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戌○原名乙H○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30
3 、7728、8254、7592、17793 、11035 、11036 號、96年度調
偵字第128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8634 、2976
8 號、97年度偵字11036 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
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十一、十七、四十二至七十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緣乙J○與丙申○(原名乙I○,與乙J○均由本院另為簡 式判決)係夫妻,二人陸續自民國87年間起,分別在桃園縣 桃園市、臺中市、臺北市及臺北縣三重市等地,設立下列公 司,對外通稱為廣通國際企業集團(下稱「廣通集團」), 由乙J○、丙申○分別擔任廣通集團之總裁及副總裁,並為 廣通集團旗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J○另擔任子瀠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丙申○則擔任廣通公司、目彪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
㈠、於87年5 月間成立「京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京虹公司」;前身為北桃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桃 園公司」)。
㈡、於88年4 月間成立「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日瀠子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廣百貨公司」)。
㈢、於90年10月間成立「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廣通公司」)。
㈣、於90年11月間成立「永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永瀠公司」;前身為舜裕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舜 裕公司」)。
㈤、於91年5 月間成立「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子瀠 公司」)。
㈥、於92年12月間成立「目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目彪公司」)。
㈦、於93年4 月間成立「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 帝公司」)。
㈧、於95年2 月間成立「明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明新 公司」)。
㈨、於95年8 月間成立「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詮 佳縈公司」)。
二、乙J○、丙申○先後僱用丙未○(自94年3 月起)、乙玄○ (自92年8 月起)、乙C○(自94年4 月起)、甲T○(自 93年2 月起,曾一度離職7 個月,迄至95年4 月又重返廣通 集團任職)、乙F○(自93年間起)、甲丙○(自93年7 月 起)、丙酉○○(原名乙L○○,其夫丙戌○係丙申○之弟 ,自92年間起擔任日瀠子公司經理)、甲z○(自93年12月 起)、甲x○(自92年12月起)、L○○(自95年3 月起) 、B○○(自93年1 月起)、甲k○(自92年9 月起)、乙 N○(自93年間起)、甲J○(自92年底起)、丙辛○(自 92年2 月起)擔任廣通集團所屬各公司之負責人、經理、行 銷副理或財務長,並僱用甲K○(自93年12月起)、乙o○ (自92年底起)擔任電話行銷工作(丙酉○○、甲丙○、乙 F○、乙玄○、丙未○、乙C○、甲x○、甲z○、甲T○ 、甲J○、乙N○、B○○、甲K○、乙o○、L○○、丙 辛○、甲k○等17人部分均已審結),及由丙戌○自92年起 擔任廣通集團所屬日瀠子公司之經理。
三、丙戌○及乙J○、丙申○、丙未○、乙玄○、乙C○、甲T ○、乙F○、甲丙○、丙酉○○、甲z○、甲x○、L○○ 、B○○、甲k○、乙N○、甲J○、丙辛○、甲K○、乙 o○等人,均明知廣通集團所販售之植物總和酵素、女人花 纖細湯、美麗再現、天然美人纖姿湯、鶴立高血鈣等多種宣 稱具養生、美體、美胸、長高、美容等功效之產品,並不具 「增高」、「塑身減肥」、「豐胸」、「改善體質」或「改 善視力」等功效,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 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單一包括犯意聯絡,而 自92年初某日起至96年3 月底止,為下列犯行:㈠、藉由東風電視台、年代電視台、JET 日本台、台視、民視、 衛視中文、衛視西文、衛視國片、MUCH、TVBS -G 、中天娛 樂、高點、CH-V、東森娛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 森綜合、財訊、環球、新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 、AXN 、Z 頻道等電視台頻道,播送由丙甲○(所犯幫助常 業詐欺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6 月2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確定)、沈時謀、林光常(業經本院另案審結
