的」,被告玄○○即稱:「是的 請安心」,證人己○○乃稱: 「FCA FFC等公司設立資料在官方網站等」、「我們要跟著是 對妳的信任!但投資者必定必須這些資料加強信任」(見本 院卷七第180-181頁)。
⒊被告玄○○嗣並邀約證人己○○於108年9月6日下午至台北W Hotel 參與JCI投資說明會,且稱已將證人己○○及莊子儀列入當天上 午所召開、不對外公開、只有台灣最重要大領導才能參與的 領導會議出席名單中(與會名單尚包括被告玄○○寅○○、申○ ○、Christine〈按即證人地○○〉、Alan〈按即證人黃○○〉等人) ,證人己○○、莊子儀乃依指示於當日出席(見本院卷七第182 -183頁對話紀錄)。
⒋被告玄○○於108年9月9日南下拜訪證人己○○後(見本院卷七第1 84頁),被告玄○○即指示證人己○○籌畫JCI至高雄舉辦說明會 之場地承租等事宜,暨處理證人己○○下線投資人系統更改投 資金額等事宜(證人己○○有3位下線係將其等原投資雷頓之資 金撤出,改投資JCI外匯方案美金8,500元,經JCI總監答應可 升級為美金10,000元之入金);被告玄○○於108年9月13日14時 13分傳訊予莊子儀稱:「親愛的 姊把帳號給你」、「上海銀 行新莊分行 蔡廷邦 代碼:011 帳號:00000 000 000000」 ,「還有兩位雷X的15% 姊搞定了」;過程中因牽涉上述會員 未實際出資之美金1,500元部分獎金如何計算爭議,被告玄○○ 於同年10月22日傳訊向證人己○○稱:「因為公司有另兩位股 東有意見 艾軍在跟他們溝通 昨晚他本來要處理了 因為攸 關獎金 我有說獎金照8500」、「我今天晚上會再跟跟艾軍 公司端開會 搞定立馬處理好」,證人己○○乃稱:「..姊別為 難跟公司有意見麻煩,不行就我們這邊來補,反正你還有另 外給我們的..」;被告玄○○回稱:「沒事沒事 我會儘量說服



另兩個人 其他人沒問題」(見本院卷七第184-189頁、偵58 10卷三第80-81頁對話紀錄、偵41023卷二第173-177頁JCI公 司於高雄舉辦說明會照片)。嗣證人己○○及其女友莊子儀即 自108年9月17日起於其等個人微信、臉書或所經營「冪姿無 鋼圈內衣-高雄旗鑑店」之微信帳號大量張貼關於JCI外匯投 資方案之訊息以招攬投資,有被告玄○○所提出上述微信、臉 書截圖在卷可憑(偵41023卷二第173-197、198-235、236-25 1頁)。
⒌證人己○○於109年2月21日傳送JCI公司關於「修改投資本金退 款政策」截圖予被告玄○○,並稱:「這公文這樣真的不妥 真 要改變如此政策建議以發佈起的加入開始以此計算才符合法 律精神不至於落人口實! 不溯及既往 是基本原則」,被告 玄○○則稱:「我等等用說的 這是我的意思 並非公司端而已 因為我發現太多人心術不正 在玩制度」(見本院卷七第198- 199頁)。嗣被告玄○○並向證人己○○親口坦承上開退款政策之 改變係其本人建議公司端作的風險控管,以避免有投資人將 資金進進出出、玩弄制度云云,有證人己○○提出之109年3月5 日錄音譯文在卷可憑(偵5810卷三第85-86頁)。 ⒍證人己○○於109年7月9日向被告玄○○抱怨在系統內申請的提現 ,並未足額獲給付,被告玄○○乃於109年7月11日傳送多則其 在其他群組之對話畫面及與「黃志明」之對話截圖予證人己○ ○(見本院卷七第221-231頁),其中可見「三位諸葛亮」之 群組成員包括「黃艾軍」、「家明劉」、使用「00 0000 000 0」之人及被告玄○○共4人,其中「家明劉」提到「死胖子又 要來騙人了」;黃艾軍則稱「聽說他也知道我們給予臺灣市 場對衝(按:應為「沖」)30%的事」(見本院卷第224頁) ;另可見被告玄○○於109年6月4日下午5時57分起向「黃志明 」稱:「怎麼所有群都撤了」、「發生什麼事了」、「你也 離群了嗎」、「我也要跟你討論開公司的事」、「太誇張了 」、「50萬的操盤」、「你不是要我找公司殻」、「臺灣市 場因為出金不順」、「讓市場人害怕啊」、「現在jci狀況到 底怎麼了」;被告玄○○再於同年6月8日晚間11時33分向「黃 志明」稱:「...我跟今天的領導群溝通一下」、於翌日凌晨 1時46分向「黃志明」稱:「溝通到現在 明天電話跟你說清 楚」;暨於109年6月16日向「黃志明」稱:「怎麼會這樣」 、「到底發生什麼事」、「太誇張了」、「你沒先知會我」 、「整個市場動盪」、「你們公司搞成這樣」、「關我們什 麼事」、「消費我的人 這樣不對吧」、「你們兩邊吵翻 然 後拿我們台灣開刀是嗎」(見本院卷七第229-230頁)。㈧、被告玄○○同時加入JCI全臺各大投資人或領導群組,並曾向投



