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389號
PCDM,97,易,1389,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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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縣樹登字第0970012740號函)。 │
│ │ ⑵三峽鎮○○段145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依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林環、林海樹等2 人,權利各為2 分之1 ,其於│
│ │ 大正12年2 月10日申請保存登記(即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同上函)。 │
│ │ ⒋日治時期土地臺帳: │
│ │ ⑴「土地臺帳」乃係依據明治37年11月10日公布之「台灣地租規則」所備置登錄有關土地事項之簿冊,以供記載所詮定土│
│ │ 地規則、應賦課地租等事務。(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7年10月13日北縣樹登字第0970012740號函)。 │
│ │ ⑵「土地臺帳」所示最上欄之地目、則別之記載,緣於日本人據臺後,為釐清地及,建立完整之土地資料,藉以增加稅收│
│ │ 鞏固財政,促進土地開發利用之目的,於明治31年(民前14年)訂定「台灣地籍規則」,以為銓定地目,設置地籍圖冊│
│ │ 之依據,其規則第1 條即規定土地之名稱種類(地目)有田、﹝火田﹞(旱田)、…山林…等,…(略)…,地租應以│
│ │ 其土地收益及其他情況等銓定其「等則」,以規定為租率課稅標準,此即「地目等則」由來(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7│
│ │ 年9 月12日北縣樹地登字第0970011563號函)。 │
│ │ ⑶三峽鎮○○段145 地號土地台帳登錄「業主」為林環、林海樹等二人,緣大正12年(民國12年)1 月1 日日本民法及不│
│ │ 動產登記施行於台灣以前所發生者,實際上仍依習慣名稱,將「所有權」以「業主權」登記(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7│
│ │ 年10月13日北縣樹登字第0970012740號函)。 │
│ │㈡上開各土地登記所有人死亡時間、繼承情形 │
│ │ ⒈林黃珠娘(配偶林軟蜞,於大正10年12月18日亡) │
│ │ ⑴死亡時間:昭和19年6 月19日死亡(民國33年6 月19日)。 │
│ │ ⑵繼 承 人:林環(獨生女)。 │
│ │ ⒉林環(配偶,招婿秦含虛,於昭和5 年5 月2 日亡): │
│ │ ⑴死亡時間:民國55年1 月17日 │
│ │ ⑵繼 承 人:①大房部分:林海樹(長男,民國77年4 月5 日亡) │
│ │ (林海樹繼承人:甲○○、林芷、林月娥) │
│ │ ②二房部分:秦慶同(次男,民國58年10月7 日亡) │
│ │ ③三房部分:林金塗(三男,民國77年9 月26日亡) │
│ │ ④四房部分:秦木生之代位繼承人(秦木生,四男,民國49年3 月29日亡) │
│ │ 秦進賢(次男) │
│ │ 秦婉甄(次女,原名:秦秀鑾) │
│ │ 秦箏妹(養女,收養) │
│ │ 莊秦梅(養女,收養) │
│ │ ⑤五房部分:林有福之代位繼承人(林有福,五男,民國41年12月9 日亡) │
│ │ 黃林秋霞(長女) │
│ │ ⑥陳秦緞(長女,拋棄繼承) │
│ │ ⑦陳[尾子](次女,拋棄繼承) │
│ │ ⑧陳林鳳蘭(養女,拋棄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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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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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