)、二十餘名藝人及年籍姓名不詳之民眾等人之廣告內容, 或以置入性行銷之方式,分別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並 利用使用前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方式,佯稱產品具有 「豐胸、健胸、美白、補血補氣、改善面色蒼白、改善粗糙 皮膚、改善失眠、頻尿、經痛、白帶、四肢冰冷、四肢無力 、安神、提神、改善情緒鬱悶、烏黑秀髮」、「加速各種代 謝機制,把體內宿便、內分泌失調、水腫、毒素排除,同步 發揮排解油、水、便、毒的作用」、「增高、治療骨質疏鬆 症」、「降低膽固醇、血脂、三酸甘油脂,清血路,防止中 風,避免心血管疾病,消除自由基」、「改善體質」、「改 善視力」等療效,致不知情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撥打廣告跑 馬燈所示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洽詢。㈡、丙戌○、乙J○、丙申○等人復指示廣通集團電話行銷人員 ,於被害人洽詢時,佯稱醫師、總營養師根據客戶體質,專 屬調配「塑身減肥」、「增高」、「豐胸」、「調整體質」 、「排毒」、「改善視力」、「改善過敏」、「改善疲勞、 腰酸背痛、改善慢性病」、「改善睡眠品質」「改善高血壓 、甲狀腺亢進」、「預防癌症」等療效療程之產品套組,且 偽稱:該等產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美國FDA 等機構檢驗合 格;並以服用產品後如有效,可參加公司代言活動,公司提 供高額代言獎金,等同服用產品不用錢、又可改善體質,另 可拿取獎金,一舉數得等情,誘使被害人訂購,致使如附表 一所示之被害人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而以刷卡等方式 購買上開產品(被害人之姓名、遭詐欺之時間、地點、金額 及被告詐欺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㈢、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發現皆無廣 告及該集團電話行銷人員所佯稱之效果,而向該集團所屬各 公司投訴並要求退貨、退費時,該集團電話行銷人員均百般 推託、拒絕受理。
四、嗣於94年3 月間,丙宇○因上開廣告內容,撥打免付費電話 至日瀠子公司,由甲K○自稱諮詢師,佯稱長高之療程需持 續使用產品7 、8 個月,致使丙宇○陷於錯誤,於94年3 月 29日購買新臺幣(下同)7 萬2000元產品。嗣乙o○亦自稱 諮詢師,另向其推銷減肥相關產品及見證活動,致使林琪琬 亦因而陷於錯誤,刷卡購買上開產品,而所購買之倍立高、 金狀元180 、綠纖維、辣椒謝素、天山雪蓮、吉蔘保等產品 ,使用後均無其所佯稱效果,丙宇○始知受騙,而向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金山分局、瑞芳分局, 於96年4 月3 日至廣通集團及丙甲○之營業處所搜索,並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五、案經
㈠、丙宇○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丙J○、丙H ○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丙G○訴 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丙地○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丙亥○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甲E○、乙酉○、乙辰○、乙丙○、乙s○、甲a ○、甲子○、H○○、乙乙○、丙壬○、甲Z○、n○○、 乙j○、G○○、甲U○、甲A○、乙Z○、乙己○、丙卯 ○○、乙卯○、甲寅○、甲i○、丑○○訴由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瑞芳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U○ ○、z○○、己○○、甲B○、k○○、丙B○、丙午○、 甲c○、甲未○、甲X○、黃○○、甲癸○、x○○、乙庚 ○、甲H○、乙丁○、甲S○、b○○、甲m○、甲q○、 莊蟬瑤、丙子○、甲宙○○、丙F○、甲Y○、甲F○、甲 a○、甲己○、甲P○、乙t○、W○○、甲L○、S○○ 、Z○○、乙癸○、乙q○、乙亥○、甲g○、乙d○、甲 辛○、乙戌○、N○○、丙丑○、宙○○、M○○、玄○○ 、乙u○、陳怡苓、甲甲○、地○○、乙a○、甲u○、賴 宣瑜、乙戊○、丙A○、丙K○、徐曉芸、子○○、乙申○ 、h○○、丙D○、甲n○、Y○○、甲戊○、甲天○、乙 n○、甲午○、甲h○、m○○、乙未○、甲e○、丙丙○ 、g○○、s○○、V○○、o○○、乙b○、申○○、J ○○、丙庚○、乙M○、辛○○、O○○、藍莞瑜、丙E○ 、未○○、乙S○、酉○○、甲壬○、I○○、t○○、乙 g○、丙癸○、K○○、丙I○、乙子○、甲戌○、乙k○ 、甲宇○、甲j○、乙K○、R○○、甲I○、i○○、甲 酉○、乙U○、w○○、u○○、甲○○、T○○、甲卯○ 、甲黃○、壬○○、乙v○、乙宙○、乙天○、甲w○、乙 R○、甲D○、乙x○、乙O○、甲G○、戌○○、甲p○ 、乙午○、丙乙○、庚○○、乙寅○、甲s○○、甲地○、 宇○○、乙z○、乙B○、乙P○、e○○、甲丁○、甲f ○、甲Q○、甲d○、乙r○、甲O○、乙X○、甲庚○、
甲W○、丙宙○、丙玄○、卯○○、D○○、巳○○、乙○ ○、丙辰、P○○、鄒淑惠、甲C○、乙黃○、E○○、甲 v○、y○○、乙w○、辰○○、乙Y○、乙e○、甲N○ 、甲巳○、乙甲○、甲t○、甲r○、天○○、丙丁○、甲 l○、丙寅○、f○○、乙l○、甲亥○、甲y○、丁○○ 、邱吳美秀、乙W○、a○○、p○○、A○○、甲V○、 c○○、乙c○、C○○、乙V○、蔡嬪妃、r○○、乙宇 ○、乙m○、丙巳○、F○○、乙D○、廖却、亥○○、甲 M○、q○○、v○○、Q○○訴由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㈡、丙C○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㈢、w○○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
