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3079號
PCDM,91,易,3079,200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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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有黃、綠、粉紅色,二次費用│ │ │
│ │ │分別為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元、二│ │ │
│ │ │萬一千九百五十元左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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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寅○ │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在台北市台│辛○○│被告辛○○│被害人│ │ │大醫院婦產科門診時,伊遇到一│、李松│坦承有介紹│寅○指│ │ │位自稱辛○○前來搭訕,關心伊│政、自│食品,但沒│認李美│ │ │所罹子宮瘤病情,提到其阿姨曾│稱李美│有說有療效│嫻、李│ │ │使用過某教授所開之中藥方後,│嫻阿姨│;被告李松│松政;│ │ │同樣病情就痊癒了,並互留聯絡│不詳姓│政坦承有送│扣案之│ │ │電話及姓名,後來伊打電話給她│名之人│貨給辛○○辛○○│ │ │,並取得她阿姨電話,聯絡後又│、「何│的朋友,但│之帳冊│ │ │取得該教授及自稱助理何小姐之│小姐」│不知那是什│
│ │ │電話,對方在電話中向伊瞭解有│、「教│麼東西 │
│ │ │關子宮瘤病情問診後,遂開出藥│授」 │ │
│ │ │方由一名男子(戊○○)送藥到│ │ │
│ │ │伊住處給伊,伊於八十八年十月│ │ │
│ │ │底及十二月初左右,計買過兩次│ │ │
│ │ │,均由辛○○介紹可治療子宮瘤│ │ │
│ │ │免開刀的中藥,並由自稱是某教│ │ │
│ │ │授學生之男子(戊○○),送藥│ │ │
│ │ │到伊住處,一個月共計有藥包一│ │ │
│ │ │百五十包,有黃、綠、粉紅色,│ │ │
│ │ │藥價分別為二萬四千元及二萬五│ │ │
│ │ │千元左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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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X○○│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在台北市台│辛○○│被告辛○○│被害人│ │ │大醫院,在醫院地下室遇到李美│、李松│坦承有介紹│X○○│ │ │嫻前來搭訕,關心伊所罹缺鈣、│政、自│食品,但沒│指認李│ │ │腰生骨刺及肝結石等病情,提到│稱李美│有說有療效│美嫻、│ │ │其姑姑曾使用過許醫師所開之中│嫻姑姑│;被告李政│戊○○│ │ │藥方後,同樣病情就痊癒了,並│之不詳│松坦承有送│;扣案│ │ │互留下聯絡電話及姓名,後來其│姓名之│貨給辛○○│之李美│ │ │她姑姑打電話給伊,聯絡後又取│人、「│的朋友,但│嫻之帳│ │ │得許醫師及自稱助理小姐之電話│許醫師│不知那是什│冊(內│ │ │,對方在電話中向伊瞭解有關病│」、「│麼東西。 │有李松│ │ │情問診後,遂開出藥方並交一名│助理小│ │政收入│ │ │男子送藥到伊住處,一個月份計│姐」 │ │金額資│ │ │有藥包一百餘包,有綠、黃二色│ │ │料)│ │ │,並收取藥費二萬五千五百元,│ │ │




│ │ │該送藥男子(戊○○)當時曾稱│ │ │
│ │ │其奶奶也吃三次他們的藥就有效│ │ │
│ │ │,而他們的藥都是大官在吃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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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蔡趙秀│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在台北市新│辛○○│被告辛○○│被害人│ │雲 │光醫院,伊去婦產科看診時,遇│、李建│坦承有介紹│蔡趙秀│ │ │到辛○○前來搭訕,關心伊所罹│軒、自│食品,但沒│雲指認│ │ │患子宮瘤病情,提到其姑姑曾使│稱李美│有說有療效│辛○○│ │ │用過某位教授所開之中藥方後,│嫻姑姑│;被告李建│、李建│ │ │同樣病情就痊癒了,並互留聯絡│之不詳│軒坦承有送│軒、扣│ │ │電話及姓名,後來伊打電話給她│姓名之│貨給辛○○│案之李│ │ │,並取得她姑姑電話,聯絡後又│人、「│的朋友。 │美嫻之│ │ │取得該教授及自稱助理何小姐之│教授 │ │帳冊│ │ │電話,對方在電話中向伊瞭解有│」、「│ │
