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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7│5萬元 │林至韋│臺灣土地│104年7月24日│5萬元 │車手:c○○ │2000元 │c○○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23日12時24分許,撥│ │(所涉│銀行台東│12時50分至同│ │車手頭:「志成├───────┤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打電話予巳○○,佯稱│ │幫助詐│分行(帳│日12時53分許│ │」 │調解成立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表編號│ │為友人張志聰,急需借│ │欺由檢│號:0370│ │ │ │如附件一並已賠│月。 │
│3) │ │款云云,致巳○○陷於│ │察官另│00000000│ │ │ │償3萬元 │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行偵辦│號) │ │ │ │ │ │
│ │ │指示,於104年7月24日│ │) │ │ │ │ │ │ │
│ │ │12時27分許,自其帳戶│ │ │ │ │ │ │ │ │
│ │ │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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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M○○(│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7│5萬元 │黃智惠│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無 │車手:O○○ │無 │O○○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22日11時30分許,撥│ │(所涉│商業銀行│無法領款 │ │車手頭:「阿姨├───────┤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訴書附│ │打電話予M○○,佯稱│ │幫助詐│城東分行│ │ │」 │無條件調解成立│罪,處有期徒刑柒│
│表編號│ │為堂弟阿進,急需借款│ │欺由檢│(帳號:│ │ │ │ │月。 │
│4) │ │云云,致M○○陷於錯│ │察官另│00000000│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行偵辦│6958號)│ │ │ │ │ │
│ │ │示,於同日13時11分許│ │) │ │ │ │ │ │ │
│ │ │,自其彰化縣田尾鄉農│ │ │ │ │ │ │ │ │
│ │ │會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號帳戶匯款5萬元至右 │ │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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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N○○(│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7│15萬元│謝孟謙│合作金庫│104年7月27日│15萬元(│車手:c○○ │2000元 │c○○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24日14時30分許,撥│ │(所涉│商業銀行│某時許 │分5次提 │車手頭:「志成├───────┤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打電話予N○○,佯稱│ │幫助詐│臺東分行│ │領) │」 │N○○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為友人陳俊誠,急需借│ │欺由檢│(帳號:│ │ │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5) │ │款云云,致N○○陷於│ │察官另│00000000│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行偵辦│18435號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指示,於104年7月27日│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某時許,自其臺灣中小│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其價額。 │
│ │ │629號帳戶匯款15萬元 │ │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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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7│7萬元 │謝孟謙│合作金庫│104年7月28日│7萬元( │車手:c○○ │2000元 │c○○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27日13時22分許、同│ │(所涉│商業銀行│某時 │分3次領 │車手頭:「志成├───────┤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年月28日某時許,撥打│ │幫助詐│臺東分行│ │) │」 │T○○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表編號│ │電話予T○○,佯稱為│ │欺由檢│(帳號:│ │ │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6) │ │友人依君,急需借款云│ │察官另│00000000│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云,致T○○陷於錯誤│ │行偵辦│18435號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於104年7月28日某時│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許,自其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其價額。 │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
│ │ │戶匯款7萬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 │ │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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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7│5萬元 │古進弘│花旗商業│104年7月29日│5萬元( │車手:O○○ │2000元 │O○○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29日前某時許、104 │ │(所涉│銀行文心│13時29分至同│若計入左│車手頭:「阿姨├───────┤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年7月29日11時37分許 │ │幫助詐│分行(帳│日13時32分許│列帳戶原│」 │天○○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撥打電話予天○○,│ │欺由檢│號:6703│ │有款項,│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7) │ │佯稱為甫變更電話之友│ │察官另│407992號│ │提領5次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人楊景程,急需借款云│ │行偵辦│) │ │,共領10│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云,致天○○陷於錯誤│ │) │ │ │萬元)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於同日13時許,自其│ │ │ │ │ │ │ │其價額。 │
