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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188號
PCDM,112,金訴,2188,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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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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