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 │ │
│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登│ │
│ │記地址及營業地址及部│ │
│ │分產品之照片 │ │
│ │中華電信電話查詢回函│ │
│ │聯信中心特約商店約定│ │
│ │書 │ │
│ │全威影視製作股份有限│ │
│ │公司與神駿國際行銷股│ │
│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紋│ │
│ │廣所訂立之廣告播放契│ │
│ │約書 │ │
│ │ │ │
├──┼──────────┼─────────────┤
│參 │96偵10303號卷3 │ │
├──┼──────────┼─────────────┤
│1 │被告C○○、B○○、│全部犯罪事實。 │
│ │宙○○、L○○、詹凱│ │
│ │棻、陳素真、黃○○、│ │
│ │D○○○、A○○、秦│ │
│ │雅萍、戊○○(冒趙素│ │
│ │里之名)、寅○○、趙│ │
│ │素枝、曾翌婷、丁○○│ │
│ │、申○○、戌○○陳宜│ │
│ │平、F○○、H○○及│ │
│ │G○○於警詢中之供述│ │
│ │及證述。 │ │
├──┼──────────┼─────────────┤
│2 │共同被告(另行偵查中│同上。 │
│ │)薩本靜、黃玟皓、吳│ │
│ │麗娟、欒美蘭、黃慧玲│ │
│ │、陳玉珍、黃靜瑜、單│ │
│ │雅蘭、廖思穎、林冠谷│ │
│ │、董秀環、許若崴、王│ │
│ │芷婕、柯蘊真、林雅菁│ │
│ │、宋淑娟、溫宜靜、劉│ │
│ │金宸、林家鑫、王昱庭│ │
│ │、郭秀庭、胡美玲、黃│ │
│ │美瓊、傅怡珍、李宇寰│ │
│ │、鄭長明、馮玲妃、詹│ │
│ │惠珊、江珍宜、陳麗娟│ │
│ │、羅悅榕、顏坤城、許│ │
│ │珠琴、彭朝霞、馮菁蓉│ │
│ │、鄭欣怡、林玉卿、郭│ │
│ │弈昀、林潔汝、賴宥樺│ │
│ │、張朝傑、郭子宸、劉│ │
│ │映廷、陳姝諺、陳若榆│ │
│ │、洪燕媚、尚佳玲、呂│ │
│ │曉亭、李富羚、李燕淑│ │
│ │、何永成、許媛婷等於│ │
│ │警詢中之供述及證述。│ │
├──┼──────────┼─────────────┤
│3 │被告E○○冒用其妹趙│被告E○○偽造署押之事實。│
│ │素里之名應訊之筆錄 │ │
├──┼──────────┼─────────────┤
│肆 │96偵10303號卷4、卷5 │ │
├──┼──────────┼─────────────┤
│1 │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於│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中之證述。 │ │
├──┼──────────┼─────────────┤
│2 │附表五所示乙○○等告│同上。 │
│ │訴人提供之信用卡刷卡│ │
│ │明細、郵購轉分期單、│ │
│ │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開立│ │
│ │之統一發票、與日瀠子│ │、
│ │公司交涉過程之紀錄、│ │
│ │產品使用說明、因告訴│ │
│ │人亥○○向台中市衛生│ │
│ │局申訴,廣通集團之員│ │
│ │工遂以要告其誣告為由│ │
│ │,逼迫亥○○所簽立之│ │
│ │約定書等資料 │ │
├──┼──────────┼─────────────┤
│伍 │96偵7592號卷1 │ │
├──┼──────────┼─────────────┤
│1 │證人即廣告藝人連靜雯│證人2人為廣通集團之產品代 │
│ │、謝雅琳(阿嬌)2人 │言,且代言內容係依角本內容│
│ │於警詢時之證詞 │演出之事實。 │
│ │ │ │
├──┼──────────┼─────────────┤
│2 │華瑞廣告有限公司合作│同上 │
│ │協議書。 │ │
├──┼──────────┼─────────────┤
│3 │G○○、L○○、虞玉│全部犯罪事實。 │
│ │龍、詹凱芬、陳素真、│ │
│ │C○○、B○○、雷凱│ │
│ │雄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
│ │述。 │ │
├──┼──────────┼─────────────┤
│4 │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間之│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間之關係及│
│ │關係及往來模式圖。 │往來模式。 │
│ │ │ │
├──┼──────────┼─────────────┤
│5 │證人即告訴人宇○○、│被告等詐欺告訴人等事實。 │
│ │甲○○、亥○○、賴宣│ │
│ │諭、J○○、丙○○、│ │
│ │天○○、地○○、王淑│ │
│ │宜、辰○○、未○○、│ │
│ │K○○、己○○、喻慧│ │
│ │娟於偵查時之證述。 │ │
├──┼──────────┼─────────────┤
│陸 │96偵7592號卷2 │ │
├──┼──────────┼─────────────┤
│1 │明新公司單日業績統計│該公司25明員工,單日詐欺總│
│ │表 │金額即高達500萬到3千萬元不│
│ │ │等之事實。 │
├──┼──────────┼─────────────┤
