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匯出款項│98年12月30│99,097元 │馬強臺灣銀行│
│ │ │。 │日下午2 時│ │帳戶 │
│ │ │ │10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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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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