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易字,98年度,1號
PCDM,98,重易,1,20110923,6

2/2頁 上一頁


與另案被告仇建國就如附表二所示詐欺犯行為共同正犯,惟 按刑事訴訟係採實質的真實發現主義,審理事實之法院,應 直接調查證據,以為判決之基礎,故關於同一事項,雖經另 案刑事法院判決,而本案刑事判決本不受其拘束,仍應依法 調查,以資審判,自不得僅以另案刑事判決確定,即據為刑 事判決之唯一根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686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且尚查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葉秋宏確已知悉其所 遞送之支票為自始無兌付意願之空頭支票,亦無證據證明如 附表二編號4 號所示支票是否由被告葉秋宏所負責遞送,復 無積極證據證明足資佐證被告葉秋宏知悉其所負責遞送的空 頭支票有由他人供做詐騙工具,是以,被告葉秋宏是否與另 案被告仇建國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非無疑義,已如 前述,則依前揭判例意旨,自不得僅以上述他案判決為認定 被告葉秋宏犯罪之唯一根據。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對於起訴被告葉秋宏之犯罪事實,所提出 之證據及闡明之證據方法,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葉秋宏 有罪之心證,被告葉秋宏所為上述辯解,並無法排除其可能 性,仍有合理懷疑存在,被告葉秋宏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葉秋 宏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惠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葉崑山被訴不另為無罪部分):
┌──┬───┬──────────────────┬─────┐
│編號│被害人│ 遭退票票據明細 │遭詐騙情形│
│ │ ├───┬───┬─────┬────┤ │
│ │ │發票人│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
├──┼───┼───┼───┼─────┼────┼─────┤
│ 1. │劉龍峰│葉崑山│台新銀│B00000000 │20萬元 │友人蔡國雲
│ │ │ │行南新│ │ │於95年12月│
│ │ │ │莊分行│ │ │10日向劉龍│
│ │ │ │ │ │ │峰借款35萬│
│ │ │ │ │ │ │元,並交付│
│ │ │ │ │ │ │左列支票做│
│ │ │ │ │ │ │為擔保,嗣│
│ │ │ │ │ │ │遭退票不獲│
│ │ │ │ │ │ │付款。 │
├──┼───┼───┼───┼─────┼────┼─────┤
│ 2. │劉龍峰│同上 │同上 │Z000000000│15萬元 │同上 │
└──┴───┴───┴───┴─────┴────┴─────┘
附表二(被告葉秋宏被訴部分):
┌──┬─────┬─────┬──────┬──────┬────┬───────┬─────┐
│編號│ 發票人 │退票銀行 │ 支票號碼 │ 被 害 人 │被害時間│所受損害(即票│施用詐術之│
│ │ │ │ │(即受款人)│ 地點 │載金額) │ 方法 │
│ │ │ │ │ │ │ │ │
├──┼─────┼─────┼──────┼──────┼────┼───────┼─────┤
│1 │威訊實業有│(1)誠泰商 │(1)00046164 │(1)莊頭北股 │94年間新│(1)1,586,000元│支付貨款 │
│ │限公司(負│業銀行建成│ │份有限公司(│竹 │ │ │
│ │責人鍾永發│分行 │ │負責人莊浩仁│ │ │ │
│ │) │ │ │) │ │ │ │
│ │ ├─────┼──────┼──────┼────┼───────┼─────┤
│ │ │(2)台灣中 │(2)00009640 │(2)王百福 │94年8月 │(2)所受損害 │簽賭賽馬中│
│ │ │小企業銀行│ │ │間台南 │300,000元(票 │獎 │
│ │ │汐止分行 │ │ │ │載金額 │ │
│ │ │ │ │ │ │25,150,000元) │ │
├──┼─────┼─────┼──────┼──────┼────┼───────┼─────┤
│2 │三恆國際開│(1)第一商 │(1)00681407 │莊頭北工業股│94年間新│(1) 1,979,985 │支付貨款 │
│ │發股份有限│業銀行蘆洲│ │份有限公司(│竹 │元 │ │
│ │公司(負責│分行 │ │負責人莊浩仁│ │ │ │
│ │人郭泉龍)├─────┼──────┤) ├────┼───────┤ │




│ │ │(2)第一商 │(2)00681407 │ │同上 │(2)1,949,168元│ │
│ │ │業銀行蘆洲│ │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3)第一商 │(3)00681407 │ │同上 │(3)1,429,602元│ │
│ │ │業銀行蘆洲│ │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4)國泰世 │(4)00302430 │ │同上 │(4)1,102,500元│ │
│ │ │華商業銀行│ │ │ │ │ │
│ │ │二重分行 │ │ │ │ │ │
├──┼─────┼─────┼──────┼──────┼────┼───────┼─────┤
│3 │崇盛科技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劉健群 │94年5月 │2,500,000元 │清償借款 │
│ │限公司(負│行板新分行│ │ │台北市忠│ │ │
│ │責人劉秀雄│ │ │ │孝東路與│ │ │
│ │) │ │ │ │林森北路│ │ │
│ │ │ │ │ │口 │ │ │
├──┼─────┼─────┼──────┼──────┼────┼───────┼─────┤
│4 │石慧傑 │(1)華南商 │(1)00942154 │(1)方第實業 │95年下半│(1)892,000元 │支付貨款 │
│ │ │業銀行永和│ │限公司(負責│年地點不│ │ │
│ │ │分行 │ │人方力暉) │詳 │ │ │
├──┴─────┴─────┴──────┴──────┴────┴───────┴─────┤
│備註:上開附表二即為本院100 年9 月2 日審判筆錄所載之蒞庭公訴人更正附表內容。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