│ │ │關子宮瘤病情問診後,遂開出藥│何小姐│ │
│ │ │方並交一名男子(庚○○)送藥│」 │ │
│ │ │到伊住處給伊,伊自八十八年十│ │ │
│ │ │月至八十九年元月間,前後共計│ │ │
│ │ │買過四次,均由辛○○介紹可治│ │ │
│ │ │療子宮瘤免開刀的中藥,並由自│ │ │
│ │ │稱某教授助理之男子(庚○○)│ │ │
│ │ │四次送該藥到伊住處給伊,並取│ │ │
│ │ │回藥價四次費用分別約一萬二千│ │ │
│ │ │元、一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及│ │ │
│ │ │二萬四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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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徐林上│於八十八年十月底左右,伊與先│G○○│被告G○○│被害人│ │妹 │生在龍潭八○四醫院看病時,有│、不詳│坦承有送藥│徐林上│ │ │二名年輕男子和我們聊天,並問│姓名之│ │妹指認│ │ │伊何以到醫院來,伊告知有高血│二名男│ │被告曾│ │ │壓,該二名男子便說他們的親人│、「江│ │石嵐│ │ │也有高血壓,吃了一種藥就好了│太太」│ │
│ │ │,他們便留下我的電話表示會再│、「楊│ │
│ │ │與伊聯絡,之後其中一名翁姓男│老師」│ │
│ │ │子打電話給伊,說他的姑姑江太│、「郭│ │
│ │ │太就吃了藥治好高血壓,江太太│小姐」│ │
│ │ │現在在家,叫伊馬上打電話給他│ │ │
│ │ │,伊按照電話找不到江太太,江│ │ │
│ │ │太太打電話給伊,便告訴他是吃│ │ │
│ │ │了一位楊老師的藥,叫伊打電話│ │ │




│ │ │給楊老師,並且要說是謝董介紹│ │ │
│ │ │的,他才會理伊,伊便打電話給│ │ │
│ │ │楊老師,並電話中表明伊想直接│ │ │
│ │ │去給楊老師看,楊老師表示他住│ │ │
│ │ │在台南很遠,現在只是到台北開│ │ │
│ │ │會,叫伊不必親自去找他,從電│ │ │
│ │ │話中告訴他情形,他就可以配藥│ │ │
│ │ │了,他並表示因為他很忙,他會│ │ │
│ │ │叫他的助理郭小姐與伊聯絡,之│ │ │
│ │ │後郭小姐打電話給伊,稱老師已│ │ │
│ │ │經配好藥,一天的藥費要六百多│ │ │
│ │ │元,一次要吃一個月,伊表示沒│ │ │
│ │ │那麼多錢,因此只買半個月的藥│ │ │
│ │ │,共計藥價是九千七百五十元,│ │ │
│ │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由一名曾│ │ │
│ │ │先生(G○○)送藥到伊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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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R○○│我先生車禍後便有癲癇的後遺症│不詳姓│ │
│ │ │,之後便一直到桃園省立醫院拿│名之「│ │
│ │ │藥控制,八十八年十一月上旬時│陳小姐│ │
│ │ │我又到桃園省立醫院替先生拿藥│」、陳│ │
│ │ │,有一位陳小姐,就問我為何拿│小姐姑│ │
│ │ │藥,我告訴她原因後,她就表示│丈、「│ │
│ │ │她的姑丈也因為車禍而有同樣的│楊老師│ │
│ │ │毛病,但並未住院開刀而是經他│」、「│ │
│ │ │人的介紹吃了一種藥治好的,當│助理小│ │
│ │ │時我們便互相留下聯絡電話而已│姐」及│ │
│ │ │,後來陳小姐打電話給我告訴我│送貨之│ │
│ │ │她姑丈的電話,叫我自己打電話│人 │ │
│ │ │給她姑丈,我依照電話打給她姑│ │ │
│ │ │丈後,她姑丈表示他的病已經好│ │ │
│ │ │了很久了,並告訴我他再找當初│ │ │
│ │ │介紹他吃藥的朋友,看看能不能│ │ │
│ │ │找到當開藥給他的楊老師,隔了│ │ │
│ │ │幾天後,這位陳小姐的姑丈打電│ │ │
│ │ │話給我,告訴我目前楊老師正在│ │ │
│ │ │台北開會,叫我一定要晚上打電│ │ │
│ │ │話給楊老師,因為楊老師很忙,│ │ │
│ │ │如果電話在通話中,則應繼續再│ │ │
│ │ │撥,我就按照電話撥了一個多小│ │ │




│ ││時才撥通,楊老師便問我先生目│ │ │
│ │ │前狀況如何,我照實答覆後便問│ │ │