資人自承、及於本院審理答辯狀中自承:其即係負責將「黃 志明」等人所推出之JCI外匯投資方案引進臺灣之人,而擔 任JCI公司在臺灣最高領導人。
⒈觀諸被告玄○○手機LINE程式內,其同時加入JCI全臺各大JCI投 資人或領導群組,除上述「JCI外匯理財 台灣(11)」、「J CI外匯理財(6人)」(偵41023卷二第302-334頁)、「JCI (臺灣)客服...(20)」(偵41023卷二第337頁)外,尚包 括「JCI中部團隊(15)」(按即附表一編號34投資人孫瓏瑛 所屬群組)、「JCI會員群(34)」、「JCI就是愛 花蓮群( 51)」、「南JCI就是愛(7)」、「新竹團隊 JCI就是愛(1 5)」、「JCI外匯-蓁卉(coco團隊)(19)」、「JCI金融 理財-正式會員組(21)」(按即「Christine」地○○所屬群組 )、「JCI外匯+KS股權...(66)」、「JCI桃園(14)」、 「JCI投資(2)」(按即「老黑」(或「老黑黑)所屬群組 」、「JCI外匯理財正式會員群....(9)」、「JCI③玫瑰... (9)」(按即「愛迪達」即證人I○○所屬群組)等(偵5810卷三 第142-147頁)。
⒉被告玄○○於其提出之答辯狀中自承:「因『黃志明』欲在臺灣設 立外匯教學學院及舉辦JCI公司之投資說明會,藉由招攬JCI 公司之投資方案募得資金,進而從事外匯操盤投資等事宜, 故以月薪8 萬元之代價,雇用被告玄○○替其處理JCI公司在臺 灣之活動及設立、管理JCI公司在臺群組等行政事項,故被告 玄○○才會負責替JCI公司辦理在臺投資公開說明會,並擔任主 持人,以及協助「黃志明」在臺刊登廣告等情」(本院卷一 第290頁),亦即自承其即係負責將「黃志明」等人所推出之 JCI外匯投資方案引進臺灣之人。
⒊在JCI公司無法出金後,經附表一編號32投資人P○於LINE「JCI 真相群 想要錢必進(6)」群組中質問被告玄○○:「事實上 妳把項目帶進台灣 當初話說那麼滿 現在出事了 你說跟你無 關」、「這是一個領導人該說的話嗎」時,被告玄○○回稱: 「我說了 這件事是我說過 但跟我拿錢是兩回事」(偵4102 3卷三第142頁反面),亦足資認定被告玄○○確係引進JCI外匯 投資方案入臺之人,而擔任JCI公司在臺灣最高負責人。㈨、又除上述被告申○○寅○○、證人己○○係經由被告玄○○直接招 攬外,其餘下述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亦係經由被告玄○○直接 招攬,亦有下列事證可憑:
⒈附表一編號33投資人地○○:
 ⑴查證人地○○係經被告玄○○直接招攬而投資JCI外匯投資方案, 而為「JCI外匯理財(6人)」群組成員之一,其嗣並招攬證 人未○○投資,證人未○○再招攬友人H○○等人加入投資,證人



未○○初期係透過證人地○○取得被告玄○○所提供如附表二編號 4所示蔡廷邦人頭帳戶帳號以匯入投資款,嗣後則直接與被 告玄○○聯繫,由被告玄○○指示其將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1李 芷茵帳戶或被告玄○○所提供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人頭帳 戶等情,除據證人地○○於調詢、偵訊中證稱:被告玄○○介紹 我投資JCI,我有分享予朋友未○○;她的1,000美元第1筆, 是我請被告玄○○傳帳號給我,讓未○○去匯款後再截圖匯款單 給我,我再轉傳給被告玄○○去開戶,之後她(未○○)知道我 很忙,找不到人,她就自己去找玄○○,拜託玄○○幫她入等語 (偵41023卷二第405-407頁、併辦1-L○○偵37094卷第102-10 4頁、併辦2-中檢他4024卷第475-480頁),並據證人未○○於 調詢、警詢、偵訊中證述明確(偵41023卷二第7頁反面-10 頁、併辦1-L○○偵37094卷第17-19頁反面、第126-128頁)。 ⑵其等所證述上情,核與上述「JCI外匯理財(6人)」之對話中 ,被告玄○○於108年8月20日1時11分發訊表示其本人將親自 於該日出馬去招攬「雅惠(雷頓人)」,嗣證人地○○(使用 暱稱「Christine」)即於某時起加入該JCI核心成員群組, 而不時在群組內發言之情相符(偵41023卷二第306、318-33 4頁),暨被告申○○與被告玄○○微信對話顯示:被告玄○○於1 08年9月15日20時9分向被告申○○稱:地○○既有心衝、我們就 幫(本院卷七第30-31),即指示被告申○○協助證人地○○對外 發展下線。此外,並有證人未○○所提出與被告玄○○LINE對 話紀錄(偵41023卷二第23-56頁)、其與地○○(暱稱「Chri stine」)之LINE對話紀錄(併辦1-L○○偵37094卷第144-171 頁、併辦2-中檢他4024卷第33-275頁)各1份在卷可憑,堪 認證人地○○係被告玄○○直接招攬而投資JCI外匯投資方案, 其嗣再依被告玄○○之指示而對外發展出證人未○○及友人H○○ 等人之下線網絡無訛。
⒉附表一編號35投資人M○○(原名葉啟皇)、戊○○:  查證人M○○、戊○○均係經被告玄○○介紹加入JCI投資之事實, 業經證人M○○於調詢時證稱:「玄○○在108年7月間向我引薦JC I公司,JCI公司於國内負責人聽說就是玄○○,我有聽玄○○說 她在新加坡認識操盤手黃志明,是玄○○將JCI公司引進臺灣; 玄○○說她在中國大陸有人民幣,所以把錢交給玄○○後,她就 用人民幣幫我們入金,但我都是用USDT投資;戊○○是雲林那 邊的下線;我的上線推薦人就是玄○○,一開始就是她介紹我 投資的。」(偵5810卷二第187-189頁)、證人戊○○於調詢時 證稱:「我是透過玄○○才知道JCI公司這家公司。在108年9月 左右玄○○聯繫我要開一場期中大會,邀請我到現場去聽聽看 ,現場就是黃志明先生登臺說他操作外匯的經驗,以及推廣



他的商學院,那時候我才知道JCI公司。JCI公司國内的負責 人應該是玄○○,她曾經在說明會說她是股東,但在國内沒有 營業地址。它的營業項目就是找黃志明來操作外匯投資,我 們投資人把錢拿給JCI公司,讓黃志明操盤。在說明會上或是 私底下聚會,玄○○都有告訴我保證獲利。玄○○說我得先拿出 一筆錢投資,這樣才會知道黃志明操盤的厲害,我的上線就 是玄○○」等語明確(偵5810卷二第238-240頁),核與被告申 ○○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玄○○還有介紹戊○○投資JCI方案(偵41 023卷一第342頁)、被告寅○○於調詢時證稱:據我所知,玄○ ○有介紹戊○○、葉哥加入JCI公司(偵41545卷第21頁反面)等 語,被告玄○○並於本院準備訊問時自承:「我那時候從杭州 回來,找葉啟皇在咖啡廳聊天,他問我在做什麼,我就很老 實的跟他說,我現在受聘於『黃志明』做外匯,葉啟皇就問要 不要挺我,然後他就找了很多人,他約了我在桃園一家他們 有配合的咖啡廳,我才帶了公司的總監跟顧問去,他好像那 次帶了7、8位,那一次就連戊○○都帶來了;葉啟皇是我介紹 的沒有錯」等語(本院卷一第78、276頁),足認證人M○○、 戊○○均係經被告玄○○直接招攬而加入JCI投資無誤。 ⒊附表一編號36、37投資人即被告C○○、證人A○○:   ⑴查被告C○○係於109年1月間經不詳友人邀請參加JCI公司所舉 辦免費韓國旅遊行程回台後,經被告玄○○招攬而於109年2月 間投資JCI外匯專案之事實,業經被告C○○於調詢、警詢、偵 訊中證述明確(偵41023卷一第4-9、161-166、291-292頁) ,被告申○○於偵訊時亦證稱:被告玄○○有引薦C○○投資JCI方 案(偵41023卷一第342頁),被告玄○○並於本院準備訊問時 自承:「被告C○○很信賴我,他確實是因為我的關係加入了J CI」等語明確(本院卷一第276頁),足認被告C○○係經被告 玄○○直接招攬而加入JCI投資無誤。