㈣、丙亥○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被告之犯行均事證明 確,堪以認定: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乙J○、丙申○、丙酉○○、甲丙○、乙F ○、乙玄○、丙未○、乙C○、甲x○、甲z○、甲T○、 甲J○、乙N○、B○○、甲K○、乙o○、L○○、丙辛 ○、甲k○及丙戌○、丙甲○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㈢、證人薩本靜、黃玟皓、吳麗娟、欒美蘭、黃慧鈴、陳玉珍、 黃靜瑜、單雅蘭、廖思穎、林冠谷、董秀環、許若葳、王芷 婕、柯蘊真、林雅菁、宋淑娟、溫宜靜、劉金宸、林家鑫、 王昱庭、郭秀庭、胡美玲、黃美瓊、傅怡珍、李宇寰、鄭長 明、馮玲妃、詹惠珊、江珍宜、陳麗娟、羅悅榕、顏坤城、 許珠琴、彭朝霞、馮菁蓉、鄭欣怡、林玉卿、郭羿昀、林潔 汝、賴宥樺、張朝傑、廖子宸、劉映廷、陳姝諺、陳若榆、 洪燕媚、尚佳玲、呂曉亭、李富羚、李燕淑、何永成、許媛 婷、連靜雯、謝雅琳(藝名阿嬌)及游正全等人於警詢中之 證述。
㈣、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至27、編號30至32、編號34至37、編號 40至104 、編號106 至265 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㈤、告訴人丙宇○、丙G○、丙H○、丙J○、丙亥○、丙地○ 、E○○、w○○、甲X○於偵查中之指述。
㈥、證人謝雅琳、連靜雯、游正全、龐祥麟、林佑星、乙戌○、
己○○、乙丁○、乙p○、丙子○、黃○○、乙戊○、乙庚 ○、庚○○、甲L○、甲o○、丙午○、S○○、丙E○、 o○○、W○○、x○○、甲H○、乙G○、甲B○、丙A ○、丙G○、丙H○、丙J○、丙C○、甲丙○、甲X○、 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
㈦、子瀠公司、日瀠子公司、明新公司、永瀠公司、詮佳縈公司 、詮縈公司、鳳帝公司、京虹公司、北桃園公司公司登記資 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卡。
㈧、廣通集團所屬各公司之基本資料、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 詢表、廣通集團所屬各公司登記地址、營業地址及部分產品 之照片、廣通企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1169 號)樓 層座次表、分機表、廣通集團及行銷部下屬各平台組織架構 圖、廣通集團人員明細表、各平台經理人資料表、人員排休 表、員工出勤表、年資表、鳳帝公司售服單手寫行銷技巧表 、答客問(銷售技巧)資料、行銷人員與民眾對話紀錄陳報 資料、各檔次來電明細表、行銷人員銷售技巧心得報告、教 育訓練報告、商品教育訓練研習書。
㈨、廣通集團92至94年度損益表、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間之往來模 式圖及明新公司單日業績統計表、各電視台業績報表、廣通 集團大陸深圳業績資料、廣通集團所銷售產品之廣告光碟片 總表及廣告譯文、託播廣告帶時段表、廣告播出時段表、廣 通集團所銷售部分產品標示之代理商及製造商資料、廣通集 團所屬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出貨明細表、交涉過程紀錄、 退款明細及客戶退款追蹤情形、產品明細表、產品使用說明 及功能介紹資料、產品成分及療效介紹資料、產品包裝盒。㈩、同案被告丙申○之記事及日記本、員工寄送乙J○、丙申○ 夫妻之卡片、廣通集團售服部送交副總裁之月底總報表、廣 通集團總裁、副總裁各公司主管會議初步紀錄及95年6 月9 日總公司諮詢顧問群提供電話參考方向、菁英視訊會議紀錄 資料、客戶退款批准追蹤情形(預防退貨之話術)、「人體 解碼」節目企劃案(置入性行銷)、開會流程表、單日上午 個人業績已達8 萬元、單日個人業績已達15萬元之名單統計 、業績表、客服資料、員工激勵資料、廣通集團個人損益排 名表、主管會議紀錄表。
、中華電信電話查詢回函、聯合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約定書、 全威影視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與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人乙J○所訂立之廣告播放契約書、華瑞廣告有限公司合 作協議書、中信銀行終止特約商店契約通知書。、信用卡刷卡明細及帳單、產品訂購單、送貨收執單、貸款匯 款單、托運單、名片、郵購轉分期單、約定書、協議書、存
證信函、致意函、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使用產品期間之體重紀錄表、網路 受害者文章。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資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 文教基金會函及新聞稿、消費爭議和解書、行政院衛生署藥 物食品檢驗局96年4 月30日藥檢參字第960005123 號函、96 年5 月7 日衛署食字第0960018799號函、聯合信用卡中心96 年6 月4 日(96)聯卡商管字第960400117號函、中信銀行 防偽科96年5 月25日中信銀卡管收第00000000000字號簡便 行文表稿、花旗銀行96年6 月4 日(96)消管字第527 號函 。
、被告及同案被告乙J○、丙申○、丙甲○、丙未○、乙C○ 、乙F○、甲K○、乙玄○、乙o○、丙酉○○、B○○、 甲丙○、乙N○、、甲J○、丙辛○、L○○、甲z○、甲 x○、甲K○、乙o○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同案被告乙玄○、甲T○、丙未○3 人之通訊監察譯文、通 聯調閱查詢單。
