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0年度,13號
PCDM,100,金訴,13,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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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期、後期何階段等節均不復記憶(見同卷第183 頁正 反面),衡情不無因時間久遠而證人記憶模糊不清之情形, 故告訴人上揭證述其在本件傷害案發前曾與李美華在咖啡廳 會面1 次一節是否為真,究有未明。且參以證人陳素于到庭 具結證稱:崔懷文於投資期間應該沒有見過李美華,係在沈 信鍾發生狀況沒有給伊等錢時,崔懷文自己去找沈信鍾夫婦 等語(見同卷第205 頁反面),及證人崔懷文證述:第一次 與李美華見面時,已經交付過投資資金給王麗花沈信鍾等 語(見同卷第183 頁反面),故而,不論崔懷文於本件傷害 案發前是否有與被告李美華見面過,可以確認的是雙方2 人 第一見面時,崔懷文已參與本件投資案且已交付投資款予王 麗花,益徵崔懷文參與本件投資案並非受被告李美華鼓吹或 招攬所致,亦與李美華提供自己之帳戶予沈信鍾使用一情無 涉。
⒊其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947號本票裁定、沈 信鍾於98年3 月12日簽立10萬元借據、崔懷文於97年7 月7 日、同年月31日簽立之收據、王麗花匯入錢泰華、崔懷文帳 戶之存款憑條、98年6 月21日協議書、沈信鍾開立予崔懷文 之本票影本各1 份等證據,僅能證明崔懷文有提供資金予沈 信鍾投資期貨,沈信鍾開立本票作為憑證及王麗花負責分配 利潤予崔懷文等情,但無法證明被告李美華有負責招攬之行 為。綜上,被告李美華上開所辯尚非無據,檢察官所提出之 上揭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犯罪事實之認定,復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揆 諸首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李美華無罪之判決。五、被告周重光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及上開併案意旨認被告周重光涉有違反期貨交易法 之罪嫌,係以證人遲玉宴冷有玲沈信鍾李智雄、陶玉 藍之證述、沈信鍾簽立予李智雄之本票影本、李智雄為匯款 人之97年3 月31日及97年6 月11日匯款申請書、陶玉藍匯款 資料一覽表及匯款單影本、沈信鍾開立予陶玉藍之本票一覽 表及本票影本各1 份、沈信鍾化名為「沈帆」之名片1 張、 遲玉宴遲博謙遲韻庭匯入李美華之華南銀行南門分行帳 戶之匯款通知書、黃玉華匯入李美華帳戶之匯款單各3 紙、 黃玉華等人匯入李美華帳戶之匯款記錄1 份、支票影本1 紙 、沈信鍾開立予遲玉宴之本票影本6 紙、沈信鍾開立予遲玉 宴之本票記錄1 份、王麗花周重光匯入黃玉華帳戶之匯款 通知書6 紙、沈信鍾開立與冷有玲吳維煌之本票影本共10 紙、沈信鍾開立予冷有玲之本票記錄7 紙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周重光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嫌,並辯



稱:伊本身是將資金交由沈信鍾操作期貨的投資人之一,雖 曾將投資訊息告知遲玉宴冷有玲,並介紹遲玉宴冷有玲 認識沈信鍾,但伊完全沒有經手他人之投資金額、亦未知悉 他人之投資內容,遲玉宴冷有玲於審判中之證述多所偏頗 與事實不符,利潤之分配亦是王麗花交予伊,伊並未抽取佣 金,僅係單純之被害人。另外伊亦不認識被害人李智雄、陶 玉藍,自無仲介他們認識沈信鍾之可能等語。
㈡、經查:
⒈證人遲玉宴冷有玲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伊等係 透過周重光王麗花之介紹認識沈信鍾沈信鍾自我介紹投 資期貨內容,並保證每月獲利8 %,周重光王麗花在旁邊 附和,說自己也有參與投資,伊等交付現金給沈信鍾,沈信 鍾同時開立本票給予伊等,紅利一部份係由沈信鍾交付,一 部份係由王麗花交付給伊等,周重光從未交付投資紅利或匯 款予伊等等語(見新北地檢100 偵32580 號卷第128 頁至第 129 頁、第134 頁至第135 頁、本院卷一第214 頁反面至第 21 8頁),核與證人沈信鍾於本院具結證稱:周重光只是投 資者之一,他只是將投資訊息告知遲玉宴冷有玲2 人,周 重光、遲玉宴冷有玲3 人之投資利潤均係投資款的8 %, 伊均係透過王麗花將投資利潤交給渠等3 人,周重光從未幫 伊處理分配投資利潤事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頁反面至第 41 頁 、第44頁反面),且為共同被告王麗花自承其負責分 配利潤一情明確,堪認與事實相符,足見周重光雖將自身投 資、獲利訊息告知被害人2 人,並介紹沈信鍾予被害人2 人 認識,然有關期貨投資操作、利潤比例多寡及每月分配行為 ,均由沈信鍾王麗花全權處理,被告周重光並無參與及決 定權,堪信被告周重光上開所辯其僅係單純分享投資資訊, 而非招攬一情並非虛妄。再衡諸被告周重光與被害人遲玉宴冷有玲乃辦公室同事,彼此分享投資訊息及心得,亦與常 情不違,揆諸前揭前揭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96 年度台上字第3661號判決要旨內容(見貳、二、㈡⒉說明) ,逕難僅憑被告周重光分享投資訊息一情而認定被告周重光 有實際招攬期貨投資之行為。