│2 │桃園縣桃園市○○路1 │廣通集團組織龐大,行銷小姐│
│ │段1169號廣通企業大 │以化名行銷之事實。 │
│ │樓樓層座位分機表 │ │
├──┼──────────┼─────────────┤
│3 │手寫行銷技巧 │被告等施行詐欺之方式。 │
├──┼──────────┼─────────────┤
│ │被告C○○、B○○、│被告等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
│ │G○○、L○○、詹凱│事實。 │
│ │棻、黃○○、卯○○、│ │
│4 │宙○○、F○○92年度│ │
│ │至94年度之所得及財產│ │
│ │資料 │ │
├──┼──────────┼─────────────┤
│柒 │96偵7592號卷3 │ │
├──┼──────────┼─────────────┤
│1 │被告C○○、B○○於│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 │
│ │證述 │ │
├──┼──────────┼─────────────┤
│2 │被告D○○○、丁○○│被告等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
│ │、癸○○、E○○(冒│事實。 │
│ │名趙素里)、A○○、│ │
│ │寅○○92年度至94年度│ │
│ │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 │
├──┼──────────┼─────────────┤
│捌 │96偵7592號卷4 │ │
├──┼──────────┼─────────────┤
│1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廣通集團所販售之產品為食品│
│ │檢驗局96年4月30日藥 │之事實。 │
│ │檢參字第960005123號 │ │
│ │函 │ │
├──┼──────────┼─────────────┤
│2 │聯信中心96年6月4日(│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利用聯信│
│ │96)聯卡商管字第 │中心刷卡機自90年6月迄今詐 │
│ │000000 000號 │欺被害人刷卡之總金額。 │
├──┼──────────┼─────────────┤
│3 │中信銀行防偽科96年5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利用中信│
│ │月25日中信銀卡管收第│銀行刷卡機自95年6月迄96年5│
│ │00000000000字號簡便 │月詐欺被害人刷卡之總金額。│
│ │行為表稿 │(中信銀行稱僅能提供最近1 │
│ │ │年之刷卡總金額) │
├──┼──────────┼─────────────┤
│4 │花旗銀行96年6月4日(│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利用花旗│
│ │96)消管字第527號函 │銀行刷卡機詐欺被害人刷卡之│
│ │ │總金額。 │
├──┼──────────┼─────────────┤
│5 │告訴人辛○○、庚○○│告訴人等遭詐騙之事實。 │
│ │、壬○○、丑○○、廖│ │
│ │月英、子○○、張玉成│ │
│ │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6 │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7│該署辦理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
│ │日衛署食字第09600187│之目的,係為協助業者對擬產│
│ │99號函 │製產品配方屬性認定上之諮詢│
│ │ │服務,以避免業者因使用安全│
│ │ │不明之原料作為食品,而造成│
│ │ │消費者之傷害及經營者損失,│
│ │ │惟此並不代表產品經該署許可│
│ │ │,檢驗合格之事實。 │
├──┼──────────┼─────────────┤
│7 │告訴人午○○於警詢時│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
│ │之證述 │ │
├──┼──────────┼─────────────┤
│8 │被告H○○、戊○○、│被告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事│
│ │戌○○、92年度至95年│實。 │
│ │度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 │
├──┼──────────┼─────────────┤
│9 │被告C○○於偵查時之│全部犯罪事實。 │
│ │供述及證述 │ │
├──┼──────────┼─────────────┤
│10 │被告G○○於偵查中之│被告G○○涉嫌前開犯行之事│
│ │供述。 │實。 │
├──┼──────────┼─────────────┤
│11 │證人及部分廣告片拍攝│被告G○○為廣通集團所拍攝│
│ │導演游正全之證述 │之廣告內容有宣稱產品之豐胸│
│ │ │、瘦身、增高等療效之事實。│
├──┼──────────┼─────────────┤
│12 │被告申○○、卯○○、│被告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事│