、附表二編號11、17、42至70所示之產品扣案可證。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減為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被告應於 98年12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10萬元。又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 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論處。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與同案被告乙J○等人 共同經營廣通集團販售植物總和酵素等產品,且長期在多家 電視媒體播送不實之產品廣告,並指示廣通集團之行銷人員 於電話中對不特定之洽詢客戶進行詐騙,其犯行原具有反覆 實施之性質,其多次詐欺取財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 ,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上一罪。又刑法雖於94年2 月2日 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惟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 已持續至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後,應直接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公訴意旨認本件應為新 舊法之比較,並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認被告應論 以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容有未洽,惟其起 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再被告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 被告與乙J○、丙申○、丙未○、乙玄○、乙C○、甲T○ 、乙F○、甲丙○、丙酉○○、甲z○、甲x○、L○○、 B○○、甲k○、乙N○、甲J○、丙辛○、甲K○、乙o ○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偵字第 29768 號移送併案意旨(即如附表一編號265 所示犯罪事實 ),因與本案被告經起訴且據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之 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為 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併 予審究。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34 號 及97年度偵字第11036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為本件檢察官 起訴之部分犯罪事實(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丙亥○、w○○ 部分),自亦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得併予審理。三、經查,檢察官與被告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 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四、沒收部分
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 責任共同原則(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89年度台 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品,均屬幫助犯丙甲○所有,並非本案被告或共犯 所有之物,業據丙甲○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96年度偵字第 7592號偵查卷㈤第52頁至第55頁),自無從於本案為沒收之 諭知。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7、42至70所示之物品,為共犯乙J ○或乙玄○所有持以販售之產品,核屬共犯供本件詐欺或違 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犯罪所用之物,且有沒收必要,爰均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10、12至16、18至41、71至85所示之 物品,雖係共犯乙J○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非違禁 物或義務沒收之物,僅為得裁量沒收之物,本院審酌其等物 品之內容,認俱無沒收之必要,故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⒋公訴意旨另請求就附表三廣通集團相關帳戶之資金予以沒收 ,惟附表三各帳戶內之餘款究係被告犯罪所得之款項,或係 各該公司原有資本、借貸資金、正常營運之收入或孳息,均 未見公訴人提出積極事證加以佐證,實無從逕認各該帳戶之 資金即均屬本件被告犯罪所得,是該等款項亦尚難於本案諭 知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第3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1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 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騙之時│被害人│被告交付發│ 詐騙金額 │備註 │
│ │間、地點及經過) │(編號│票之開立人│(新臺幣)│ │
│ │ │為起訴│或匯款所匯│ │ │
│ │ │書附表│入帳戶名稱│ │ │
│ │ │五之編│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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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於民國92年初某日,在│甲R○│日瀠子公司│30,000元 │已和解│