⒉次查,證人遲玉宴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個投資 案出問題之後,沈信鍾向伊及冷有玲表示其已先提撥投資金 額20%作為王麗花周重光之佣金,沈信鍾在其辦公室告訴 伊,伊與冷有玲每一筆投資的錢他都有先拿其中10%至15% 給王麗花周重光,所以伊認為這個投資案沒有辦法賺錢係 因為資金都先給王麗花周重光,導致資金不足,才沒有辦 法賺錢云云(見新北地檢100 偵字32580 號卷第135 頁正反



面、本院卷一第211 頁反面、第212 頁、第214 頁正反面) 。又證人冷有玲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沈信鍾無法 依約給付獲利時,曾向伊及遲玉宴表示,伊與遲玉宴所提供 的每一筆資金,沈信鍾會先提撥10%作為王麗花周重光之 佣金云云(見100 年度偵字第32580 號卷第129 頁、本院卷 第215 頁反面)。惟上開2 位證人所證述之內容係以聞自原 始證人(即沈信鍾)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係屬 傳聞之詞,其既未親自聞見或經歷其所陳述之事實,不能單 憑其出自傳聞之供述,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且上開2 位證人證述被告周重光抽取佣金之比例有20%、15%、10% 不等,所言亦有落差,自無從僅執證人遲玉宴冷有玲2 人 傳聞被告周重光有收取佣金之端緒,即論斷被告周重光亦有 招攬投資者參與本件期貨投資並收取佣金之情。況查,證人 沈信鍾到庭具結證稱:伊沒有支付任何費用答謝周重光介紹 遲玉宴冷有玲參與本件投資,伊當初支付王麗花每月20% 利潤時,也沒有交代王麗花要從中撥款答謝周重光,伊也未 曾看過或聽過王麗花遲玉宴冷有玲之投資有給周重光額 外的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2頁正反面、第43頁),復查 卷內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周重光領有佣金或報酬, 堪信被告周重光前揭所辯不虛。
⒊再查,被害人李智雄陶玉藍於偵查中之陳述均未曾表示接 觸過被告周重光(見新北地檢98他7823號卷第3 頁、100 偵 32580 號卷第101 頁至第103 頁),被害人李智雄陶玉藍 係透過鄭慧英介紹認識沈信鍾之事實,此業據證人沈信鍾證 述綦詳(見本院卷二第44頁反面、第45頁),亦無其他證據 顯示被害人李智雄陶玉藍參與本件投資與被告周重光有關 ,被告周重光辯稱不認識被害人李智雄陶玉藍,未曾介紹 他們認識沈信鍾一情,應屬事實。
⒋末查,其餘有關沈信鍾簽立予李智雄之本票、李智雄為匯款 人之97年3 月31日及97年6 月11日匯款申請書、陶玉藍匯款 資料一覽表及匯款單影本、沈信鍾開立予陶玉藍之本票一覽 表及本票影本、沈信鍾化名為「沈帆」之名片1 張、遲玉宴遲博謙遲韻庭匯入李美華之華南銀行南門分行帳戶之匯 款副通知書、黃玉華匯入李美華帳戶之匯款單3 紙、黃玉華 等人匯入李美華帳戶之匯款記錄、支票影本1 紙、沈信鍾開 立予遲玉宴之本票6 紙、沈信鍾開立予遲玉宴之本票記錄、 王麗花周重光匯入黃玉華帳戶之匯款通知書6 紙沈信鍾開 立與冷有玲吳維煌之本票共10紙、沈信鍾開立予冷有玲之 本票記錄7 紙等證據,僅能證明附表編號10、11、12之被害 人提供資金予沈信鍾投資期貨,沈信鍾開立本票作為憑證及



王麗花負責分配利潤予被害人等情,然不足為不利於被告周 重光之認定。
⒌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上揭證據,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 在,未達證明被告周重光沈信鍾招攬附表編號10、11、12 所示投資期貨資金或擅自經營期貨交易之程度,復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揆諸 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 之諭知,以昭審慎。