│ │F○○92年度至95年度│實。 │
│ │所得及財產資料 │ │
├──┼──────────┼─────────────┤
│13 │廣通集團及行銷部下屬│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 │
│ │各平台組織架構圖、各│廣通集團銷售前開減肥、增高│
│ │平台經理人資料表、產│、豐胸等產品之事實 │
│ │品明細表、鳳帝公司售│被告B○○參與公司業務極深│
│ │服單(填單人員為廖美│之事實 │
│ │雲)、(TO:副總裁)│ │
│ │美麗女人心濃縮液答客│ │
│ │問 │ │
├──┼──────────┼─────────────┤
│14 │被告C○○、B○○、│被告等為詐欺犯行,所得豐厚│
│ │L○○、玄○○、雷凱│之事實。 │
│ │雄、宙○○、D○○○│ │
│ │、丁○○、癸○○、趙│ │
│ │素枝(冒名趙素里)、│ │
│ │A○○、寅○○等95年│ │
│ │度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 │
│ │ │ │
├──┼──────────┼─────────────┤
│玖 │96偵8254號卷 │ │
├──┼──────────┼─────────────┤
│1 │被告H○○於偵查中之│全部犯罪事實。 │
│ │供述及證述 │ │
├──┼──────────┼─────────────┤
│拾 │ │ │
│ │96調偵字第128號卷 │ │
├──┼──────────┼─────────────┤
│1 │告訴人林琪琬於偵查中│告訴人林琪琬被詐騙之事實。│
│ │之證述 │ │
├──┼──────────┼─────────────┤
│2 │中廣百貨公司統一發票│同上。 │
│ │、消費明細等資料。 │ │
├──┼──────────┼─────────────┤
│3 │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本件檢察官係起訴製造商張志│
│ │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及│興,而被告於偵查中以行銷商│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之身分出庭作證,而檢察官提│
│ │年度偵字第9544號起訴│起公訴之時間為93年4月19日 │
│ │書 │,被告C○○於本次做證後,│
│ │ │仍繼續販售相關之產品,完全│
│ │ │無視於司法機關查緝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拾壹│96偵字第11035號卷 │ │
│ │ │ │
├──┼──────────┼─────────────┤
│1 │告訴人鍾欣鈴於偵查中│告訴人鍾欣鈴遭詐騙之事實。│
│ │之證述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同上。 │
│ │、產品訂購單等資料 │ │
├──┼──────────┼─────────────┤
│拾貳│96偵字第11036號卷 │ │
├──┼──────────┼─────────────┤
│1 │告訴人楊芹菁、蕭酈君│告訴人等遭詐騙之事實。 │
│ │、周國芳、章乃文、黃│ │
│ │鈺雯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同上。 │
│ │等資料 │ │
├──┼──────────┼─────────────┤
│拾參│96他字第3548 │ │
│ │ │ │
├──┼──────────┼─────────────┤
│1 │告訴人蕭酈君之證述 │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
│ │ │ │
├──┼──────────┼─────────────┤
│拾肆│96他4712 │ │
├──┼──────────┼─────────────┤
│1 │告訴人何燕珊之指述、│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
│ │日瀠子公司所開立之統│ │
│ │一發票 │ │
├──┼──────────┼─────────────┤
│拾伍│在被告B○○辦公室所│ │
│ │扣得之部分證據 │ │
│ │(桃園縣桃園市○○路│ │
│ │1段1169號9樓) │ │
│ │ │ │
├──┼──────────┼─────────────┤
│1 │被告B○○之記事及日│其中有銷售技巧、產品如何宣│
│ │記本 │稱療效、員工情緒管理、員工│
│ │ │出缺勤、會議時間等事項之記│
│ │ │載,足證B○○參與廣通集團│
│ │ │事務極深之事實。 │
├──┼──────────┼─────────────┤
│2 │廣通大樓5樓座位表、 │被告B○○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廣通集團96年2至4月人│極深之事實。 │
│ │員排休表、各行銷人員│ │
│ │與民眾對話紀錄陳報資│ │
│ │料(行銷技巧、答客問│ │
│ │) │ │
├──┼──────────┼─────────────┤
│3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同上。 │
│ │、行銷人員銷售技巧心│ │