│ │ │楊老師是否須帶先生去給老師看│ │ │
│ │ │,老師便回答不需要,就算親自│ │ │
│ │ │看了結果也是一樣,楊老師並告│ │ │
│ │ │訴我他有一種藥吃了可治癒這種│ │ │
│ │ │病,而藥價親自是一天八百元、│ │ │
│ │ │一次吃一個月,共計是二萬四千│ │ │
│ │ │元,楊老師並表示因為他很忙,│ │ │
│ │ │他會找助理再與我聯繫,幾天後│ │ │
│ │ │便有一位自稱楊老師助理的小姐│ │ │
│ │ │打電話給我,並約定在八十八年│ │ │
│ │ │十一月二十日送藥給我,十一月│ │ │
│ │ │二十日當天便有一位先生將藥送│ │ │
│ │ │來,並告訴我楊老師的藥非常好│ │ │
│ │ │,他自己也有親人吃了楊老師的│ │ │
│ │ │藥就治好了,因此我原本略有懷│ │ │
│ │ │疑而變成相信這個藥有效,所以│ │ │
│ │ │我就將藥買下付了二萬四千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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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U○○│我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我到台│辛○○│被告辛○○│被害人│ │ │北淡水玩時,遇乙位自稱辛○○│、廖珍│坦承有介紹│U○○│ │ │小姐前來向我搭訕,關心我所罹│榕、不│食品,但沒│指認李│ │ │患之眼皮下長疣等病情,提到其│詳姓名│有說有療效│美嫻、│ │ │姑姑曾使用過某位教授所開立之│自稱李│;被告廖珍│Q○○│ │ │中藥方後,同樣病情就痊癒了,│美嫻姑│榕坦承有幫│;扣案│ │ │當時並留下聯絡電話及姓名,後│姑、「│辛○○送過│之李美│ │ │來我打電話給她,並取得她姑姑│楊教授│一次貨。 │嫻之追│ │ │電話,聯絡後又取得該教授及自│」、「│ │蹤紀錄│ │ │稱助理林秋月小姐之電話,對方│林秋月│ │第七頁│ │ │在電話中向我瞭解有關病情問診│」 │ │
│ │ │後,遂開出藥方並交乙名女子送│ │ │
│ │ │藥到我家給我,我是於八十八年│ │ │
│ │ │十一月及十二月間,計買過兩次│ │ │
│ │ │,均由乙位辛○○介紹可治療眼│ │ │
│ │ │皮下長疣及腰酸背痛等症的中藥│ │ │
│ │ │,並由自稱是楊教授的女患者之│ │ │
│ │ │孫女(Q○○),兩次送該藥到│ │ │
│ │ │我住處給我,並取回藥價兩次費│ │ │




│ │ │用約為新台幣一萬八千九百五十│ │ │
│ │ │元及二萬一千元左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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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亥○○│我是在八十八年底某日前往台北│F○○│被告F○○│被害人│ │ │市○○路和平醫院三樓中醫部就│、「周│否認 │亥○○│ │ │診時,遇到一位自稱F○○的年│太太」│ │指認被│ │ │輕女子上前向我搭訕,並問及我│、「楊│ │告彭薇│ │ │的病情,我當時覺得她人很親切│老師」│ │庭│ │ │隨和就告訴她,患有更年期慢性│、「陳│ │
│ │ │病,包括胸悶、全身關節酸痛、│君」、│ │
│ │ │心悸、耳鳴等症狀,她便告訴我│送貨者│ │
│ │ │,她有一位姑媽與我同一症狀,│ │ │
│ │ │長期就醫都治不好,後來經過人│ │ │
│ │ │指點,去找一位研究中藥頗有權│ │ │
││ │威之楊老師幫忙,服用了楊老師│ │ │
│ │ │開的藥後,約二個月就痊癒了,│ │ │
│ │ │如果有需要,她願意抱著助人為│ │ │
│ │ │善的態度,幫我引荐,並留下她│ │ │
│ │ │的電話0000000000,及其姑媽(│ │ │
│ │ │周太太)電話0000000000給我,│ │ │
│ │ │但周太太後來電話改號00000000│ │ │
│ │ │,我於事後隔了一星期主動打電│ │ │
│ │ │話給他姑媽(周太太),她接聽│ │ │
│ │ │後亦同樣告訴我病症與我完全相│ │ │
│ │ │同,但吃了楊老師研究出來的草│ │ │
│ │ │藥之後病就好了,我受到他們的│ │ │
│ │ │慫恿鼓勵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情答│ │ │
│ │ │應,要接受楊老師治療拿著周太│ │ │
│ │ │太給我的電話0000000000打過去│ │ │
│ │ │,一位陳君女性助理接聽,她告│ │ │
│ │ │訴我楊老師工作很忙,於是只短│ │ │
│ │ │短通了幾分鐘電話楊老師問完我│ │ │
│ │ │的症狀後,即將電話交給助理,│ │ │