│ │ │帳戶匯款5萬元至右列 │ │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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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7│17萬元│古進弘│花旗商業│104年7月30日│17萬元(│車手:H○○ │1000元 │H○○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29日13時許,撥打電│ │(所涉│銀行文心│14時56分至同│若計入左│車手頭:「洪經├───────┤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話予地○○,佯稱為友│ │幫助詐│分行(帳│日15時11分許│列帳戶原│理」 │地○○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表編號│ │人陳明松,急需借款云│ │欺由檢│號:6703│ │有款項,│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8) │ │云,致地○○陷於錯誤│ │察官另│407992號│ │共提領19│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行偵辦│) │ │萬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於104年7月30日14時│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28分許,自其帳戶匯款│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17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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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P○○(│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3萬元 │江昊庭│中國信託│104年8月4日 │9萬9,900│車手:l○○負│l○○2000元 │l○○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4日11時45分許、同 │2萬元 │(所涉│商業銀行│15時34分至10│元(分8 │責提款、U○○│U○○無犯罪所│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日14時15分許,撥打電│1萬元 │幫助詐│(帳號:│4年8月5日9時│次提領)│則於104年8月5 │得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話予P○○,佯稱為友│2萬元 │欺由檢│0000000 │43分許 │ │日9時29分許查 ├───────┤月。未扣案之犯罪│
│9) │ │人蘇昱彰,急需借款云│1萬元 │察官另│22375號 │ │ │詢餘額以測試帳│l○○因P○○│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云,致P○○陷於錯誤│1萬元 │行偵辦│) │ │ │戶有效 │未到場調解不成│沒收,於全部或一│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立;U○○則未│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先後於104年8月4日 │ │ │ │ │ │ │與P○○進行調│執行沒收時,追徵│
│ │ │15時18分許、同日18時│ │ │ │ │ │ │解 │其價額。 │
│ │ │許、同日18時4分許、 │ │ │ │ │ │ │ │U○○犯三人以上│
│ │ │104年8月5日9時19、20│ │ │ │ │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分許、同日9時21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同日9時22分許,自 │ │ │ │ │ │ │ │月。 │
│ │ │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以 │ │ │ │ │ │ │ │ │
│ │ │匯款或現金存款方式,│ │ │ │ │ │ │ │ │
│ │ │將3萬元、2萬元、1萬 │ │ │ │ │ │ │ │ │
│ │ │元、2萬元、1萬元、1 │ │ │ │ │ │ │ │ │
│ │ │萬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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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5萬元 │江昊庭│中國信託│104年8月7日 │5萬元 │車手:l○○ │1000元 │l○○犯三人以上│
│(即起│ │月6日18時5分許、104 │ │(所涉│商業銀行│13時5分許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年8月7日10時10分許,│ │幫助詐│(帳號:│ │ │ │癸○○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撥打電話予癸○○,佯│ │欺由檢│0000000 │ │ │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10) │ │稱為友人卓涼華,急需│ │察官另│22375號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借款云云,致癸○○陷│ │行偵辦│)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員指示,於104年8月7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日13時2分許,自其帳 │ │ │ │ │ │ │ │其價額。 │
│ │ │戶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 │ │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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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j○○(│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4萬元 │江昊庭│中國信託│104年8月7日 │4萬元 │車手:l○○ │1000元 │l○○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7日10時許,撥打電 │ │(所涉│商業銀行│11時24分許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話予j○○,佯稱為甫│ │幫助詐│(帳號:│ │ │ │j○○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變更電話號碼之友人莊│ │欺由檢│0000000 │ │ │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11) │ │運隆,急需借款云云,│ │察官另│22375號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致j○○陷於錯誤,依│ │行偵辦│)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104年8月7日11時20分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許,以現金存款方式將│ │ │ │ │ │ │ │其價額。 │
│ │ │4萬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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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申○○(│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15萬元│潘麗華│臺灣中小│104年8月12日│15萬元(│車手:H○○ │1000元 │H○○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12日11時許,撥打電│ │(所涉│企業銀行│14時16分至10│分6次提 │車手頭:「洪經├───────┤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話予申○○,佯稱為友│ │幫助詐│內湖分行│4年8月13日0 │領) │理」 │調解成立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人,急需借款云云,致│ │欺由檢│(帳號:│時2分許 │ │ │並已賠償9000元│月。 │
│12) │ │申○○陷於錯誤,依詐│ │察官另│00000000│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1│ │行偵辦│466號) │ │ │ │ │ │
│ │ │04年8月12日14時13分 │ │) │ │ │ │ │ │ │
│ │ │許,自其帳戶匯款15萬│ │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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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15萬元│潘亞薇│台北富邦│104年8月17日│15萬元(│車手:C○○ │C○○1000元 │C○○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17日12時許分許,撥│ │(所涉│銀行屏東│16時14分至同│分8次提 │車手頭:U○○│U○○2000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打電話予e○○,佯稱│ │幫助詐│分行(帳│日16時23分許│領)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為同學莊惠正,急需借│ │欺由檢│號:7351│ │ │ │C○○、U○○│月。 │
│13) │ │款云云,致e○○陷於│ │察官另│00000000│ │ │ │均與e○○調解│U○○犯三人以上│