│ │得報告、託播廣告帶時│ │
│ │段表 │ │
├──┼──────────┼─────────────┤
│4 │廣通大樓4-6樓座次表 │教育訓練報告上有被告B○○│
│ │、教育訓練報告、廣通│之簽名。 │
│ │集團大陸深圳業績資料│被告B○○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 │極深之事實。 │
│ │ │ │
├──┼──────────┼─────────────┤
│5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被告B○○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夾 │極深之事實。 │
├──┼──────────┼─────────────┤
│6 │在被告B○○辦公室所│ │
│ │扣得之部分證據 │ │
│ │(桃園縣桃園市○○路│ │
│ │1段1169號9樓) │ │
│ │ │ │
├──┼──────────┼─────────────┤
│7 │被告B○○之記事及日│其中有銷售技巧、產品如何宣│
│ │記本 │稱療效、員工情緒管理、員工│
│ │ │出缺勤、會議時間等事項之記│
│ │ │載,足證B○○參與廣通集團│
│ │ │事務極深之事實。 │
├──┼──────────┼─────────────┤
│8 │廣通大樓5樓座位表、 │被告B○○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廣通集團96年2至4月人│極深之事實。 │
│ │員排休表、各行銷人員│ │
│ │與民眾對話紀錄陳報資│ │
│ │料(行銷技巧、答客問│ │
│ │) │ │
├──┼──────────┼─────────────┤
│9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同上。 │
│ │、行銷人員銷售技巧心│ │
│ │得報告、託播廣告帶時│ │
│ │段表 │ │
├──┼──────────┼─────────────┤
│10 │廣通大樓4-6樓座次表 │教育訓練報告上有被告B○○│
│ │、教育訓練報告、廣通│之簽名。 │
│ │集團大陸深圳業績資料│被告B○○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 │極深之事實。 │
│ │ │ │
├──┼──────────┼─────────────┤
│11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被告B○○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夾 │極深之事實。 │
├──┼──────────┼─────────────┤
│12 │廣通集團所販售之產品│廣通集團所販售之部分產品明│
│ │明細表及封面 │細。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1箱) │ │
├──┼──────────┼─────────────┤
│13 │售服部呈送給副總裁之│被告B○○參與廣通集團業務│
│ │月底總報表 │極深之事實。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1箱) │ │
├──┼──────────┼─────────────┤
│14 │廣通集團總裁、副總裁│同上 │
│ │及各公司主管會議初步│ │
│ │紀錄 │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1箱) │ │
│ │ │ │
├──┼──────────┼─────────────┤
│15 │95年6月9日總公司諮詢│廣通公司之行銷技巧。 │
│ │顧問群提供電話參考方│被告B○○參與行銷人員視訊│
│ │向、菁英視訊會議紀錄│會議之事實。 │
│ │等資料(9樓副總裁辦 │ │
│ │公室編號第1箱) │ │
│ │ │ │
├──┼──────────┼─────────────┤
│16 │產品行銷手法、答客問│被告B○○參與公司業務極深│
│ │、員工出勤表、員工排│之事實。 │
│ │班表、各平台經理人、│ │
│ │副理、組長年資表、各│ │
│ │檔次來電明細表、各電│ │
│ │視台業績報表等資料 │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2箱) │ │
│ │ │ │
├──┼──────────┼─────────────┤
│17 │放置在陳列架上之產品│被告B○○參與公司業務極深│
│ │包裝盒35盒。 │之事實。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3、4箱) │ │
├──┼──────────┼─────────────┤
│18 │客戶退款批准追蹤情形│同上。 │
│ │(預防退貨之話術)、│ │
│ │「人體解碼」節目企劃│ │
│ │案(置入性行銷)、開│ │
│ │會流程表、單日上午個│ │
│ │人業績已達8萬元、單 │ │
│ │日個人業績已達15萬元│ │
│ │之名單統計、5日業績 │ │
│ │統計、克服資料、員工│ │
│ │激勵資料、產品成份及│ │
│ │療效介紹、廣通集團個│ │
│ │人損益排名表、主管會│ │
│ │議紀錄表、廣通集團人│ │
│ │員明細表、手寫產品療│ │