│ │ │我於是答應先買一個月的藥份,│ │ │
│ │ │總共新台幣二萬二千九百五十元│ │ │
│ │ │藥,由楊老師派專人送到我家,│ │ │
│ │ │再將交給那名送貨的男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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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V○○│於八十八年底在北市馬偕醫院內│藍美珠│ │被害人│ │ │,遭一位黃太太藍美珠)搭訕│(未據│ │V○○



│ │ │,指我高血壓可治癒,介紹其同│起訴)│ │指認藍│ │ │事周太太為見證人,楊院長電話│、「周│ │美珠│ │ │問診,助理朱小姐連絡,再由一│太太」│ │
│ │ │名中年之男子送藥給我並收一萬│、「楊│ │
│ │ │七千元之藥費。 │院長」│ │
│ │ │ │、「朱│ │
│ │ │ │小姐」│ │
│ │ │ │、送藥│ │
│ │ │ │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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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酉○○│於八十九年二月中旬,在臺北縣│辛○○│被告N○○│被害人│ │ │關渡逛街時,有一自稱辛○○之│、楊隆│坦承受李美│酉○○│ │ │女子上前搭訕,伊告知有左手麻│基、「│嫻委託送貨│指認李│ │ │酸、無力腳、刺麻、耳鳴、胸悶│楊老師│。被告李美│美嫻;│ │ │、胃脹之症狀,其主動關心並稱│」、「│嫻亦承認有│扣案之│ │ │認識一位楊老師專門研究中醫藥│江秀芳│介紹食品,│辛○○│ │ │草,對治療本人症狀效果極佳,│」 │但否認強調│之客戶│ │ │又稱其親戚阿姨也是有同樣症狀│ │療效。 │名冊│ │ │,吃了楊老師的藥草一陣子就痊│ │ │
│ │ │癒了,伊即接受辛○○介紹與楊│ │ │
│ │ │老師聯絡,其在電話中瞭解伊症│ │ │
│ │ │狀,表示要開藥方給伊,並請伊│ │ │
│ │ │與助理「江秀芳」聯絡,其後即│ │ │
│ │ │由N○○送貨到伊住處,並再度│ │ │
│ │ │說明該藥對身體的好處,當伊交│ │ │
│ │ │付面額二萬一千五百元之支票(│ │ │
│ │ │付款人:世華商銀建成分行、到│ │ │
│ │ │期日: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票號│ │ │
│ │ │:HQ0000000)後,即│ │ │
│ │ │交給伊兩大袋之藥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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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未○○│於八十九年二月間,在台北縣三│辛○○│被告辛○○│被害人│ │ │重市三和夜市,遇到自稱辛○○│、不詳│坦承介紹;│未○○│ │ │前來搭訕,關心伊所罹雀斑及偏│姓名之│被告庚○○│指認被│ │ │頭痛症狀,稱其姑姑曾使用過楊│姑姑、│坦承送藥 │告李美│ │ │醫師所開中藥方後,同樣病情即│「楊醫│ │嫻、李│ │ │痊癒,當時並互留聯絡電話及姓│師」、│ │建軒│ │ │名,後來其打電話給伊,並與其│「江秀│ │
│ │ │姑姑電話聯絡後,又取得楊醫師│芬」、│ │




│ │ │及助理江秀芬之電話,對方在電│庚○○│ │
│ │ │話中跟伊問診後遂開出藥方,並│ │ │
│ │ │交由一名男子(即庚○○)送藥│ │ │
│ │ │給伊,伊於同年二月、四月各買│ │ │
│ │ │一次,費用分別為九千二百五十│ │ │
│ │ │元、九千五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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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C○○│我於八十九年二月間,在桃園市│申○○│被告申○○│被害人│ │ │內街道逛街時,遇到乙位男子(│、不詳│否認 │C○○│ │ │申○○)前來向我搭訕,關心我│姓名之│ │指認林│ │ │所罹患病情,提到其母親曾使用│「楊醫│ │傳耀;│ │ │過楊醫師所開立之中藥方後,所│師」、│ │扣案之│ │ │罹患糖尿病就痊癒了,當時並互│助理小│ │辛○○│ │ │留下自己及楊醫師助理小姐聯絡│姐、送│ │之出貨│ │ │電話及姓名,後來我打電話給助│藥者 │ │單、客│ │ │理小姐,對方在電話中向我瞭解│ │ │戶名冊│ │ │有關病情問診後,遂開出藥方並│ │ │