│ │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行偵辦│號) │ │ │ │成立並各賠償5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指示,於同日15時31分│ │) │ │ │ │ │萬元完畢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許,自其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月。 │
│ │ │東勢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
│ │ │681號帳戶以匯款方式 │ │ │ │ │ │ │ │ │
│ │ │將15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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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K○○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6萬元 │潘亞薇│台北富邦│104年8月18日│6萬元( │車手:子○○(│1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
│(即起│(起訴書│月18日11時許分許,撥│ │(所涉│銀行屏東│13時41分至同│分3次提 │車手頭:自稱「├───────┤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誤載為「│打電話予K○○,佯稱│ │幫助詐│分行(帳│日13時43分許│領) │鐘俊平」之人 │達成和解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表編號│張佳梅」│為友人虎炎,急需借款│ │欺由檢│號:7351│ │ │ │已賠償2萬元 │月。 │
│14) │) │云云,致K○○陷於錯│ │察官另│00000000│ │ │ │ │ │
│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行偵辦│號) │ │ │ │ │ │
│ │ │示,於同日12時56分許│ │) │ │ │ │ │ │ │
│ │ │,以現金存款方式將6 │ │ │ │ │ │ │ │ │
│ │ │萬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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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蔡沛褆(│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5萬元 │潘亞薇│台北富邦│104年8月18日│4萬9,900│車手:子○○ │1000元 │子○○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18日11時55分許,撥│ │(所涉│銀行屏東│13時43分至同│元(分3 │車手頭:自稱「├───────┤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打電話予蔡沛褆,佯稱│ │幫助詐│分行(帳│日13時45分許│次提領)│鐘俊平」之人 │達成和解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表編號│ │為姪子蔡明哲,急需借│ │欺由檢│號:7351│ │ │ │已賠償2萬元 │月。 │
│15) │ │款云云,致蔡沛褆陷於│ │察官另│00000000│ │ │ │ │ │
│ │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行偵辦│號) │ │ │ │ │ │
│ │ │指示,於同日13時20分│ │) │ │ │ │ │ │ │
│ │ │許,以現金存款方式將│ │ │ │ │ │ │ │ │
│ │ │5萬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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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辛○○(│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8萬元 │林宇軒│臺灣銀行│104年8月20日│8萬元( │車手:b○○ │1000元 │b○○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20日11時許,撥打電│ │(所涉│基隆分行│12時44分至同│分4次提 │車手頭:自稱「├───────┤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話予辛○○,佯稱為友│ │幫助詐│(帳號:│日12時57分許│領) │鐘俊平」之人 │辛○○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人竇玉芬,急需借款云│ │欺由檢│00000000│ │ │ │調解不成立 │月。扣案門號○九│
│16) │ │云,致辛○○陷於錯誤│ │察官另│2161號)│ │ │ │ │七八○二一三四八│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行偵辦│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於同日12時34分許,│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以現金存款方式將8萬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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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宙○○(│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8│5萬元 │林宇軒│臺灣銀行│104年8月21日│5萬元( │車手:寅○○ │1000元 │寅○○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20日13時許,撥打電│ │(所涉│基隆分行│14時11分至同│分3次提 │車手頭:自稱「├───────┤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話予宙○○,佯稱為友│ │幫助詐│(帳號:│日14時12分許│領) │鐘俊平」之人 │宙○○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表編號│ │人守閨,急需借款云云│ │欺由檢│00000000│ │ │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17) │ │,致宙○○陷於錯誤,│ │察官另│2161號)│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行偵辦│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於104年8月21日13時49│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分許,以現金存款方式│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將5萬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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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蕭彥伶(│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9│7萬元 │洪俊杰│華南商業│104年9月10日│7萬元( │車手:l○○提│l○○1000元 │l○○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10日11時許,撥打電│ │(所涉│銀行新店│13時42分至同│分3次提 │款、W○○僅於│W○○無犯罪所│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話予蕭彥伶,佯稱為甫│ │幫助詐│分行(帳│日13時46分許│領) │104年9月9日15 │得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表編號│ │變更電話號碼之友人傑│ │欺由檢│號:1662│ │ │時27分許查詢餘├───────┤月。 │
│18) │ │利,急需借款云云,致│ │察官另│00000000│ │ │額測試帳戶有效│l○○與蕭彥伶│W○○犯三人以上│
│ │ │蕭彥伶陷於錯誤,依詐│ │行偵辦│號) │ │ │ │達成調解已賠償│共同詐欺取財罪,│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 │) │ │ │ │ │3萬5000元完畢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日13時6分許,自其中 │ │ │ │ │ │ │;W○○則因蕭│月。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 │ │ │ │ │ │彥伶未到場調解│ │
│ │ │戶以匯款方式將7萬元 │ │ │ │ │ │ │不成立。 │ │
