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246 條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就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 係之一部事實起訴者,其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自不能就其他 部分,另案再行起訴。經查:
㈠林哲緯被訴犯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部分:本案林哲緯雖被 訴與李偉寧共犯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犯行(李偉寧共犯部 分業經本院論罪處刑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然查林哲 緯所犯同一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於106 年8 月29日以106 年偵字第12303 、20701 號提起公訴(見該起訴書附表編號 25、27,該案係起訴林哲緯與「黃平亞」共犯此2 犯行), 並經本院於106 年12月8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690 號分別判 處林哲緯無罪(見該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 )及有罪(見該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24〈有期徒刑1 年6 月〉) 確定,有上揭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見偵字第2167號卷第25頁、第34至35頁、第50頁、 第52頁,本院卷第13至14頁)可稽。亦即林哲緯被訴如附表 一編號1 、2 所示之同一犯罪事實,前已經檢察官起訴並判 決確定,本不得再行起訴。爰依法就此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 。
㈡林哲緯與李偉寧被訴共犯附表三編號1 所示部分:本案林哲 緯及李偉寧雖被訴共犯附表三編號1 所示犯行(告訴人為馬 宗民),然該二人先後於106 年3 月30日、同年4 月6 日共 同參與對同一告訴人詐取29,985元、15,000元之加重詐欺取 財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06 年偵字第12303 、20701 號提起 公訴(見該起訴書附表編號22、28),並經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690 號判決認該2 犯行均成罪,且屬接續犯之一罪,而 對林哲緯、李偉寧均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見該判決書附 表一編號21、25,附表二編號21),其中林哲緯部分於107 年1 月3 日確定,李偉寧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 訴字第232 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現仍上訴最高法院中(尚未 確定),有上揭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送上訴案卷清單附卷(見偵字第 2167號卷第34至35頁、第48頁,本院卷第13至14頁、第47至 68頁、第373 至375 頁)可稽。本案林哲緯及李偉寧被訴共 犯附表三編號1 所示犯行與前案之告訴人既屬同一,犯罪時 間亦在前案2 次接續犯行期間,且犯罪手法雷同,如若成罪 ,應與前案之2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成立接續犯,而為前案 起訴效力所及。依據前揭說明,本案檢察官起訴林哲緯與李 偉寧共犯附表三編號1 所示犯行,應屬重複起訴,其中就林 哲緯部分,因前案業已判決確定,故依法諭知免訴之判決, 至於李偉寧部分,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第302 條第1 款、第303 條第2 款,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至3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附表一:
┌──┬────┬────┬──────────────────┬────┐
│編號│詐欺對象│詐欺日期│ 詐欺方式、金額及提款車手 │ 備註 │
├──┼────┼────┼──────────────────┼────┤
│ 1 │ 江建德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即起訴書│
│ │(未提告)│月8日 │話聯絡佯稱:伊為中國信託客服專員,因│附表編號│
│ │ │ │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1 │
│ │ │ │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匯款49,999元2 筆│ │
│ │ │ │(共99,998元)至林佳欣申辦之永豐商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佳欣│ │
│ │ │ │帳戶),嗣由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 2 │ 陳瑜祺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8日 │話聯絡佯稱:伊為網路購物人員,因誤設│附表編號│
│ │ │ │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左列之│2 │
│ │ │ │人陷於錯誤,匯款29,989元、29,985元、│ │
│ │ │ │28,985元(共88,959元)至林佳欣帳戶,│ │
│ │ │ │嗣由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 3 │ 蕭景鴻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1日 │話聯絡佯稱:伊為網路購物人員,因誤設│附表編號│
│ │ │ │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左列之│4 │
│ │ │ │人陷於錯誤,匯款29,985元至曾盈禎申辦│ │
│ │ │ │之華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
│ │ │ │稱曾盈禎帳戶),嗣由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4 │ 林士揚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3日 │訊軟體LINE帳號cv1681,佯稱係網路賣家│附表編號│
│ │ │ │,得以25,000元販售Mac Book Pro筆電1 │5 │
│ │ │ │臺,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匯款25,000元│ │
│ │ │ │至陳志祥申辦之華南商銀帳號0000000000│ │
│ │ │ │71號帳戶(下稱陳志祥帳戶),嗣由黃平│ │
│ │ │ │亞出面提款。 │ │
├──┼────┼────┼──────────────────┼────┤
│ 5 │ 翁苡甄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網│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3日 │路買賣平台蝦皮拍賣帳號、LINE帳號zhun│附表編號│
│ │ │ │4120聯絡,佯稱:得以14,000元販賣IPHO│6 │
│ │ │ │NE 6S 手機1 支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 │
│ │ │ │誤,匯款14,000元至陳志祥帳戶,嗣由黃│ │
│ │ │ │平亞出面提款。 │ │
├──┼────┼────┼──────────────────┼────┤
│ 6 │ 李宸玲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網│即起訴書│
│ │(未提告)│月3日 │路買賣平台蝦皮拍賣帳號appllo568 、LI│附表編號│
│ │ │ │NE暱稱小星星聯絡,佯稱:得以9,000 元│7 │
│ │ │ │販賣Gopro Hero5 black 相機1 台云云,│ │
│ │ │ │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匯款9,000 元至陳│ │
│ │ │ │志祥帳戶,嗣由黃平亞出面提款。 │ │