㈢、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2580 號移送併 案審理意旨另以:被告沈信鍾透過被告周重光介紹,在其辦 公室向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被害人李智雄陶玉藍、譚台 生招攬參與本件投資,渠等因此陸續參與本件投資之情事, 認為被告周重光此部分亦涉有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嫌, 並認與本案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云云。惟查,本案被告周重光既經判決無罪,已如 前述,從而前揭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自與本案判決無 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原應將前揭併案部 分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妥適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羅惠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 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七、違反第106 條、第107 條或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者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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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招纜方式 │共同正犯│時間 │金額 │起訴或移送併辦案號│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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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季涵沈信鍾於96年間以沈帆沈信鍾 │96年1 月29日│168 萬元 │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
│ │ │之名義,與郭季涵簽訂│ │至 │ │第26492 號、99年度│
│ │ │台指期、國際盤期指(│ │97年9 、10月│ │偵字第26493 號、10│
│ │ │恆生指數)投資合約,│ │ │ │0 年度偵字第1338號│
│ │ │投資期間以3 個月為一│ │ │ │、100 年度偵字第13│
│ │ │期,期滿如有虧損,由│ │ │ │39號、桃園地檢101 │
│ │ │沈信鍾負責補足投資金│ │ │ │年度偵緝字第209 號│
│ │ │額退還郭季涵,如有獲│ │ │ │ │
│ │ │利則可分配投資款10%│ │ │ │ │
│ │ │至40%之利潤。投資金│ │ │ │ │
│ │ │額則由郭季涵匯款至沈│ │ │ │ │
│ │ │信鍾兒子沈子翔之華南│ │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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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麗花沈信鍾為賺取利潤,而│沈信鍾 │96年初起 │500 萬 │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
│ │ │於未經金管會許可之情│ │ │ │字第25014 號 │
│ │ │形下,受王麗花之全權│ │ │ │ │
│ │ │委託,代為操作期貨指│ │ │ │ │
│ │ │數等投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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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重光周重光於96年間透過王│沈信鍾 │96年4 月至97│100萬 │新北地檢100 年度偵│
│ │ │麗花認識沈信鍾,王麗│王麗花 │年1 月 │ │字第32580 號 │
│ │ │花、沈信鍾向其宣稱沈│ │ │ │ │
│ │ │信鍾操盤能力甚佳,每│ │ │ │ │
│ │ │月可固定獲投資額8 %│ │ │ │ │
│ │ │之投資利潤,且保證本│ │ │ │ │




│ │ │金可隨時取回,以此方│ │ │ │ │
│ │ │法招攬周重光出資全權│ │ │ │ │
│ │ │委託沈信鍾代為操作期│ │ │ │ │
│ │ │貨指數之投資。投資金│ │ │ │ │