│ │ │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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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k○○(│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9│7萬元 │洪俊杰│華南商業│104年9月11日│7萬元( │車手兼車手頭:│1000元 │U○○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10日18時47分許,撥│ │(所涉│銀行新店│14時25分至10│分4筆提 │U○○ ├───────┤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打電話予k○○,佯稱│ │幫助詐│分行(帳│4年9月12日0 │領) │詐欺集團上游成│達成和解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表編號│ │為甫變更號碼之友人曾│ │欺由檢│號:1662│時4分許 │ │員:「小光」 │已賠償3萬5000 │月。 │
│19) │ │景陽,急需借款云云,│ │察官另│00000000│ │ │ │元 │ │
│ │ │致k○○陷於錯誤,依│ │行偵辦│號)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 │ │
│ │ │104年9月11日14時16分│ │ │ │ │ │ │ │ │
│ │ │許,以現金存款方式將│ │ │ │ │ │ │ │ │
│ │ │7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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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h○○(│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9│8萬元 │洪俊杰│華南商業│104年9月11日│8萬元( │車手:l○○ │1000元 │l○○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11日12時許,撥打電│ │(所涉│銀行新店│13時12分至同│分4次提 │ ├───────┤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話予h○○,佯稱為友│ │幫助詐│分行(帳│日13時16分許│領) │ │達成調解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表編號│ │人黃建彰,急需借款云│ │欺由檢│號:1662│ │ │ │已賠償2萬元完 │月。 │
│20) │ │云,致h○○陷於錯誤│ │察官另│00000000│ │ │ │畢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行偵辦│號) │ │ │ │ │ │
│ │ │,於同日13時4分許, │ │) │ │ │ │ │ │ │
│ │ │以現金存款方式將8萬 │ │ │ │ │ │ │ │ │
│ │ │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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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9│12萬元│洪俊杰│華南商業│104年9月14日│12萬元(│車手:l○○ │2000元 │l○○犯三人以上│
│(即起│ │月13日19時17分許、 │ │(所涉│銀行新店│13時47分至10│分5次提 │ ├───────┤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104年9月14日11時34分│ │幫助詐│分行(帳│4年9月15日0 │領) │ │d○○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表編號│ │許,撥打電話予d○○│ │欺由檢│號:1662│時許 │ │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21) │ │,佯稱為甫變更電話號│ │察官另│00000000│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碼之友人明芳,急需借│ │行偵辦│號)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款云云,致d○○陷於│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指示,於104年9月14日│ │ │ │ │ │ │ │其價額。 │
│ │ │13時42分許,委託弟媳│ │ │ │ │ │ │ │ │
│ │ │鄧玉敏以現金存款方式│ │ │ │ │ │ │ │ │
│ │ │將12萬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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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己○○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10│15萬元│黃勁揚│新光商業│104年9月16日│15萬元(│車手:l○○ │2000元 │l○○犯三人以上│
│(即起│ │4年9月15日20時5分許 │ │(所涉│銀行新店│14時57分至同│若計入左│ ├───────┤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104年9月16日12時37│ │幫助詐│分行(帳│日15時43分許│列帳戶原│ │己○○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表編號│ │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勝│ │欺由檢│號:0569│ │有款項及│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22) │ │華,佯稱為甫變更電話│ │察官另│00000000│ │告訴人呂│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之友人林厤宏,急需借│ │行偵辦│7號) │ │國慶匯入│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款云云,致己○○陷於│ │) │ │ │款項,共│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提領30萬│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指示,於104年9月16日│ │ │ │ │元) │ │ │其價額。 │
│ │ │13時21分許,自其永豐│ │ │ │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
│ │ │12715號帳戶以匯款方 │ │ │ │ │ │ │ │ │
│ │ │式將15萬元匯入右列帳│ │ │ │ │ │ │ │ │
│ │ │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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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9│5萬元 │黃勁揚│新光商業│104年9月16日│5萬元( │車手:l○○ │1000元 │l○○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月16日12時、同日14時│ │(所涉│銀行新店│14時57分至同│若計入左│ ├───────┤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20分許,撥打電話予呂│ │幫助詐│分行(帳│日15時43分許│列帳戶原│ │午○○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國慶,佯稱為客戶鄭舜│ │欺由檢│號:0569│ │有款項及│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23) │ │鴻,急需借款云云,致│ │察官另│00000000│ │被害人王│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午○○陷於錯誤,依詐│ │行偵辦│7號) │ │勝華匯入│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 │) │ │ │款項,共│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日14時49分許,自其台│ │ │ │ │提領30萬│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新商業銀行帳號201010│ │ │ │ │元) │ │ │其價額。 │
│ │ │00000000號帳戶以匯款│ │ │ │ │ │ │ │ │
│ │ │方式將5萬元匯入右列 │ │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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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f○○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10│10萬元│韓志文│中國信託│104年10月2日│10萬元(│車手:卯○○ │3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