│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79巷│(編號│ │ │ │
│ │15號3樓,觀看藝人恬妞在電 │:175 │ │ │ │
│ │視頻道介紹特別酵素具有減肥│) │ │ │ │
│ │療效之廣告,經購買服用後無│ │ │ │ │
│ │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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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害人於92年間某日,在高雄│乙辛○│ │14,000元 │已退款│
│ │縣岡山鎮○○里○○路2之1號│(編號│ │ │ │
│ │,觀看丙甲○在電視購物頻道│:236 │ │ │ │
│ │推薦特調配方,佯稱具排除宿│) │ │ │ │
│ │便、達到減肥功效之廣告,經│ │ │ │ │
│ │購買服用後無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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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於92年初某日,在臺北│陳劉碧│ │6,000元 │ │
│ │縣三重市○○街47-2號2樓, │鳳(編│ │ │ │
│ │觀看丙甲○在電視購物頻道推│號: │ │ │ │
│ │薦減肥產品之廣告,經購買服│255) │ │ │ │
│ │用後無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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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害人於92年6月間,在基隆 │甲b盈│ │30,000元 │已和解│
│ │市○○區○○里○○街282號 │(編號│ │ │ │
│ │20樓,觀看丙甲○在電視購物│:176 │ │ │ │
│ │頻道推薦特調配方,佯稱具排│) │ │ │ │
│ │除宿便、減肥瘦身功效之廣告│ │ │ │ │
│ │,經購買服用後無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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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害人於92年8月下旬某日, │U○○│日瀠子公司│798,000元 │ │
│ │在桃園市○○○街85號8樓, │(編號│(發票號碼│ │ │
│ │觀看電視購物頻道介紹「紅蕃│:15 │:SB142039│ │ │
│ │天」減肥代餐,使用後無效。│) │9) │ │ │
│ │行銷人員復以見證獎金20萬元│ │ │ │ │
│ │慫恿詐騙,經使用2個月後, │ │ │ │ │
│ │全無增高或減肥效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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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害人於93年初某日,在臺北│z○○│目彪公司 │838,400元 │已退款│
│ │市○○路○ 段296 號3 樓,遭│ │ │ │ │
│ │廣通集團所屬目彪公司人員連│ │ │ │ │
│ │續詐騙購買豐胸產品9 次,經│ │ │ │ │
│ │投訴後退回部分費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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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害人於93年間某日,在臺北│己○○│日瀠子公司│300,000元 │已退款│
│ │縣板橋市○○街128號9樓之1 │(編號│ │ │ │
│ │,觀看有線電視購物頻道所販│:32 │ │ │ │
│ │賣「青草瘦身茶」及「豐胸」│) │ │ │ │
│ │、「增高」產品,經購買使用│ │ │ │ │
│ │1個月均無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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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害人於93年間某日,在宜蘭│甲E○│日瀠子公司│57,000元 │ │
│ │縣宜蘭市○○里○○路66巷5 │(編號│ │ │ │
│ │弄7 號,觀看電視頻道廣告,│:123 │ │ │ │
│ │其佯稱產品可減肥瘦身、調整│) │ │ │ │
│ │體質,並有阿嬌代言,但購買│ │ │ │ │
│ │服用後均無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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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害人於93年間某日,在臺北│甲B○│日瀠子公司│36,000元 │ │
│ │市○○區○○里○○鄰○○街 │(編號│ │ │ │
│ │110巷10號5樓,觀看無線電視│:160 │ │ │ │
│ │頻道節目所穿插之購物廣告,│) │ │ │ │
│ │因而購買「增高」產品供家人│ │ │ │ │
│ │(馮薰誼)使用,經服用1個 │ │ │ │ │
│ │半月後,並無「增高」療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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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害人於93年間某日,在臺南│乙h○│ │6,000元 │ │