│ │效及行銷技巧資料 │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6箱) │ │
├──┼──────────┼─────────────┤
│19 │ 員工寫給被告B○○ │同上。 │
│ │ 夫妻之卡片、廣告播 │ │
│ │ 出時段表、業績表、 │ │
│ │ 出貨明細表、商品教 │ │
│ │ 育訓練研習書、答客 │ │
│ │ 問、員工出勤表、主 │ │
│ │ 管會議紀錄、產品療 │ │
│ │ 效資料、訂貨單等資 │ │
│ │ 料 │ │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 │ │
│ │ 編號第7箱) │ │
├──┼──────────┼─────────────┤
│20 │鳳帝公司售服單(其上│同上。 │
│ │有被告B○○之簽名)│ │
│ │、出貨表、各平台組織│ │
│ │架構表、銷售技巧及產│ │
│ │品療效資料、退款明細│ │
│ │及客戶退款追蹤情形(│ │
│ │預防話術)、答客問等│ │
│ │資料(9樓副總裁辦公 │ │
│ │室編號第8箱) │ │
│ │ │ │
└──┴──────────┴─────────────┘
二、核被告C○○、B○○、D○○○、A○○、戊○○、寅○ ○、E○○、丁○○、癸○○、陳素真、曾翌婷、申○○、 戌○○、卯○○、F○○、宙○○、L○○、玄○○、黃○ ○、H○○所為,係犯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 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被告E○○另犯刑法第216條、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 押罪嫌。被告G○○所為,係犯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 業詐欺罪之幫助犯罪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21條食品非依 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查被告等 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第56條連續犯之規 定,則所犯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 ,修正後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害,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被告C○○、B○○ 、D○○○、A○○、戊○○、寅○○、E○○、丁○○、 癸○○、陳素真、曾翌婷、申○○、戌○○、卯○○、F○ ○、宙○○、L○○、玄○○、黃○○、H○○間就前開常 業詐欺罪嫌及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 食品罪間,被告C○○等與G○○就前開非依健康食品管理 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所涉常業詐欺、幫助常業詐 欺與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 及幫助常業詐欺處斷。被告E○○所犯常業詐欺、行使偽造 私文書、偽造署押三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 罰。G○○係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請審酌被告等利用被害人等追求身體健康、增高、 豐胸、瘦身等之心理,不斷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刷取巨額款項
,被害人要求退貨或退款時,則以各種方法推託處理,使被 害人每月背負龐大之本金及利息支出,造成工作、家庭、生 活、身心之巨大負擔;而被告C○○、B○○、D○○○、 A○○、戊○○、寅○○、E○○、丁○○、癸○○、陳素 真、曾翌婷、申○○、戌○○、卯○○、F○○、宙○○、 L○○、玄○○、黃○○、H○○等以詐欺為常業數年,詐 欺金額達9億元以上,請各判處被告C○○、B○○有期徒 刑7年;各判處被告D○○○、A○○、癸○○、戊○○、 丁○○、寅○○有期徒刑5年;各判處被告申○○、酉○○ 有期徒刑3 年;各判處被告E○○、卯○○、F○○、曾翌 婷有期徒刑2年6月;各判處被告宙○○、L○○、玄○○、 黃○○、陳素真、H○○有期徒刑1年。被告G○○身為中 藥及青草藥之販售商,明知所代言之三種產品不具有豐胸、 瘦身、增高之效果,竟在廣告中宣稱該等產品具有前開療效 ,而導致甚多民眾陷於錯誤而遭詐騙,請判處有期徒刑1年 。附表九扣案之存摺、印鑑等物及附表十帳戶內之資金、被 告E○○偽造之前開署押,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檢察官 I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舊 92.06.25 以前)第340條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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