│(即起│ │4年10月2日13時45分許│ │(所涉│商業銀行│15時47分至同│分5次提 │車手頭:自稱「├───────┤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同日14時39分許,撥│ │幫助詐│高雄分行│日15時50分許│領) │王銘諶」之人 │f○○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表編號│ │打電話予f○○,佯稱│ │欺由檢│(帳號:│ │ │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24) │ │為同學,急需借款云云│ │察官另│0000000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致f○○陷於錯誤,│ │行偵辦│67703號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於同日15時41分許,自│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帳戶以匯款方式將10萬│ │ │ │ │ │ │ │其價額。 │
│ │ │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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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庚○○(│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10│3萬元 │陳如玲│中國信託│104年10月12 │3萬元( │車手:卯○○ │900元 │卯○○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4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所涉│商業銀行│日16時21分許│分2次提 │車手頭:自稱「├───────┤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104年10月12日10時 │ │幫助詐│前鎮分行│ │領) │王銘諶」之人 │王毓華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16分許,撥打電話予王│ │欺由檢│(帳號:│ │ │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25) │ │毓樺,佯稱為甫變更電│ │察官另│00000000│ │ │ │ │所得新臺幣玖佰元│
│ │ │話號碼之友人百惠,急│ │行偵辦│3387號)│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需借款云云,致庚○○│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成員指示,於104年10 │ │ │ │ │ │ │ │其價額。 │
│ │ │月12日16時12分許,自│ │ │ │ │ │ │ │ │
│ │ │其帳戶以匯款方式將3 │ │ │ │ │ │ │ │ │
│ │ │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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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凃正德(│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10萬元│陳如玲│中國信託│104年10月12 │10萬元(│車手:卯○○ │3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10月12日13時許,撥打│ │(所涉│商業銀行│日14時53分許│分2次提 │車手頭:自稱「├───────┤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電話予凃正德,佯稱為│ │幫助詐│前鎮分行│至同日16時2 │領) │王銘諶」之人 │凃正德未到場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表編號│ │友人雙生,急需借款云│ │欺由檢│(帳號:│分許 │ │ │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26) │ │云,致凃正德陷於錯誤│ │察官另│0000000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行偵辦│63387號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於同日14時19分許,│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以現金存款方式將10萬│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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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X○○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5萬元 │凌敏軒│中國信託│104年10月16 │5萬元( │車手:卯○○ │1500元 │卯○○犯三人以上│
│(即起│ │10月16日12時5分許, │ │(所涉│商業銀行│日13時39分許│若計入左│車手頭:自稱「├───────┤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附│ │撥打電話予X○○,佯│ │幫助詐│鳳山分行│至同日13時42│列帳戶原│王銘諶」之人 │X○○未到場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表編號│ │稱為友人嘉華,急需借│ │欺由檢│(帳號:│分許 │有款項,│ │調解不成立 │月。未扣案之犯罪│
│27) │ │款云云,致X○○陷於│ │察官另│00000000│ │共提領5 │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行偵辦│5340號)│ │萬1000元│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指示,於同日12時42分│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許,自其帳戶以匯款方│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式將5萬元匯入右列帳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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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玄○○(│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15萬元│陳曉柔│玉山商業│104年10月23 │15萬元(│車手:陳曉柔(│7500元 │G○○犯三人以上│
│(即起│告訴人)│10月23日12時前某時許│ │ │銀行東三│日16時許至同│若計入左│另案經檢察官以├───────┤共同詐欺取財罪,│
│訴書 │ │,撥打電話予玄○○之│ │ │重分行(│日16時7分許 │列帳戶原│105年度偵字929│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附表編│ │母親,佯稱為二伯,急│ │ │帳號:08│ │有款項,│8、11263、225 │ │月。未扣案之犯罪│
│號29)│ │需借款云云,致玄○○│ │ │00000000│ │共提領17│45號提起公訴)│ │所得新臺幣柒仟伍│
│ │ │之母親陷於錯誤,而致│ │ │827號) │ │萬元) │車手頭兼收購帳│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電玄○○請其協助匯款│ │ │ │ │ │戶者:G○○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玄○○遂於104年10 │ │ │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月23日15時30分許,以│ │ │ │ │ │員:「青蛙」 │ │追徵其價額。 │
│ │ │現金存款方式將15萬元│ │ │ │ │ │ │ │ │
│ │ │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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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即│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6萬元 │陳曉柔│玉山商業│104年10月27 │6萬元( │車手:陳曉柔(│3000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告訴人)│10月26日14時許,撥打│ │ │銀行東三│日12時10分許│分2次提 │另案經檢察官以├───────┤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電話予黃○○,佯稱為│ │ │重分行(│至同日12時11│領) │105年度偵字929│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號30)│ │友人王宗勇,急需借款│ │ │帳號:08│分許 │ │8、11263、225 │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云云,致黃○○陷於錯│ │ │00000000│ │ │45號提起公訴)│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827號) │ │ │車手頭兼收購帳│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示,於104年10月27日 │ │ │ │ │ │戶者:G○○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12時許,以現金存款方│ │ │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式將6萬元存入右列帳 │ │ │ │ │ │員:「青蛙」 │ │其價額。 │