 ⑵而證人A○○亦係經被告玄○○招攬而投資JCI外匯投資方案等情 ,亦經證人A○○於調詢時證述明確(偵41023卷一第355-357 頁),核與被告玄○○於本院準備訊問時自承:證人A○○也是 因為我而加入的等語相符(本院卷一第276頁),故足認定 被告C○○、證人A○○亦係由被告玄○○所招攬而加入JCI外匯投 資方案無訛。
⒋附表一編號38-41證人天○○、黃○○、I○○(原名黃建達)、R○○、 藍婉琳:
 ⑴查證人天○○、黃○○、I○○(原名黃建達)、R○○、藍婉琳均係於 108年8至10月間經被告玄○○招攬而投資JCI外匯專案之事實 ,業經下列證人證述明確:
  ①證人天○○於調詢證稱:我就是理財周刊JCI公司報導中的Ca



rol..。我是透過連靚(即被告玄○○)知道JCI公司的..約 於108年8、9月間,她跟我介紹JCI公司是在做外匯課程推 廣,他們有個很厲害的操盤手新加坡黃志明,除了推廣 之外也會有代操盤的服務。我的投資款項都是用USDT入金 ,投資的錢包位址是我用微信問JCI公司新加坡的總監等 語(偵41023卷二第410-412頁)。  ②證人黃○○於調詢證稱:我的英文名是Alan Chen..我是透過 友人玄○○知道JCI公司,大約在108年間,JCI公司來臺灣 推廣,玄○○有去跟該公司的人員見面,我也在旁邊,所以 知道JCI公司,我都是直接拿新臺幣交付予許總監投資等 語(偵41023卷二第415-418頁)。  ③證人I○○(原名黃建達)於調詢時證稱:玄○○大約在108年9 月份打電話給我說有一個投資管道,問我想不想暸解,因 此得知JCI公司,該公司就是找一位操作外匯很厲害的黃 志明來操盤,我們投資人把錢給他去操盤。一開始我都是 用現金交給玄○○,後來玄○○有給我虛擬貨幣USTD的位址, 我要投資的話就自己買虛擬幣轉到這個位址,再截圖給玄 ○○看。還有就是我曾經用我大陸的銀行帳戶,轉帳給玄○○ 的大陸帳戶,我的JCI公司帳號就是玄○○幫我註冊的等語 (偵41023卷二第430-432頁)。被告寅○○於調詢時證稱: 黃建達是玄○○拉進來的投資人;據我所知,玄○○有介紹黃 建達..以及Alan(即證人黃○○)加入JCI公司(偵41545卷 第17頁反面、第21頁反面)、被告申○○於偵訊時證稱:玄 ○○有引薦黃建達投資JCI方案等語(偵41023卷一第342頁 )。
  ④證人R○○ (微信暱稱:樂崴)於調詢時證稱:108年10月間我 連繫玄○○,她告訴我她在做JCI公司,我就依照她介紹的 時間,參加說明會並投資JCI公司。我是直接用USDT入金 ,我有加入JCI公司的微信群組,在群組中有客服人員可 以詢問入金的錢包位址,在JCI公司的網站中也有錢包位 址等語(偵5810卷二第195-197頁)。  ⑤證人藍婉琳於調詢時證稱:我有投資JCI公司。我是約在兩 年前找玄○○吃飯時,有JCI公司的人,我有聽公司的人分 享,所以才知道這家公司。我記得我當時是拿現金給JCI 公司駐台的人員等語(偵5810卷二第254-256頁)。 ⑵再觀諸被告申○○手機內微信「JCI外匯理財(6人)」之對話中 ,顯示證人黃○○(暱稱:Alan Chen)、R○○(暱稱:乐)、I○ ○(暱稱:愛迪達)均為群組成員;被告玄○○並於108年9月2日 12時28分發訊稱:「@乐(即證人R○○)你的Carol姐(按即 證人天○○)我今天談好了」、「她本來要加X頓」、「我反