│ │ │交不同男女送藥到我家給我,我│ │ │
│ │ │於八十九年三月至五月間,計買│ │ │
│ │ │過三次,三次費用為新台幣二萬│ │ │
│ │ │三千九百五十元及另二次均為二│ │ │
│ │ │萬三千元之藥費,經我指認搭訕│ │ │
│ │ │與其中一次送藥者為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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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地○○│我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台│涂欣吟│承認 │
│ │ │北市遭一位陳秀美(0000000000)│(未據│ │
│ │ │搭訕,指我關節炎可治癒,介紹│起)、│ │
│ │ │其以前老板娘邱太太(00000000)│「陳秀│ │
│ │ │為見證人,由魏老師(000000000│美」、│ │
│ │ │3)電話問診助理孫淑華(0000000│「邱太│ │
│ │ │815)連絡,再由一名年輕之男子│太」、│ │
│ │ │送藥給我並收二萬八千九百五十│「魏老│ │
│ │ │元之藥款。 │師」、│ │
│ │ │ │「孫淑│ │
│ │ │ │華」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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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B○○│我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到台北市│辛○○│被告辛○○│被害人



│ │ │萬華附近搭公車上,遇到乙位自│、李建│坦承有介紹│B○○│ │ │稱辛○○小姐看到我手上拿著和│軒、不│食品,但沒│指認李│ │ │平醫院藥包就前來向我搭訕,關│詳姓名│有說有療效│美嫻、│ │ │心我所罹患之骨腔發炎等病情,│之自稱│;被告李建│庚○○│ │ │提到其姑姑曾使用過楊老師所開│辛○○│軒坦承有送│;扣案│ │ │之中藥方後,同樣病情就痊癒了│姑姑之│貨給辛○○│之李美│ │ │,當時並留下聯絡電話及姓名,│人、「│的朋友。 │嫻之客│ │ │後來我打電話給她,並取得她姑│楊老師│ │戶名冊│ │ │姑電話,聯絡後又取得楊老師自│」、「│ │、出貨│ │ │稱助理丁小姐之電話,對方在電│丁小姐│ │單│ │ │話中向我瞭解有關病情問診後,│」 │ │
│ │ │遂開出藥方並交乙名男子(李建│ │ │
│ │ │軒)送藥到我家給我,當時送藥│ │ │
│ │ │男子曾騙稱其母親所罹患之糖尿│ │ │
│ │ │病就是被他們所治好,我是於八│ │ │
│ │ │十九年三月至五月間,計買過三│ │ │
│ │ │次,藥價三次費用分別為新台幣│ │ │
│ │ │二萬二千九百五十元、二萬三千│ │ │
│ │ │八百五十元及二萬四千九百五十│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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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M○○│我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我到台北│辛○○│被告辛○○│被害人│ │ │市士林新光醫院看骨科時,遇到│、李建│坦承有介紹│B○○│ │ │乙位自稱辛○○小姐前來向我訕│軒、不│食品,但沒│指認李│ │ │搭,關心我所罹患之膝蓋發炎腫│詳姓名│有說有療效│美嫻、│ │ │大等病情,提到其姑姑曾使用過│之自稱│;被告李建│庚○○│ │ │楊醫師所開立之中藥方後,同樣│辛○○│軒坦承有送│;扣案│ │ │病情就痊癒了,當時並互留下聯│姑姑之│貨給辛○○│之李美│ │ │絡電話及姓名,後來她打電話給│人、「│的朋友。 │嫻之出│ │ │我,並取得她姑姑電話,辛○○│楊醫師│ │貨單│ │ │之姑姑在電話中特別交待,與楊│」、助│ │
│ │ │醫師聯絡時,要講是陳會長介紹│理小姐│ │
│ │ │楊醫師才會幫忙診斷,而且藥價│、另一│ │
│ │ │也會算便宜些,聯絡後又取得楊│送藥者│ │
│ │ │醫師及自稱助理小姐之電話,對│ │ │
│ │ │方在電話中向我瞭解有關病情問│ │ │
│ │ │診後,遂開出藥方並交乙名男子│ │ │
│ │ │(庚○○)送藥到我家給我。我│ │ │
│ │ │是於八十九年四月及五月間,計│ │ │
│ │ │買過兩次,均由乙位辛○○介紹│ │ │




│ │ │,可治療膝蓋發炎腫大等症狀的│ │ │
│ │ │中藥,並由自稱是被楊醫師治癒│ │ │
│ │ │的女患者之兒子兩兄弟各送一次│ │ │