│ │ │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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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即│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5萬元 │陳曉柔│玉山商業│104年10月27 │5萬元 │車手:陳曉柔(│2500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告訴人)│10月27日12時許,撥打│ │ │銀行東三│日14時30分許│ │另案經檢察官以├───────┤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電話予酉○○,佯稱為│ │ │重分行(│ │ │105年度偵字929│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號31)│ │姪女,急需借款云云,│ │ │帳號:08│ │ │8、11263、225 │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致酉○○陷於錯誤,依│ │ │00000000│ │ │45號提起公訴)│ │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 │827號) │ │ │車手頭兼收購帳│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同日14時30分許,自其│ │ │ │ │ │戶者:G○○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帳戶以匯款方式將5萬 │ │ │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員:「青蛙」 │ │追徵其價額。 │
├───┼────┼──────────┼───┼───┼────┼──────┼────┼───────┼───────┼────────┤
│31(即│Q○○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10萬元│王喻嫻│中國信託│104年10月29 │12萬元(│車手:陳曉柔、│6000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 │10月28日20時許,撥打│、2萬 │(所涉│商業銀行│日13時17分許│分4次提 │陳立欣(另案經├───────┤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電話並以通訊軟體LINE│元 │詐欺罪│蘆洲分行│至104年10月 │領) │檢察官以105年 │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號32)│ │傳送訊息予Q○○,佯│ │嫌,已│(帳號:│30日13時1分 │ │度偵字9298、 │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稱為友人張福興,急需│ │經新北│00000000│許 │ │11263、22545號│ │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借款云云,致Q○○陷│ │檢105 │7808號)│ │ │提起公訴)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 │年度偵│ │ │ │車手頭兼收購帳│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員指示,先後於104年 │ │字第92│ │ │ │戶者:G○○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10月29日12時37分許、│ │98、22│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其價額。 │
│ │ │104年10月30日12時52 │ │545號 │ │ │ │員:「青蛙」 │ │ │
│ │ │分許,以現金存款方式│ │為不起│ │ │ │ │ │ │
│ │ │分別將10萬元、2萬元 │ │訴處分│ │ │ │ │ │ │
│ │ │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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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即│E○○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10│1萬元 │王喻嫻│中國信託│104年10月30 │1萬元 │車手:陳曉柔、│500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 │4年10月29日13時16分 │ │(同上│商業銀行│日14時46分許│ │陳立欣(另案經├───────┤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許、104年10月30日11 │ │) │蘆洲分行│ │ │檢察官以105年 │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號33)│ │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 │ │(帳號:│ │ │度偵字9298、11│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E○○,佯稱為甫變更│ │ │0000000 │ │ │263、22545號提│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電話號碼之友人呂世玉│ │ │17808號 │ │ │起公訴)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急需借款云云,致邱│ │ │) │ │ │車手頭兼收購帳│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慧燕陷於錯誤,依詐欺│ │ │ │ │ │戶者:G○○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集團成員指示,於104 │ │ │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其價額。 │
│ │ │年10月30日14時27分許│ │ │ │ │ │員:「青蛙」 │ │ │
│ │ │,自其帳戶以匯款方式│ │ │ │ │ │ │ │ │
│ │ │將1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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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即│S○○(│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 │3萬元 │王喻嫻│中國信託│104年11月2日│3萬元 │車手:陳曉柔、│1500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告訴人)│104年11月1日18時13分│ │(同上│商業銀行│12時45分許 │ │陳立欣(另案經├───────┤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許、104年11月2日11時│ │) │蘆洲分行│ │ │檢察官以105年 │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號34)│ │57分許,撥打電話予曾│ │ │(帳號:│ │ │度偵字9298、 │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美珠,佯稱為甫變更電│ │ │0000000 │ │ │11263、22545號│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話號碼之友人阿生,急│ │ │17808號 │ │ │提起公訴)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需借款云云,致S○○│ │ │) │ │ │車手頭兼收購帳│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 │ │ │ │ │戶者:G○○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成員指示,於104年11 │ │ │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追徵其價額。 │
│ │ │月2日12時16分許,自 │ │ │ │ │ │員:「青蛙」 │ │ │
│ │ │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司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84號帳戶以匯款方式將│ │ │ │ │ │ │ │ │