轉好了」(偵41023卷二第303-330頁、第315頁、323頁), 被告玄○○於調詢時亦自承:綽號樂崴的人是我朋友,他的真 實姓名是R○○;我朋友黃○○有投資JCI公司,黃○○就是理財週 刊上署名Alan之人等語(偵5810卷一第62頁反面-63頁反面 ),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葉啟皇是我介紹的沒有錯,R○ ○、T○○也不爭執等語(本院卷一第276頁)。 ⑶此外,並有被告申○○手機內與「Alan Chen」(即證人黃○○)之 對話紀錄:「Alan Chen」於108年10月18日12時49分詢問被 告申○○稱「Simon是要安排在你下面是嗎?」被告申○○稱: 「最底下」、「照排下去就好了」、「推薦人還是你」等語 ,足認證人黃○○確有投資JCI外匯投資方案,本院卷六第144 頁、卷七第3-5、73頁)、109年1月4日、7日同班機旅客清 單(證人R○○、T○○均有參加JCI所舉辦之韓國動員大會,偵5 810卷三第27-29頁)、理財周刊1009期封面及封面報導內容 (偵5810卷三第6-10頁)在卷可憑,堪認證人天○○、黃○○、 I○○、R○○、T○○亦均係由被告玄○○所招攬而加入JCI外匯投資 方案無訛。另起訴書於附表一誤載證人天○○、黃○○之重要上 線為被告申○○,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㈩、綜上,被告玄○○確有引進JCI外匯投資方案入臺、其係JCI公 司在臺灣最高負責人,統籌JCI公司在臺各項活動,除負責 組織及指導JCI幹部招攬下線、亦會親自出面招攬下線投資 人,如上述被告申○○寅○○、C○○、證人己○○、地○○、M○○( 原名葉啟皇)、戊○○、A○○、天○○、黃○○、I○○、R○○、藍婉 琳等人均係直接經由被告玄○○招攬而加入投資,其中被告申 ○○、寅○○、證人己○○、地○○、黃○○(暱稱:Alan Chen)、R○ ○(暱稱:乐)、I○○(暱稱:愛迪達)嗣並均為「JCI外匯理財 (6人)」群組成員,由被告玄○○在群組中指示其等如何吸收 下級(遵守「造神、舖墊、跟進、收單」之策略)、並透過 舉辦說明會等各手段,由被告申○○寅○○、證人己○○、地○○ 等人再對外招攬發展下線網絡組織無誤。
、況衡諸常情,依據一般業務推廣實務,上層者於發展組織時 ,本無須親力親為所有推廣行為,而僅需於尋找一定下線後 ,藉由該等人員再行發展,即可不斷擴張組織,而將投資對 象擴及於不特定之公眾,此由被告玄○○於在「JCI外匯理財( 6人)」發訊表示:「4.先以吸收領袖型人物以及懂做市場 的超級業務員為主,小咖請不要安排Queena女神就是在下本 人我出場,謝謝」、「各位領導!傾全力配合!大大大咖需 要幫忙的話,提早說!我砍!」(偵41023卷二第308、324 頁),顯而易見,JCI得以在台發展如附件一所示之組織、 吸收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金,即係被告玄○○所親力促成,至為



灼然。
、再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之規定,係以非法多層次傳銷 事業中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多層次傳銷既係以透過 傳銷商不斷地介紹他人參加,而形成「多層級組織」,始得 以平行擴散,若非憑多人以上之分工合作,難以成其事業, 本質上應屬必要共犯。是以,除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外, 從事介紹、推廣、銷售業務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而擔任傳銷 事業重要職務之人,或共同決定重大事項之人等,而可認定 與傳銷事業主體負責人間彼此就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均應認該當於上開規定中「行為人」 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73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玄○○身為JCI外匯投資方案在臺最高負責人,享有 