│ │ │額則由周重光於96年4 │ │ │ │ │
│ │ │月、97年1 月各交付50│ │ │ │ │
│ │ │萬元予沈信鍾沈信鍾│ │ │ │ │
│ │ │每月與王麗花結算,並│ │ │ │ │
│ │ │將王麗花招攬總資金之│ │ │ │ │
│ │ │20%利潤予王麗花後,│ │ │ │ │
│ │ │再由王麗花每月分配上│ │ │ │ │
│ │ │開比例之利潤予周重光│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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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鄭慧英沈信鍾於96年7 月2 日│沈信鍾 │96年7 月4 日│4490萬7400元│新北地檢100 年度偵│
│ │ │,在臺北市敦化捷運站│ │至 │ │字第26162 號、100 │
│ │ │地下一樓某餐廳內,以│ │97年11月17日│ │年度偵字第32580 號│
│ │ │「沈帆」之名義,與鄭│ │ │ │ │
│ │ │慧英簽訂台指期、國際│ │ │ │ │
│ │ │盤期指(恆生指數)投│ │ │ │ │
│ │ │資合約,約定由鄭慧英│ │ │ │ │
│ │ │提供投資本金予沈信鍾│ │ │ │ │
│ │ │,並全權委託沈信鍾代│ │ │ │ │
│ │ │為進行期貨之投資交易│ │ │ │ │
│ │ │行為,投資期間為1 個│ │ │ │ │
│ │ │月,鄭慧英則於每月11│ │ │ │ │
│ │ │日可固定領取投資金額│ │ │ │ │
│ │ │5 %之投資利潤,其後│ │ │ │ │
│ │ │沈信鍾將每月之投資利│ │ │ │ │
│ │ │潤提高至6 %,於97年│ │ │ │ │
│ │ │3月 間某日,又稱投資│ │ │ │ │
│ │ │200 萬元,可獲得10%│ │ │ │ │
│ │ │之投資利潤,鄭慧英遂│ │ │ │ │
│ │ │於96年7 月4 日起至97│ │ │ │ │
│ │ │年11月17日止,陸續匯│ │ │ │ │
│ │ │款至沈信鍾配偶李美華│ │ │ │ │
│ │ │及兒子沈子翔之華南銀│ │ │ │ │
│ │ │行帳戶內,交由沈信鍾│ │ │ │ │
│ │ │進行期貨交易行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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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招好│陳招好於96年9 月初某│沈信鍾 │96年9 月10日│547 萬5000元│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
│ │ │日,在景安捷運站旁之│王麗花 │至 │ │第26492 號、99年度│
│ │ │丹堤咖啡廳,因陳素于│ │97年12月12日│ │偵字第26493 號、10│
│ │ │之介紹認識王麗花,王│ │ │ │0 年度偵字第1338號│
│ │ │麗花當日向其自稱為沈│ │ │ │、100 年度偵字第13│
│ │ │信鍾之助理,並宣稱沈│ │ │ │39號、桃園地檢101 │
│ │ │信鍾操盤能力甚佳,每│ │ │ │年度偵緝字第209 號│
│ │ │月可固定獲投資額5 %│ │ │ │ │
│ │ │之投資利潤,且保證本│ │ │ │ │
│ │ │金可隨時取回,以此方│ │ │ │ │
│ │ │法招攬陳招好出資全權│ │ │ │ │
│ │ │委託沈信鍾代為操作期│ │ │ │ │
│ │ │貨指數之投資。陳招好│ │ │ │ │
│ │ │並於96年9 月10日,與│ │ │ │ │
│ │ │沈信鍾簽訂台指期國際│ │ │ │ │
│ │ │盤期指投資合約書,約│ │ │ │ │
│ │ │定投資期間為7 個月,│ │ │ │ │
│ │ │陳招好則每月可固定獲│ │ │ │ │
│ │ │取投資金額5 %之投資│ │ │ │ │
│ │ │利潤。投資金額則由陳│ │ │ │ │
│ │ │招好陸續交付現金予王│ │ │ │ │
│ │ │麗花,或匯款至王麗花│ │ │ │ │
│ │ │及沈信鍾配偶李美華之│ │ │ │ │
│ │ │華南銀行帳戶,沈信鍾│ │ │ │ │
│ │ │每月與王麗花結算,並│ │ │ │ │
│ │ │將王麗花招攬總資金之│ │ │ │ │
│ │ │20%利潤予王麗花後,│ │ │ │ │
│ │ │再由王麗花每月分配上│ │ │ │ │
│ │ │開比例之利潤予陳招好│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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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吳碧芳沈信鍾96年11月14日,│沈信鍾 │96年11月14日│900萬元 │臺北地檢101 年度偵│