│ │ │3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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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即│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4萬元 │王喻嫻│中國信託│104年11月2日│4萬元( │車手:陳曉柔、│2000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 │11月2日10時許,撥打 │ │(同上│商業銀行│15時4分許至 │分2次提 │陳立欣(另案經├───────┤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電話予未○○,佯稱為│ │) │蘆洲分行│同日15時5分 │領) │檢察官以105年 │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號35)│ │友人,急需借款云云,│ │ │(帳號:│許 │ │度偵字9298、 │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致未○○陷於錯誤,依│ │ │0000000 │ │ │11263、22545號│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委│ │ │17808號 │ │ │提起公訴)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託員工B○○於同日14│ │ │) │ │ │車手頭兼收購帳│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時31分許,以現金存款│ │ │ │ │ │戶者:G○○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方式將4萬元存入右列 │ │ │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其價額。 │
│ │ │帳戶。 │ │ │ │ │ │員:「青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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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即│鄭文鋒(│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20萬元│王喻嫻│中國信託│104年11月3日│20萬元(│車手:陳曉柔、│1萬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告訴人)│11月3日10時許,撥打 │ │(同上│商業銀行│14時31分許至│若計入被│陳立欣(另案經├───────┤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電話予鄭文鋒,佯稱為│ │) │蘆洲分行│同日16時55分│害人甲○│檢察官以105年 │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號36)│ │堂哥鄭文鑫,急需借款│ │ │(帳號:│許 │匯入款項│度偵字9298、 │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云云,致鄭文鋒陷於錯│ │ │0000000 │ │,共提領│11263、22545號│ │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17808號 │ │25萬元)│提起公訴)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示,於同日13時57分許│ │ │) │ │ │車手頭兼收購帳│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自其帳戶以匯款方式│ │ │ │ │ │戶者:G○○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將20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其價額。 │
│ │ │。 │ │ │ │ │ │員:「青蛙」 │ │ │
├───┼────┼──────────┼───┼───┼────┼──────┼────┼───────┼───────┼────────┤
│36(即│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5萬元 │王喻嫻│中國信託│104年11月3日│5萬元( │車手、車手頭兼│2500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 │11月3日10時37分許, │ │(所涉│商業銀行│14時31分許至│若計入 │收購帳戶者:洪├───────┤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撥打電話予甲○,佯稱│ │幫助詐│蘆洲分行│同日16時55分│告訴人鄭│明安 │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號37)│ │為友人,急需借款云云│ │欺嫌,│(帳號:│許 │文峰匯入│詐欺集團上游成│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致甲○陷於錯誤,依│ │另行偵│0000000 │ │款項,共│員:「青蛙」 │ │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辦) │17808號 │ │提領25萬│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同日12時21分許,自其│ │ │) │ │元)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帳戶以匯款方式將5萬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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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即│L○○(│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5萬元 │曾喜建│中國信託│104年11月13 │5萬元 │車手:壬○○ │2500元 │壬○○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告訴人)│11月13日14時許,撥打│ │(所涉│商業銀行│日16時49分許│ │車手頭:「小俊├───────┤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電話予L○○,佯稱為│ │幫助詐│新店分行│ │ │」 │雙方無共識 │累犯,處有期徒刑│
│號40)│ │友人陳光陸,急需借款│ │欺罪嫌│(帳號:│ │ │帳戶提供者:王│調解不成立 │壹年肆月。未扣案│
│ │ │云云,致L○○陷於錯│ │由檢察│0000000 │ │ │金和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官另行│34783號 │ │ │ │ │貳仟伍佰元沒收,│
│ │ │示,於同日15時58分許│ │偵辦)│)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自其帳戶以匯款方式│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將5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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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即│Z○○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 │2萬500│曾喜建│中國信託│104年11月17 │2萬5,000│車手:壬○○另│1250元 │壬○○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 │104年11月17日11時43 │0元 │(所涉│商業銀行│日13時至同日│元(分2 │有於當日9時1分├───────┤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分許、同日12時46分許│ │幫助詐│新店分行│13時1分許 │次提領)│許及12時9分許 │Z○○未到場調│累犯,處有期徒刑│
│號41)│ │、同日12時52分許,撥│ │欺由檢│(帳號:│ │ │分別存提1000元│解不成立 │壹年參月。未扣案│
│ │ │打電話予Z○○,佯稱│ │察官另│0000000 │ │ │測試帳戶可否供│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為友人,急需借款云云│ │行偵辦│34783號 │ │ │使用 │ │壹仟貳佰伍拾元沒│
│ │ │,致Z○○陷於錯誤,│ │) │) │ │ │車手頭:「小俊│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於同日12時54分許,自│ │ │ │ │ │帳戶提供者:王│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其帳戶以匯款方式將2 │ │ │ │ │ │金和 │ │價額。 │
│ │ │萬5,000元匯入右列帳 │ │ │ │ │ │ │ │ │