├──┼────┼────┼──────────────────┼────┤
│ 7 │ 李宛誼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6日 │以電話聯絡佯稱:伊為警察、金管會行員│附表編號│
│ │ │ │,前遭詐騙款項得匯回云云,致左列之人│8 │
│ │ │ │陷於錯誤,匯款3 萬元至林文挺申辦之中│ │
│ │ │ │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 │
│ │ │ │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 8 │ 柯廷侑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8日 │話聯絡佯稱:因多益考試重複報名,須依│附表編號│
│ │ │ │指示操作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匯│9 │
│ │ │ │款29,985元至王俊皓申辦之彰化商銀9849│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 │。 │ │
├──┼────┼────┼──────────────────┼────┤
│ 9 │ 陳欣平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8日 │話聯絡佯稱:因多益考試付款設定有誤,│附表編號│
│ │ │ │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10 │
│ │ │ │,匯款29,989元至王俊皓(起訴書誤載為│ │
│ │ │ │賴俞瑄)申辦之彰化商銀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嗣由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 10 │ 沈妤珊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10日 │話聯絡佯稱:伊為網路購物人員,因付款│附表編號│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左列之│11 │
│ │ │ │人陷於錯誤,匯款29,963元、6 萬元(共│ │
│ │ │ │89,963元)至李雅涵申辦之中華郵政0001│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 │。 │ │
├──┼────┼────┼──────────────────┼────┤
│ 11 │ 曾俊益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10日 │訊軟體LINE帳號jackmin0802 聯絡佯稱:│附表編號│
│ │ │ │伊為友人陳志明,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12 │
│ │ │ │於錯誤,匯款2萬元、1萬元(共3萬元) │ │
│ │ │ │至賴俞瑄之華南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下稱賴俞瑄華南帳戶),嗣由李偉寧出│ │
│ │ │ │面提款。 │ │
├──┼────┼────┼──────────────────┼────┤
│ 12 │ 鄧麗純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10日 │話聯絡佯稱:伊為網路購物人員,因誤設│附表編號│
│ │ │ │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左列之│13 │
│ │ │ │人陷於錯誤,匯款20,105元至賴俞瑄華南│ │
│ │ │ │帳戶,嗣由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 13 │ 林彥如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11日 │話聯絡佯稱:伊為網路購物人員,因誤設│附表編號│
│ │ │ │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左列之│14 │
│ │ │ │人陷於錯誤,匯款29,963元至賴俞瑄申辦│ │
│ │ │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 │
│ │ │ │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 14 │ 陳敬堯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11日 │話聯絡佯稱: 伊為網路購物人員,因付款│附表編號│
│ │ │ │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左列之│15 │
│ │ │ │人陷於錯誤,匯款8,123 元至賴俞瑄華南│ │
│ │ │ │帳戶,嗣由李偉寧出面提款。 │ │
├──┼────┼────┼──────────────────┼────┤
│ 15 │ 邱柏靜 │106 年4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網│即起訴書│
│ │(未提告)│月12日 │路買賣平台蝦皮拍賣帳號NQRI90636 、LI│附表編號│
│ │ │ │NE帳號yyzs52,佯稱:得以3,000 元販賣│16 │
│ │ │ │IPHONE 6S PLUS 128G 手機1 支云云,並│ │
│ │ │ │要求向露天拍賣網站帳號michael7301 賣│ │
│ │ │ │家下單,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匯款3,10│ │
│ │ │ │0 元至賴俞瑄華南帳戶,嗣由李偉寧出面│ │
│ │ │ │提款。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及宣告刑 │ 沒收之諭知 │
├──┼─────┼─────────────┼─────────────┤
│ 1 │如附表一編│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
│ │號1 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 卡壹枚)、TAIWAN MOBIL│
│ │ │ │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983│
│ │ │ │989000門號SIM卡1枚)均沒收│
│ │ │ │。 │
├──┼─────┼─────────────┼─────────────┤
│ 2 │如附表一編│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捌佰│
│ │號2 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
│ │ │ │門號SIM 卡壹枚)、TAIWAN M│
│ │ │ │OBIL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均│
│ │ │ │沒收。 │
├──┼─────┼─────────────┼─────────────┤
│ 3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號3 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 卡壹枚)、TAIWAN MOBIL│
│ │ │ │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983│
│ │ │ │989000門號SIM卡1枚)均沒收│
│ │ │ │。 │
├──┼─────┼─────────────┼─────────────┤
│ 4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佰│
│ │號4 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黃平亞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無 │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月。 │ │
├──┼─────┼─────────────┼─────────────┤
│ 5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
│ │號5 所示 │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黃平亞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利│無 │
│ │ │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6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玖拾│