│ │ │以沈帆之名義,與吳碧│ │至 │ │字第936 號 │
│ │ │芳簽訂台指期投資合約│ │97年8 月8 日│ │ │
│ │ │,約定由吳碧芳提供投│ │ │ │ │
│ │ │資本金予沈信鍾,並全│ │ │ │ │
│ │ │權委託沈信鍾代為進行│ │ │ │ │
│ │ │期貨之投資交易行為,│ │ │ │ │
│ │ │投資期間以半年或1 年│ │ │ │ │
│ │ │為一期,期滿如有虧損│ │ │ │ │




│ │ │,由沈信鍾負責補足投│ │ │ │ │
│ │ │資金額退還吳碧芳,每│ │ │ │ │
│ │ │月保證10%之利潤分配│ │ │ │ │
│ │ │,吳碧芳遂陸續交付投│ │ │ │ │
│ │ │資資金予沈信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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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楊涼楊涼經朋友介紹認識王│沈信鍾 │96年底起 │75萬 │新北地檢100 年度偵│
│ │ │麗花,王麗花於96年間│王麗花 │ │ │字第32580 號 │
│ │ │向其宣稱沈信鍾操盤能│ │ │ │ │
│ │ │力甚佳,每月可固定獲│ │ │ │ │
│ │ │投資款5 %至10%以上│ │ │ │ │
│ │ │之利潤,且保證本金得│ │ │ │ │
│ │ │隨時取回,並攜楊涼至│ │ │ │ │
│ │ │沈信鍾位於○○市○○│ │ │ │ │
│ │ │區○○路0 段00號0 樓│ │ │ │ │
│ │ │之1 辦公室與沈信鍾認│ │ │ │ │
│ │ │識,以此方式招攬楊涼│ │ │ │ │
│ │ │出資全權委託沈信鍾代│ │ │ │ │
│ │ │為操作期貨指數之投資│ │ │ │ │
│ │ │。投資金額則由楊涼陸│ │ │ │ │
│ │ │續交付現金予王麗花,│ │ │ │ │
│ │ │沈信鍾每月與王麗花結│ │ │ │ │
│ │ │算,並將王麗花招攬總│ │ │ │ │
│ │ │資金之20%利潤予王麗│ │ │ │ │
│ │ │花後,再由王麗花每月│ │ │ │ │
│ │ │分配上開利潤予楊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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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素于│陳素于於96年間透過王│沈信鍾 │96年底至97年│50萬 │新北地檢100 年度偵│
│ │ │麗花認識沈信鍾,王麗│王麗花 │間 │ │字第32580 號 │
│ │ │花、沈信鍾向其宣稱沈│ │ │ │ │
│ │ │信鍾操盤能力甚佳,每│ │ │ │ │
│ │ │月可固定獲投資額5 %│ │ │ │ │
│ │ │至10%之投資利潤,且│ │ │ │ │
│ │ │保證本金可隨時取回,│ │ │ │ │
│ │ │以此方法招攬陳素于出│ │ │ │ │
│ │ │資全權委託沈信鍾代為│ │ │ │ │
│ │ │操作期貨指數之投資。│ │ │ │ │
│ │ │投資金額則由陳素于交│ │ │ │ │
│ │ │付沈信鍾王麗花,沈│ │ │ │ │
│ │ │信鍾每月與王麗花結算│ │ │ │ │




│ │ │,並將王麗花招攬總資│ │ │ │ │
│ │ │金之20%利潤予王麗花│ │ │ │ │
│ │ │後,再由王麗花每月分│ │ │ │ │
│ │ │配上開比例之利潤予陳│ │ │ │ │
│ │ │素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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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譚台生譚台生透過朋友認識王│沈信鍾 │97年3、4月起│953萬 │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
│ │ │麗花,王麗花向其宣稱│王麗花 │ │ │字第25014 號、新北│
│ │ │沈信鍾操盤能力甚佳,│ │ │ │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
│ │ │每月可固定獲投資款 │ │ │ │32580 號 │
│ │ │5 %至10%之利潤,且│ │ │ │ │
│ │ │保證本金得隨時取回,│ │ │ │ │
│ │ │並攜譚台生沈信鍾位│ │ │ │ │
│ │ │於○○市○○區○○路│ │ │ │ │
│ │ │0 段00號0 樓之0 辦公│ │ │ │ │
│ │ │室與沈信鍾認識,以此│ │ │ │ │