參與設計JCI外匯投資方案退款條件及掌握JCI促銷升級方案 計畫是否執行之權限,而與「黃志明」等人、被告申○○、寅 ○○、N○○、酉○○等人,共同以前開手法,相互利用彼此之行 為,於功能支配下分工合作,發展如附件一之組織而違法為 多層次傳銷行為,依上揭說明,即應共負罪責,此與被告玄 ○○是否於JCI投資平台上被列為上述投資人投資帳戶之上線 無關,是以,被告玄○○徒以:附表一很多投資人我都不認識 、我沒有發展組織云云,而否認有違法為多層次傳銷,暨辯 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玄○○並非JCI公司在臺灣最高負責人 或重要幹部,其對於JCI公司的決策、執行及資金控制均不 具有主導地位,檢察官也無證據證明被告玄○○發展組織云云 ,均與上述本院所認定之事證相違,自不足採信。四、本案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告玄○○係JCI公司之成立人或 股東之一,亦無法認定被告申○○尚有負責設計及編修JCI投 資系統、共同設計JCI佣金計畫、及認定被告寅○○是JCI公司 各地區之總負責人:
  公訴意旨雖認:JCI公司係被告玄○○與黃艾軍等人共同成立 ;及認被告申○○負責設計及編修JCI投資系統、與被告玄○○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新加坡籍之JCI幹部共同設計JCI佣 金計畫、被告寅○○則為JCI公司各地區之總負責人,惟此經 被告玄○○申○○寅○○所否認,被告玄○○堅稱:我去新加坡黃志明碰面時,他說他在「雷頓」案受騙,這次要正規的 做生意,他們找我幫忙,我只是受約聘的等語(本院卷一第 273、278頁);被告申○○堅稱:我不會設計程式,我只是較 早加入的人,所以其他人問我怎麼註冊,我也試著教他們, 制度也不是我設計的。我於微信傳予被告玄○○的JCI公司制 度及獎金分配資料,忘記是否是她先以LINE傳給我,我再回 傳給她,或是黃艾軍先傳給我的等語(本院卷二第269-271



頁);被告寅○○堅稱:我在組織中列名為區域經理,只是因 為有達到一定的業績等語(本院卷一第94、302頁)。㈠、被告玄○○是否是JCI公司之成立人或股東之一? ⒈依被告申○○與被告玄○○之微信對話顯示,被告玄○○在108年8月 1日傳送檔名為「JCI公司介紹2.5.pdf」之PDF檔案予被告申○ ○(見本院卷七第8頁);再於同年8月9日傳送「JCI佣金獎勵 計劃0908.pdf」、「JCI公司企業介紹0908.pdf」至「JCI外 匯理財 台灣(6人)」群組(偵41023卷二第302頁),觀諸 「JCI公司介紹2.5.pdf」檔案,內容係以簡體字呈現,號稱J CI公司成立於西元2013年、於2019年第3季將業務擴展至亞太 地區,邀請到「黃志明」擔任首席外匯顧問,簡報中並出現 多張「黃志明」主持公開說明會(背後帷幕上佈置「Nationa l Achiever 0000 Congress」字樣)、接受「亞洲人物」現 場或「YC」、「The Business TImes」報章雜誌訪問之照片 ,有本院勘驗扣案之被告寅○○電腦檔案光碟中同檔名PDF檔案 所製作111年7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70頁、 卷四第3-10、17-58頁)。又JCI公司人員早於108年8月12日 即傳送JCI投資平台相關帳號註冊資料予被告申○○(本院卷七 第79-84頁),可見,在被告玄○○於108年5、6月間與「黃志 明」等人接洽前,「黃志明」等人確有可能早已啟動本件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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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