│ │ │藥到我住處給我,並取回藥價兩│ │ │
│ │ │次費用為新台幣一萬八千六百元│ │ │
│ │ │及二萬四千九百五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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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Y○○│八十九年五月中旬,在台北市馬│劉俊良│ │被害人│ │ │醫院內遭一位吳素瑩(00000000 │(未據│ │Y○○│ │ │、0000000000)搭訕,指我兒子 │起訴)│ │指認劉│ │ │腹瀉症可治癒,介紹其表妹葉太│、「吳│ │俊良為│ │ │太(00000000)為見證人,由楊院│素瑩」│ │送藥者│ │ │長(0000000000)電話問診助理葉│、「葉│ │
│ │ │芝玲(0000000000)連絡,再由一│太太」│ │
│ │ │名中年男子送藥給我,並收二萬│、「楊│ │
│ │ │二千九百五十元之藥費。 │院長」│ │
│ │ │ │、「葉│ │
│ │ │ │芝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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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林張素│伊本身曾長期患有糖尿病,手腳│辛○○│被告辛○○│被害人│ │琴 │酸麻、抽筋、胸悶、便秘、水腫│、「林│承認有介紹│林張素│ │ │、子宮肌瘤等病情,久治不癒,│阿姨」│食品,但沒│琴指認│ │ │在八十九年五月廿日在林口長庚│(見證│有說有療效│被告李│ │ │醫院就診時,遇到一位自稱李美│者)、│。 │美嫻即│ │ │嫻的小姐主動上前與伊攀談,聊│「楊 │ │為搭訕│ │ │到伊病狀時,告訴伊其認識高雄│老師」│ │者、扣│ │ │上來一位楊老師長年研究各種中│、「劉│ │案之李│ │ │(草)藥有特秘方,可針對個人│小雲」│ │美嫻之│ │ │病狀做一調理約需六個月可完全│(助理│ │客戶名│ │ │康復,言談中提及她有一位住在│)、不│ │冊、追│ │ │五股林阿姨也是吃楊老師的藥而│詳姓名│ │蹤紀錄│ │ │康復的,伊當時抱著姑且一試的│之送藥│ │(第九│ │ │心態,就答應其要求花了二萬四│者 │ │頁)│ │ │千九百五十元購得一個月份藥包│ │ │
│ │ │,伊沒有接受楊老師面診,只是│ │ │
│ │ │用電話聯絡一次告訴伊一些養身│ │ │
│ │ │保健常識,就由助理劉小雯與伊│ │ │
│ │ │聯絡,並由一位約三十多歲的人│ │ │
│ │ │交付藍、黃、紅色藥包給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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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丁薛淑│八十九年八月中旬,在台北市榮│「李佩│ │撥打之│ │娥 │民總醫院內遭一位李佩華搭訕,│華、「│ │電話號│ │ │指我更年期產生之症狀,諸如失│邱太太│ │碼與扣│ │ │眠、骨質疏鬆等皆可治癒,介紹│」、「│ │案之李│ │ │其舅媽邱太太為見證人,由楊醫│楊醫師│ │松處扣│ │ │師電話問診,助理朱小姐連絡,│」、「│ │得之名│ │ │再由一名年輕男子送藥給我,並│朱小姐│ │冊、筆│ │ │收一萬五千元之藥費。 │」、送│ │記本中│ │ │ │藥者 │ │之電話
│ │ │ │ │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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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宙○○│八十九年十一月上旬,台北市長L○○│被告L○○│被害人│ │ │庚醫院內遭一位王淑惠搭訕,指│、「王│在偵查中坦│宙○○│ │ │我攝護腺腫大可治癒,介紹其姑│淑惠」│承不諱 │指認黃│ │ │丈蘇先生為見證人,由許老師電│、「蘇│ │瑞廷│ │ │話問診,助理李慧君連絡,再由│先生」│ │
│ ││一名年輕之男子(L○○)送藥│、「許│ │
│ │ │給我並收款。我購買六次共計損│老師」│ │
│ │ │失十一萬八千六百元。 │、「李│ │