│ │號6 所示 │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 │ │黃平亞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利│無 │
│ │ │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 7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號7 所示 │用公務員名義而詐欺取財罪,│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 │用公務員名義而詐欺取財罪,│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 卡壹枚)、TAIWAN MOBIL│
│ │ │ │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983│
│ │ │ │989000門號SIM卡1枚)均沒收│
│ │ │ │。 │
├──┼─────┼─────────────┼─────────────┤
│ 8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號8 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 卡壹枚)、TAIWAN MOBIL│
│ │ │ │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983│
│ │ │ │989000門號SIM卡1枚)均沒收│
│ │ │ │。 │
├──┼─────┼─────────────┼─────────────┤
│ 9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號9 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 卡壹枚)、TAIWAN MOBIL│
│ │ │ │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983│
│ │ │ │989000門號SIM卡1枚)均沒收│
│ │ │ │。 │
├──┼─────┼─────────────┼─────────────┤
│ 10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玖佰│
│ │號10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玖佰│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 卡壹枚)、TAIWAN MOBIL│
│ │ │ │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983│
│ │ │ │989000門號SIM卡1枚)均沒收│
│ │ │ │。 │
├──┼─────┼─────────────┼─────────────┤
│ 11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號11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 卡壹枚)、TAIWAN MOBIL│
│ │ │ │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983│
│ │ │ │989000門號SIM卡1枚)均沒收│
│ │ │ │。 │
├──┼─────┼─────────────┼─────────────┤
│ 12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佰│
│ │號12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零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佰│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零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
│ │ │ │門號SIM 卡壹枚)、TAIWAN M│
│ │ │ │OBIL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均│
│ │ │ │沒收。 │
├──┼─────┼─────────────┼─────────────┤
│ 13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號13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 │ │SIM 卡壹枚)、TAIWAN MOBIL│
│ │ │ │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9839│
│ │ │ │89000門號SIM卡1枚)均沒收 │
│ │ │ │。 │
├──┼─────┼─────────────┼─────────────┤
│ 14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捌拾│
│ │號14所示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捌拾│
│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 │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
│ │ │ │號SIM 卡壹枚)、TAIWAN MOB│
│ │ │ │ILE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9│
│ │ │ │00000000門號SIM卡1枚)均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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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如附表一編│林哲緯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拾│
│ │號15所示 │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
│ │ │李偉寧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拾│
│ │ │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 │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
│ │ │ │號SIM卡壹枚)、TAIWAN │
│ │ │ │MOBIL 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含00000 00000門號SIM卡1枚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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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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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詐欺對象│詐欺日期│ 詐欺方式、金額及提款車手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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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馬宗民 │106 年3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電話聯絡佯稱:│即起訴書│
│ │(已提告)│月31日 │伊為網路購物人員,付款設定有誤,須依│附表編號│
│ │ │ │指示操作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匯│3 │
│ │ │ │款8萬元至曾盈禎華南帳戶,嗣由李偉寧 │ │
│ │ │ │出面提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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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