│ │ │方式招攬譚台生出資全│ │ │ │ │
│ │ │權委託沈信鍾代為操作│ │ │ │ │
│ │ │期貨指數之投資。投資│ │ │ │ │
│ │ │金額則由譚台生陸續匯│ │ │ │ │
│ │ │款至王麗花帳戶,沈信│ │ │ │ │
│ │ │鍾每月與王麗花結算,│ │ │ │ │
│ │ │並將王麗花招攬總資金│ │ │ │ │
│ │ │之20%利潤予王麗花後│ │ │ │ │
│ │ │,再由王麗花每月分配│ │ │ │ │
│ │ │上開比例之利潤予譚台│ │ │ │ │
│ │ │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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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陶玉藍陶玉藍李智雄為夫妻│沈信鍾 │97年3 月31日│578 萬6000元│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
│ │、李智│,透過友人介紹認識沈│ │至 │ │第26492 號、99年度│
│ │雄(夫│信鍾,沈信鍾沈帆之│ │97年11月10日│ │偵字第26493 號、10│
│ │妻) │名義,在其位於○○市│ │ │ │0 年度偵字第1338號│
│ │ │○○區○○路0 段00號│ │ │ │、100 年度偵字第13│
│ │ │0 樓之0 辦公室內,宣│ │ │ │39 號 、桃園地檢10│
│ │ │稱其操盤能力甚佳,每│ │ │ │1 年度偵緝字第209 │
│ │ │月可固定獲投資額6 %│ │ │ │號、新北地檢100 年│
│ │ │之投資利潤,以此方式│ │ │ │度偵字第32580 號 │
│ │ │招攬陶玉藍李智雄出│ │ │ │ │
│ │ │資全權委託沈信鍾代為│ │ │ │【新北地檢100 年度│
│ │ │操作期貨指數之投資。│ │ │ │偵字第32580 號併辦│




│ │ │投資金額則由陶玉藍與│ │ │ │意旨書之「李智雄」│
│ │ │李智雄陸續交付現金予│ │ │ │誤載為「李忠雄」】│
│ │ │沈信鍾,每月再由沈信│ │ │ │ │
│ │ │鍾分配上開比例之利潤│ │ │ │ │
│ │ │予陶玉藍李智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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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冷有玲冷有玲周重光之介紹│沈信鍾 │97年4 月30日│680萬至690萬│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
│ │ │認識王麗花沈信鍾,│王麗花 │至 │元 │第26492 號、99年度│
│ │ │王麗花沈信鍾於97年│ │97年11月間 │ │偵字第26493 號、10│
│ │ │4 月26日,在沈信鍾位│ │ │ │0 年度偵字第1338號│
│ │ │於○○市○○區○○路│ │ │ │、100 年度偵字第13│
│ │ │0 段00號0 樓之0 辦公│ │ │ │39號、桃園地檢101 │
│ │ │室內,宣稱沈信鍾操盤│ │ │ │年度偵緝字第209號 │
│ │ │能力甚佳,每月可固定│ │ │ │ │
│ │ │獲投資款8 %之投資利│ │ │ │ │
│ │ │潤,且保證本金可隨時│ │ │ │ │
│ │ │取回,以此方式招攬冷│ │ │ │ │
│ │ │有玲出資全權委託沈信│ │ │ │ │
│ │ │鍾代為操作期貨指數之│ │ │ │ │
│ │ │投資。投資金額則由冷│ │ │ │ │
│ │ │有玲於上開辦公室內陸│ │ │ │ │
│ │ │續交付現金予沈信鍾,│ │ │ │ │
│ │ │沈信鍾每月與王麗花結│ │ │ │ │
│ │ │算,並將王麗花招攬總│ │ │ │ │
│ │ │資金之20%利潤予王麗│ │ │ │ │
│ │ │花後,再由王麗花每月│ │ │ │ │
│ │ │分配上開比例之利潤予│ │ │ │ │
│ │ │冷有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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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遲玉宴遲玉宴周重光之介紹│沈信鍾 │97年4 年29日│1005萬元 │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
│ │ │認識王麗花沈信鍾,│王麗花 │至 │ │第26492 號、99年度│
│ │ │王麗花沈信鍾向其宣│ │97年12月間 │ │偵字第26493 號、10│