│ │ │ │慧君」│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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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丙○○│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林口│L○○│被告L○○│被害人│ │ │醫院內遇到一位太太搭訕,指我│、「江│在偵查中坦│丙○○│ │ │靜脈留可治癒,介紹其表姐江太│太太」│承不諱 │指認黃│ │ │太為見證人,由會計林小姐連絡│「林小│ │瑞廷│ │ │,由李醫師老師電話問診,再由│姐」、│ │
│ │ │一名年輕之男子(L○○)送藥│「李醫│ │
│ │ │給我並收款。我一次買二個月共│師」 │ │
│ │ │計損失,約三萬五千六百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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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T○○│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在台北市龍│L○○│被告L○○│被害人│ │ │山寺有一自稱劉巧雲的女子向我│、「劉│在偵查中坦│T○○



│ │ │搭訕,於談話中渠得知我不易有│巧雲」│承不諱 │指認黃│ │ │孕,即稱渠老闆娘與我同症,但│、「魏│ │瑞廷│ │ │經魏老師治癒而生子,渠並將老│老師」│ │
│ │ │闆娘電話給我,我因久不孕急思│、「王│ │
│ │ │有子而不疑有詐,就去電與該老│小姐」│ │
│ │ │闆娘聯繫其向我吹噓魏老師的醫│、自稱│ │
│ │ │術高明,所以我才依其所言去電│老闆娘│ │
│ │ │找魏老師助理王小姐接洽,之後│之人、│ │
│ │ │就有自稱魏老師男子來電,向我│ │ │
│ │ │以電話問診行騙。我買了二次損│ │ │
│ │ │失伍萬元,是由L○○送藥過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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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癸○○│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九十│L○○│被告L○○│被害人│ │ │年一月十九日,在台北市長庚醫│、不詳│在偵查中坦│癸○○│ │ │院遭一不詳女子搭訕,指我脫髮│姓名之│承不諱 │指認黃│ │ │症可治癒,介紹其友人鄭雅琪為│女子、│ │瑞廷│ │ │介紹人,由李醫師電話問診,再│「鄭雅│ │
│ │ │由一年輕之男子(L○○)送藥│琪」、│ │
│ │ │給我,並收三萬六千三百之藥費│「李醫│ │
│ │ │。 │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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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P○○│八十九年底,在林口長庚醫院內│L○○│被告L○○│被害人│ │ │遭一位義工(姓名不詳)搭訕,│、「洪│在偵查中坦│P○○│ │ │指我甲狀腺可治癒,介紹其以前│太太」│承不諱 │指認黃│ │ │病患洪太太為見證人,由助理葉│、「葉│ │瑞廷│ │ │小姐游小姐連絡,由李老師電話│小姐」│ │
│ │ │問診,再由一名年輕之男子(黃│、「游│ │
│ │ │瑞廷)給我並收款。我已購買六│小姐」│ │
│ │ │次了,每次約二萬二千元,共計│、「李│ │
││ │,共計損失十三萬元。 │老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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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J○○│九十年元月中旬,在台北市馬偕│L○○│被告L○○│被害人│ │ │醫院內,遭一位不知名男子搭訕│、「吳│在偵查中坦│J○○│ │ │,指伊女兒心律不整可治癒,介│太太」│承不諱 │指認黃│ │ │紹不知名之吳太太為見證人,由│、「魏│ │瑞廷│ │ │魏老師電話問診,由助理葉小姐│老師」│ │
│ │ │及黃小姐連絡,再由一名年輕之│、「葉│ │
│ │ │男子(L○○)送藥給我並收款│小姐」│ │




│ │ │,共計買四次花費八萬八千三百│、「黃│ │
│ │ │五十元。 │小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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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I○○│九十年三月十日在台北市馬偕醫│L○○│被告L○○│被害人│ │ │院內遭一位自稱秀枝女子搭訕,│、「秀│在偵查中坦│I○○│ │ │我顏面神經病可治癒,介紹其老│枝」、│承不諱 │指認黃│ │ │板娘江太太居稱一位魏老師電話│「江太│ │瑞廷│ │ │問診能醫好我的病症,再來由其│太」、│ │