│ │縣永康市○○鄰○○○路171號 │(編號│ │ │ │
│ │,觀看電視購物由丙甲○、高│:256 │ │ │ │
│ │群、高玉珊等所推薦特調配方│) │ │ │ │
│ │,佯稱具排除宿便、減肥瘦身│ │ │ │ │
│ │功效之廣告,經購買服用後無│ │ │ │ │
│ │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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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害人於93年間某日,在臺北│乙y○│日瀠子公司│5,000元 │ │
│ │縣淡水鎮○○○路○段157 號2│(編號│ │ │ │
│ │樓,觀看電視購物頻道,由謝│:258 │ │ │ │
│ │福松推薦特調配方,佯稱具排│) │ │ │ │
│ │除宿便、減肥瘦身功效之廣告│ │ │ │ │
│ │,經購買服用後無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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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害人於93年1月21日,在基 │k○○│ │ │ │
│ │隆市○○區○○路156之1號3 │(編號│ │ │ │
│ │樓,觀看電視購物頻道,由謝│:262 │ │ │ │
│ │福松推薦特調豐胸配方廣告,│) │ │ │ │
│ │經購買服用2個月後無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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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害人於93年3月間,在臺北 │甲辰○│日瀠子公司│240,000元 │ │
│ │縣蘆洲市○○○路○段8巷12號│(編號│ │ │ │
│ │6樓,觀看電視購物頻道,由 │:39 │ │ │ │
│ │丙甲○推薦特調配方,佯稱具│) │ │ │ │
│ │排除宿便、減肥瘦身功效之廣│ │ │ │ │
│ │告,經購買服用後無效,該公│ │ │ │ │
│ │司行銷人員復慫恿有見證獎金│ │ │ │ │
│ │24萬元,再次詐騙被害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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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害人於93年3月中旬某日, │丙B○│目彪公司、│1,460,000 │已和解│
│ │在桃園縣中壢市○○里○○路│(編號│嘉通公司 │元 │ │
│ │156巷36號205室,觀看電視購│:8 )│ │ │ │
│ │物頻道,由陳盈潔代言土耳其│ │ │ │ │
│ │草莓等減肥產品,該公司佯稱│ │ │ │ │
│ │減肥超過20公斤,可獲得80萬│ │ │ │ │
│ │元見證獎金,慫恿被害人陸續│ │ │ │ │
│ │購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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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害人於93年4月間,在宜蘭 │乙酉○│ │200,000元 │ │
│ │縣冬山鄉○○村○○路311巷 │(編號│ │ │ │
│ │11號,觀看電視頻道佯稱具豐│:48 │ │ │ │
│ │胸、調整體質功效之產品廣告│) │ │ │ │
│ │,但服用後均無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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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害人於93年4月間,在臺北 │丙午○│中廣百貨公│110,000元 │ │
│ │縣深坑鄉○○村○○路162號8│(編號│司 │ │ │
│ │樓,觀看有線電視頻道佯稱具│:78 │ │ │ │
│ │「豐胸」及「減肥」功效之產│) │ │ │ │
│ │品廣告,並佯稱參加見證活動│ │ │ │ │
│ │得領取巨額獎金,使用後均無│ │ │ │ │
│ │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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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害人於93年中旬某日,在臺│乙c○│明新公司 │52,000元 │ │
│ │南縣新化鎮○○路23號6樓之3│(編號│ │ │ │
│ │,觀看電視購物頻道,由謝福│:128 │ │ │ │
│ │松、王祖寧、玉尚、卉惠、刑│) │ │ │ │
│ │素蘭(丁國琳)推薦減肥茶,│ │ │ │ │
│ │購買後使用無效;另96年3 月│ │ │ │ │
│ │間購買竹炭內衣亦無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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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害人於93年7月間,在臺北 │戊○○│ │10,000元 │ │
│ │縣五股鄉○○路113巷1弄1號2│(編號│ │ │ │
│ │樓,觀看電視購物頻道,由謝│:241 │ │ │ │
│ │福松推薦纖體熱飲湯特調配方│) │ │ │ │
│ │,佯稱具排除宿便、減肥瘦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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