│ │ │稱沈信鍾操盤能力甚佳│ │ │ │0 年度偵字第1338號│
│ │ │,每月可固定獲投資款│ │ │ │、100 年度偵字第13│
│ │ │8 %之投資利潤,且保│ │ │ │39號、桃園地檢101 │
│ │ │證本金可隨時取回,以│ │ │ │年度偵緝字第209 號│
│ │ │此方式招攬遲玉宴出資│ │ │ │ │
│ │ │全權委託沈信鍾代為操│ │ │ │ │
│ │ │作期貨指數之投資。遲│ │ │ │ │
│ │ │玉宴除第一筆投資款10│ │ │ │ │




│ │ │0 萬元係以現金支票交│ │ │ │ │
│ │ │付周重光轉交沈信鍾外│ │ │ │ │
│ │ │,其餘投資款均匯款至│ │ │ │ │
│ │ │沈信鍾配偶李美華之華│ │ │ │ │
│ │ │南銀行帳戶,沈信鍾每│ │ │ │ │
│ │ │月與王麗花結算,並將│ │ │ │ │
│ │ │王麗花招攬總資金之20│ │ │ │ │
│ │ │%利潤予王麗花後,再│ │ │ │ │
│ │ │由王麗花每月分配上開│ │ │ │ │
│ │ │比例之利潤予遲玉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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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陳照李陳照惠透過譚台生認│沈信鍾 │97年7 月2 日│1468萬元 │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
│ │惠 │識王麗花王麗花向其│王麗花 │起 │ │字第25014 號、新北│
│ │ │宣稱沈信鍾(以「沈帆│ │ │ │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
│ │ │」名義)操盤能力甚佳│ │ │ │32580 號 │
│ │ │,每月可固定獲投資款│ │ │ │ │
│ │ │5 %以上之利潤,且保│ │ │ │ │
│ │ │證本金得隨時取回,並│ │ │ │ │
│ │ │攜李陳照惠沈信鍾位│ │ │ │ │
│ │ │於○○市○○區○○路│ │ │ │ │
│ │ │1 段00號0 樓之0 辦公│ │ │ │ │
│ │ │室與沈信鍾認識,以此│ │ │ │ │
│ │ │方式招攬李陳照惠出資│ │ │ │ │
│ │ │全權委託沈信鍾代為操│ │ │ │ │
│ │ │作期貨指數之投資。投│ │ │ │ │
│ │ │資金額則由李陳照惠陸│ │ │ │ │
│ │ │續交付現金及匯款予王│ │ │ │ │
│ │ │麗花,沈信鍾每月與王│ │ │ │ │
│ │ │麗花結算,並將王麗花│ │ │ │ │
│ │ │招攬總資金之20%利潤│ │ │ │ │
│ │ │予王麗花後,再由王麗│ │ │ │ │
│ │ │花每月分配上開利潤予│ │ │ │ │
│ │ │李陳照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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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崔懷文│崔懷文透過陳素于之介│沈信鍾 │97年8 月間 │115 萬元 │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
│ │ │紹認識王麗花沈信鍾王麗花 │至 │(註:98年6 │第26492 號、99年度│
│ │ │,王麗花沈信鍾向其│ │97年12月 │月21日之本票│偵字第26493 號、10│
│ │ │宣稱沈信鍾操盤能力甚│ │ │與協議書所載│0 年度偵字第1338號│
│ │ │佳,每月可固定獲投資│ │ │時間相同,應│、100 年度偵字第13│
│ │ │額5 %-10 %之投資利│ │ │事後協商還款│39號、桃園地檢101 │




│ │ │潤,且保證本金可隨時│ │ │所開立,非投│年度偵緝字第209 號│
│ │ │取回,以此方法招攬崔│ │ │資款) │ │
│ │ │懷文出資全權委託沈信│ │ │ │ │
│ │ │鍾代為操作期貨指數之│ │ │ │ │
│ │ │投資。投資金額則由崔│ │ │ │ │
│ │ │懷文陸續交付沈信鍾及│ │ │ │ │
│ │ │王麗花沈信鍾每月與│ │ │ │ │
│ │ │王麗花結算,並將王麗│ │ │ │ │
│ │ │花招攬總資金之20%利│ │ │ │ │
│ │ │潤予王麗花後,再由王│ │ │ │ │
│ │ │麗花每月分配上開比例│ │ │ │ │
│ │ │之利潤予崔懷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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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