│ │ │助理孫淑樺與我接洽,再由一名│「魏老│ │
│ │ │年輕之男子(L○○)送藥給我│師」、│ │
│ │ │,並取款簽收後,由一位助理葉│「孫淑│ │
│ │ │小姐與我接洽後續事宜。我損失│樺」 │ │
│ │ │二萬二千九百五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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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d○○│九十年三月中旬,在台北縣板橋│L○○│被告L○○│被害人│ │ │亞東醫院內遭一位顏小玲搭訕,│、「顏│在偵查中坦│d○○│ │ │問伊有何病痛,指伊心律不整及│小玲」│承不諱 │指認被│ │ │骨刺可治癒,說他阿姨(葉太太│、「葉│ │告黃瑞│ │ │)的病是一樣也治好了,叫伊打│太太」│ │廷│ │ │電話給他阿姨,他阿姨說是高雄│、「林│ │
│ │ │一位醫生看好的,但那位醫師林│老師」│ │
│ │ │老師是作研究不幫人看病,說要│、「朱│ │
│ │ │說是洪將軍介紹才願意看病,後│小姐」│ │
│ │ │來伊就打電話給林老師林老師│ │ │
│ │ │電話問診,問伊病情,再由助理│ │ │
│ │ │朱小姐連絡,後來有一名年輕男│ │ │
│ │ │子(L○○)送藥給伊並收款,│ │ │
│ │ │他還跟伊說其阿媽也是吃該藥好│ │ │
│ │ │的,伊買了二次,共損失四萬二│ │ │
│ │ │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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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乙○○│九十年三月中旬,在北縣亞東醫│L○○│被告L○○│被害人│ │ │院內遭一位黃太太搭訕,指我糖│、「黃│在偵查中坦│乙○○│ │ │尿病可治癒,介紹其不願說出名│太太」│承不諱 │指認黃│ │ │之鄰居,指稱一位陳將軍認識一│、「林│ │瑞廷│ │ │位名為林老師電話問診,能醫好│老師」│ │
│ │ │我的病症,再由助理洪美華與我│、「洪│ │
│ │ │接洽,再由一位年輕之男子(黃│美華」│ │
│ │ │瑞廷)送藥給我,並收款新台幣│ │ │




│ │ │一萬八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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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陳吳連│九十年三月中旬,在台北市內湖│L○○│被告L○○│被害人│ │朱 │三軍總醫院內,遭一位小姐搭訕│、「劉│在偵查中坦│陳吳連│ │ │,指我子宮瘤可治癒,介紹其以│太太」│承不諱 │朱指認│ │ │前老闆劉太太為見證人,由衛老│、「衛│ │L○○│ │ │師電話問診,助理洪雯連絡,再│老師」│ │
│ │ │由一名年輕男子(L○○)送藥│、「洪│ │
│ │ │給我並收款。我購買二次,共計│雯」 │ │
│ │ │損失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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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W○○│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在台北市內L○○│被告L○○│被害人│ │ │湖三軍總醫院內遭一位潘秀娟搭│、「潘│在偵查中坦│W○○│ │ │訕,指我不孕症可治癒,介紹其│秀娟」│承不諱 │指認黃│ │ │以前老闆娘劉太太為見證人,由│、「劉│ │瑞廷│ │ │李老師電話問診,助理葉小姐連│太太」│ │
│ │ │絡,再由一名年輕之男子(黃瑞│、「李│ │
│ │ │廷)送藥給我並收款。我購買二│老師」│ │
│ │ │次,一次一個月損失四萬五千四│、「葉│ │
│ │ │百五十元。 │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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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