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86號
PCDM,110,單聲沒,186,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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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柒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2815 號被告陳彥宇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6745公 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彥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815號為緩起訴處分,已 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6 月,並已於 110 年3 月23日期滿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 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而該 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6745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8 年6 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 2815號卷第9 至13、5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因 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 體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綜上,本 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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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