│ │ │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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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即│V○○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2萬元 │曾喜建│中國信託│104年11月18 │2萬元( │車手:壬○○ │1000元 │壬○○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 │11月18日13時39分許,│ │(所涉│商業銀行│日14時許 │若計入左│車手頭:「小俊├───────┤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撥打電話予V○○,佯│ │幫助詐│新店分行│ │列帳戶原│」 │V○○未到場 │累犯,處有期徒刑│
│號42)│ │稱為友人羅武雄,急需│ │欺由檢│(帳號:│ │有款項,│帳戶提供者:王│調解不成立 │壹年參月。未扣案│
│ │ │借款云云,致V○○陷│ │察官另│00000000│ │共提領2 │金和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 │行偵辦│4783號)│ │萬1,000 │ │ │壹仟元沒收,於全│
│ │ │員指示,於同日13時43│ │) │ │ │元)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分許,以現金存款方式│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將2萬元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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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即│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3萬元 │曾喜建│中國信託│104年11月18 │3萬元( │車手:壬○○ │1500元 │壬○○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告訴人)│11月18日10時許,撥打│ │(所涉│商業銀行│日12時43分至│分2次提 │車手頭:「小俊├───────┤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電話予戌○○,佯稱為│ │幫助詐│新店分行│同日12時44分│領) │」 │戌○○未到場 │累犯,處有期徒刑│
│號43)│ │友人林淮聖,急需借款│ │欺由檢│(帳號:│許 │ │帳戶提供者:王│調解不成立 │壹年參月。未扣案│
│ │ │云云,致戌○○陷於錯│ │察官另│00000000│ │ │金和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行偵辦│4783號)│ │ │ │ │壹仟伍佰元沒收,│
│ │ │示,於同日12時24分許│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自其帳戶以匯款方式│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將3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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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即│丁○○(│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10│20萬元│潘亦晃│彰化商業│104年11月20 │20萬元 │車手:曹皓惟(│1萬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告訴人)│4年11月19日15時22分 │ │(所涉│銀行車城│日下午某時許│ │由檢察官另行偵├───────┤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許、104年11月20日12 │ │幫助詐│分行(帳│ │ │辦) │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號44)│ │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 │欺由檢│號:8348│ │ │車手兼車手頭兼│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丁○○,佯稱為甫變更│ │察官另│00000000│ │ │收購帳戶者:洪│ │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電話號碼之友人佳華,│ │行偵辦│00號) │ │ │明安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急需借款云云,致王品│ │) │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 │ │ │ │ │員:「青蛙」 │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團成員指示,於104年 │ │ │ │ │ │ │ │其價額。 │
│ │ │11月20日13時34分許,│ │ │ │ │ │ │ │ │
│ │ │自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帳戶以匯款方式將│ │ │ │ │ │ │ │ │
│ │ │20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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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即│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 │30萬元│潘亦晃│彰化商業│104年11月23 │30萬元(│車手:曹皓惟(│1萬5000元 │G○○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告訴人)│11月23日9時許,撥打 │ │(所涉│銀行車城│日14時許 │若計入左│由檢察官另行偵├───────┤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電話予戊○○,佯稱為│ │幫助詐│分行(帳│ │列帳戶原│辦) │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號45)│ │友人鄒麗晴,急需借款│ │欺由檢│號:8348│ │有款項,│車手兼車手頭兼│ │月。未扣案之犯罪│
│ │ │云云,致戊○○陷於錯│ │察官另│00000000│ │共提領31│收購帳戶者:洪│ │所得新臺幣壹萬伍│
│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行偵辦│00號) │ │萬元) │明安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示,於同日14時許,自│ │) │ │ │ │詐欺集團上游成│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其帳戶以匯款方式將30│ │ │ │ │ │員:「青蛙」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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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即│Y○○ │n○○先後於104年12 │7萬元 │黃郁婷│中國信託│104年12月3日│7萬元、 │車手:不詳之人│19800元 │F○○犯三人以上│
│起訴書│ │月3日13時37分許、104│12萬元│易忠誼│商業銀行│15時21分許地│12萬元(│提領7萬元、施 ├───────┤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編│ │年12月4日12時26分許 │28萬元│林浚瑋│北新莊分│、104年12月4│分7次提 │博偉提領12萬元│F○○因Y○○│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號59)│ │、104年12月7日14時50│150萬 │詹明瑜│行(帳號│日13時57分許│領)、28│、不詳之人與施│未到庭而調解不│月。未扣案之犯罪│
│ │ │分許、104年12月8日12│元 │(上開│:82054 │至104年12月5│萬元(分│博偉共同提領28│成立 │所得新臺幣壹萬玖│
│ │ │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 │4人所 │0000000 │日1時17分許 │14次提領│萬元(起訴書及│ │仟捌佰元沒收,於│
│ │ │Y○○,佯稱為甫變更│ │涉幫助│號)、第│、104年12月7│)、49萬│補充理由書漏載│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電話號碼之友人張禎明│ │詐欺均│一商業銀│日15時21分許│9,000元 │「不詳之人」,│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急需借款云云,致黃│ │由檢察│行岡山分│至104年12月9│ (因帳 │另F○○提領其│ │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